今早微博看到73号法令通过。。

  • O
    Oldman
    原来监视居住也没有任何规定嘛,这和原来有什么区别?
  • s
    shuatimson
    本来这贴是拇指向下的,下午来看突然向上了,以为讨论有什么最新进展,进来一看翻到第四页,一看原来是讨论贱b的事儿。。。貌似还有很多人很感兴趣。。。tger们的生活真来福。。。什么事都能乐呵乐呵的看啊!!!
  • 猩猩带我去战斗
    监视居住本来是作为一种强度最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长达六个月。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严重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度,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强制措施了。。。。。

    我认为他必然会变成一种变相的徒刑,不管是不是准备起诉你,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监督,让你在黑牢里呆半年。。。。。
  • 猩猩带我去战斗
    论坛公认的大贱比,本来想出来抹自己一身你妈的经血换个话题,老子就你妈逼不上当,老子一边骂你这个大血贱比一边讲道理,气死你了吧。。。。。

    大傻逼含着一嘴你妈的经血出来骂街,滚操吧。。。。
  • 猩猩带我去战斗
    监视居住本来是作为一种强度最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长达六个月。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严重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度,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强制措施了。。。。。

    我认为他必然会变成一种变相的徒刑,不管是不是准备起诉你,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监督,让你在黑牢里呆半年。。。。。

    怕你看不见再回一遍。。。。
  • 0
    0瞎子0
    l君为何不去人民网,铁血的获得高潮,跑tg来撅菊花是个什么道理呢?
  • O
    Oldman
    你说的倒不假,但问题是这构不成什么倒退,因为原来一直就是这样的啊。
  • 猩猩带我去战斗
    简单的说就是我觉得双规合法化、扩大化肯定是倒退,毕竟之前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可能还会受到一点压力,以后肯定不会了。。。。。
  • O
    Oldman
    双规是纪委管的,这个东西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这次刑诉法也救不了它,谁让它不是司法机关呢。

    检察院和公安玩这个指定居所玩了很久了,这次通过了算名正言顺了。不过对涉案人来说,通过不通过基本上没什么差别……
  • X
    Xcross
    我说喷这个的你们看过这法案原文了没???
    真tm服了,法案原文都不看明白还jb装民煮斗是在这喷,喷个jb啊?
    妈逼的一个个都能yy到高潮,被害妄想症么不是...
  • 猩猩带我去战斗
    看明白的可以出来走两步啊。。。。。
  • 猩猩带我去战斗
    我不懂你所说的完善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反对这个我在前边也说的很清楚了。。。。。


    监视居住本来是作为一种强度最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长达六个月。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严重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度,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强制措施了。。。。。

    我认为他必然会变成一种变相的徒刑,不管是不是准备起诉你,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监督,让你在黑牢里呆半年。。。。。

    [本帖最后由 猩猩带我去战斗 于 2012-3-14 16:54 编辑]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另外说起修正案全文,我也建议大家都看看,有意思的地方很多。。。。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测试一下
    我觉得和你是无法沟通的...

    还很有意思...

    阴谋论深入脑髓了吧...
  • c
    cm_kahn
    很多人就是为喷而喷
  • e
    eastspider
    你又代表全人类了啊
  • e
    eastspider
    我每次看到L君,智商和道德上的优越感油然而生
  • s
    sisiwaka
    有钱人一直在包二奶,和婚姻法明文允许包二奶,意义上能一样?
  • h
    hudihutian
    我觉得这个没有可比性

    73条是TG制定的,婚姻法可不是包二奶有钱人制定的

    如果有钱人本来就可以随便包二奶,也可以随便制定法律,那婚姻法怎么规定真不重要了
  • O
    Oldman
    婚姻法本来就不支持包二奶,现在如果改了,那当然是退步。

