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解析
2007年《意见》给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就是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认定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特定关系人主要有三种形式: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笔者认为,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关于近亲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于对“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认定问题。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重点,就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关系,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交叉,不属于上述共同利益关系。同时,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2007年《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只要共同利益关系人接受相关贿赂,就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
目测是情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