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公布司法解释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 s
    sam66
    浏览数5000。。。。

    浏览5000次就算情节严重的话,明摆着就是不让粉丝多的人说话嘛。 我还每个贴浏览量都过万呢,是不是我说一句:肯德基新汉堡真难吃,坑爹阿!
    然后觉得好吃的人就可以来搞我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本帖最后由 sam66 于 2013-9-9 17:09 编辑]
  • 踹狐狸
    闯黄灯番外篇么。越来越靠谱了。23333333
  • E
    Eurydice
    可惜了我李公子和大魔都4嫖客

    放现在妥妥的告对方诽谤
  • h
    hudihutian
    这尼玛是最高法最高检在软扛啊

    这司法解释根本没法替一堆所谓诽谤案背书啊,诽谤还是不告不理的案子,这公安局跑去抓人,按这个司法解释还是脱不了狗拿耗子……
  • G
    Gillian_Chung
    一蟹不如一蟹。
  • a
    auric
    微薄要完了,是不是这个理。
  • s
    somesun
    大v都吓尿了,发错一个足够枪毙5小时
  • r
    rider555
    以后都开转发公司,想整谁就转发谁
  • E
    Eurydice
    昨天新华社够枪毙多少人?
  • s
    stryker
    不如直说,楼主你完了
    69叔,下次就组织人狂转你微博
  • d
    ddr8713
    微信朋友圈怎么算转发次数?
  • 心之一方
    电视咋办?报纸咋办?出错统统抓起来?
  • e
    elia
    新华社奥运这次怎么算?
  • 焚岚
    69一只脚已经进提篮桥了
  • 洗地
    还没有叫好的回帖吗,不科学。

    我来!

    ……艹,没想出来。
  • 大手
    安利先抓起来吧。
  • m
    memajia
    方便被曝光的领导直接跨网拿人,管你说的是不是真的,直接一个诽谤下狱
  • m
    memajia
    清风不识字,无事乱翻书
    后清朝亦步亦趋,不亏鞑子后代
  • 藕是张力
    挺好的,以后网上口水战大家都有了顾忌
  • K
    KIREEK
    TG现在什么破风气,都瞎抬什么杠

    诽谤两个汉字看不懂意思么,什么叫诽谤?


    诽谤:说别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r
    rick6
    人民法院报:【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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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抓原创的,不抓转帖的
  • 为谁涅槃
    以后说谁表贵了房多了贪污受贿了 妥妥的抓起。这是保护官员的最好武器了
  • s
    sam66
    有人贪污492万,我说他贪污500万算不算诽谤?
    你传张艺谋超生7个算造谣然后被判刑我们能理解,但是人家打死不说张艺谋到底是生了6个还是生了8个,甚至连到底有没有超生也不说,反正就是谁说张艺谋超生就抓谁。
  • 比卡丘
    伍佰的微博以后没人转了
  • y
    yamiyama
    举个例子,我发微博说楼主最近脑子不灵光,楼主也不介意,但是被转发500次以后就要进去了?

    这类案件不是有了原告才能立案么?
  • t
    task
    大清要完 不多说
  • c
    c月光咖啡
    想表达什么?行政处罚和刑罚是两回事
  • K
    KIREEK
    别都引用我的,极端性假设都是抬杠,说白了还是对监管和定位存有疑虑。
    但是存疑也不至于就这么否定对造谣和传谣的控制方向吧?

    造谣前提就是并非相熟的两个人开玩笑,而是恶意中伤诋毁污蔑,对当事人或事造成恶劣影响。

    有可能管控的太快太赶,还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情没考虑周全,可这种想法和走向我认为是好的。
    而且很多人的破嘴是该管管,什么阙词都放,等到别人发现上当了,再和朋友讨论时,(比如*大黄鸭被东北游客扔烟头趟漏气;*纯种藏獒能干过狮虎豹等等)
    朋友们却坚定的认为接受到的信息不是虚假,而是真实。

    这才叫可悲呢。
  • c
    c月光咖啡
    到达定罪标准想不想抓你是另一回事,从这些天的微博抓人的“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超过500转发,第二不符合事实

    这两个条件界定模糊,500转发和浏览量,这个是怎么统计的,是页面所显示还是后台或者什么方式。比如完全可以这么说:某大V关注量有十万,新浪微博没有显示浏览量,默认情况下他的发言会被十万人看到,满足条件

    不符合事实以及危害安全什么的,举个栗子,发了条微博说今天菜价3.6,有关部门取证后发现物价监控数据是3.5,大可扣上涉嫌夸大物价涨幅,制造社会恐慌,关起来坨坨的
  • c
    c月光咖啡
    那解释一下这起车祸:网上称死亡9人,实际核实为7人,遂被捕。


    通讯员 范介阳 记者 杨丽

    本报讯 23日凌晨零点40分,上虞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装煤的大货车在人民西路和329国道交叉口,与一辆班车相撞,造成七人死亡、三人重伤(本报24日11版曾报道)。



    就在人们为事故中的死伤者揪心时,24日14点41分,当地某网站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题为“车祸新消息”,声称“车祸到目前死九人,死的人还在增加,重伤二十多人都快不行了”,发贴人“忽悠论坛”说,他刚刚去人民医院看过。

    上虞网监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发现该帖内容纯属谣言,发帖人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立即展开侦查,并于当天16点30分锁定嫌疑目标——当地某超市员工冯某。

    20多岁的冯某是当地人。民警问他是否去过医院,他承认根本没去过,只是看到电视新闻上车祸死亡7人、重伤3人的消息,“为让论坛上热闹点,气氛好点”,便发帖虚构了“车祸新消息”。

    冯某的“车祸新消息”果真收到了他预期的轰动“效果”,短短20分钟内,有454人浏览该帖,其中15人跟帖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天晚上,冯某因涉嫌网上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警方予以5天治安拘留。另据了解,“7·23”事故中的3名重伤人员,病情已基本稳定,没有生命危险。

    [本帖最后由 c月光咖啡 于 2013-9-10 09:20 编辑]
  • c
    cion
    一贯TG风格,严标准画框,宽执行麻痹你,一旦要动手了分分钟干掉你

    这大清国我看是要..
  • c
    c月光咖啡
    上班干活,没空吵,总有一天你洗的污垢会落在你身上
  • W
    Wbird
    新的口袋罪。。。 以后还是在网上少说话吧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口袋罪还没问题啊。。。。。
  • 贝卡卡
    一群人连什么是诽谤都没搞清就开始扯了,还菜价3.5、3.6的区别呢,喷了
  • 处男也是人
    499,求轻点
  • a
    aso
    天真的孩子,你觉得以后你在网上很负责任的说就没人搞你了么?
  • c
    c13043
    tg严打的网络版
  • 猩猩带我去战斗
    损害国家形象和造成恶劣国际影响这两个情节的判定以什么为基准?

    哪个级别的领导人代表了国家形象?

    留下这么大的弹性口子,还不叫口袋?
  • s
    smilemiles
    你们吵吵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我觉得像是

    @aso@猩猩@疯飞飞……………………

    这个格式的复转发,如果疯飞飞是原作者,转发到了500以上,抓疯没问题,但猩猩和aso之流抓不抓呢?热情的转发者又抓不抓呢?刻意钓鱼转发的又抓不抓呢?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既然如此,用转发来批判谣言的又抓不抓呢?

    大家看@疯飞飞 又造谣了,声称任天堂必须死。(转发:501)
    然后我就进去了?
  • 冲锋衣
    直接关微博多省事
  • 杰瑞
    呵呵后
  • w
    waterfirestart
    怎么保证转发和点击量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刻意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