    问题就在于原来的刑诉法里就没有定义监视居住,实践中司法机关一直都在指定居所,所以你根本找不到原来的刑诉法是不支持指定居所的规定。

    事实上,如果原来的指定居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话,那么这么明显的违法问题这么多年又怎么不会引起轩然大波呢……
  • s
    sisiwaka
    这事谈的是立法的进步倒退问题,不是实际操作问题,我觉得我举的例子完全合适,换句话说你有个东西我一直霸占着不给你,你也没什么办法,现在我干脆声明这个东西就是我的了。事实一样,意义不同
  • O
    Oldman
    其实,现在检察机关办贪污贿赂案件,基本上就没有不存在指定居所的。你说这原来指定居所也是违法的,那么这些案子关进去的人都可以申诉释放了……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原来是“没有固定住所的”才能指定地点,现在是扩大了范围,这是明文规定的。。。。。
  • O
    Oldman
    谈的就是立法,原来的刑诉法里你能找出一条是反对指定居所的地方吗?
  • w
    wj3691556
    这国家本来就没法,无所谓了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双规和双指本来就是违法操作,为什么不废除原因很清楚,现在是把原来桌子下面的操作方式放在桌子上,而且还扩大了适用范围。。。。。
  • y
    ykkzip
    本来我觉得网上大家就一个观点,一个事件,一个规定发表不同的看法是件积极的事,也的确应该有多方面的意见和见解,本身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
    你提出“有第一手甚至第二手的了解,我觉得我们还有的聊”
    我只能说这第一手第二手的真没法和你聊。你是在表达自己意见,但是你不懂。
  • h
    hudihutian
    您谈的恐怕是三权分立,法治国家的法,跟我们这个由党领导,领导干部有权过问司法审讯的国家的法,那就不是一回事。

    姜瑜的一句话就道破天机:不要拿法律做挡箭牌

    法律不能做挡箭牌,你制定再好的法律又有什么用
  • O
    Oldman
    “没有固定住所的”才能指定地点是原来检察机关和公安部自己发文规定的,可是他们食言而肥,你拿他们有什么办法
  • h
    hudihutian
    所以我早说了,这根本不是个法律的技术性问题,你们在这里扯这个不是白扯吗?
  • s
    sisiwaka
    以前是没反对啊,现在同意了,你要实在觉得不反对=同意,我也没办法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很明显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会成为逮捕前前置程序,拘留-监视居住-逮捕,轻松突破逮捕前拘留的时间限制,甚至可以不用逮捕,6个月能做很多事情了。。。。。

    如果这还不算退步,我想也没有什么退步可言了。。。。。
  • O
    Oldman
    你说的这些已经都是既成事实了,还往哪里退?

    你刑事实务接触的太少了吧……
  • s
    sisiwaka
    你说的还是太轻了,我看了下好像只有期限限制没有次数限制,6个月可以变成有明文支持的一辈子
  • O
    Oldman
    相对于世界的文明精神,那确实是退步。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嘛……

    但是要说比起原来的老法也是退步,那就把老法抬得太高了……
  • 猩猩带我去战斗
    既成事实违法行为的立法确认,怎么说也是退步吧。。。。。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另外如果说对党员的双规有勉勉强强自愿遵守党的纪律,放弃了部分权利,同时因为干部的权力承担更多义务为应有之义的理由,那么法律规定无辜公民可能被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双指,实在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大倒退。。。。
  • O
    Oldman
    违法要看怎么说了,就我们而言,肯定认为是违法,哪怕不违法96年的刑诉法,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的。

    但是,这只是学术层面。对于在法律效力的方面,还真找不出它确属违法的明确说法。别的不说了,全国那么多刑事辩护,如果能找到现在指定居所是确属违法的说法,那律师办检察机关的案子底气又可以足很多了……
  • O
    Oldman
    纪委办案,刑诉法本来就管不了。那些烂事,刑诉法也无法给它们正当化。所以,这里和党员双规扯不上什么关系的……
  • d
    doomking
    此帖主楼内容可以看出
    TG部分法盲的智商急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