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太长了,有耐心的自己去看全文吧,我只挑了认为比较重要的转过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c53c970102vyrd.html菲律宾共提出15项仲裁请求,其请求仲裁庭裁决: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 仁爱礁 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 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能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 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干扰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和仁爱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a) 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3
(c)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 干扰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 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轮换和补充;
(c) 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国应当停止进一步的违法权利主张和活动。
关于管辖权,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菲律宾的诉求“完全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并且具有完全的可受理性。”菲律宾在2015年7月的庭审中阐述的对于管辖权问题的观点的摘要可见常设仲裁法院关于此案的第六新闻稿,
. 仲裁庭的裁决
在裁决中,仲裁庭得出了一些全体一致的裁决。仲裁庭:
A. 裁决仲裁庭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合法组成;
B. 裁决中国在程序中的不出庭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
C. 裁决菲律宾启动本次仲裁的行为不构成程序滥用;
D. 裁决不存在其缺席将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的必要第三方;
E. 裁决根据《公约》281或者282条之规定,2002中国-东盟《南海各方共同行为宣言》,本裁决第231和232段援引的争端双方的联合声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不排除《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
F. 裁决争端双方已经根据《公约》283条之规定交换了意见;
G. 裁决仲裁庭在第400、401、403、404、407、408和410段的条件限制下,对菲律宾第3、4、6、7、10、11和13项诉求具有管辖权;
H. 裁决关于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2、5、8、9、12和14项诉求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将涉及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质的问题的审议,因此保留其对第1、2、5、8、9、12和14项诉求的管辖权问题的审议至实体问题阶段;
I. 指令菲律宾对其第15项诉求澄清内容和限缩其范围,并保留对第15项诉求的管辖权问题的审议至实体问题阶段;
J. 保留对本裁决中未裁决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和指令。
红色字体的是仲裁庭认为有管辖权的主张。剩下的保留管辖权问题的审议至实体问题阶段(说实话,这段我没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