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犯罪往往呈群体效应,窝案串案居多。
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显示,在民政系统行业环境中,违规操作比较普遍,内部工作人员往往互相知情,甚至互相勾结,彼此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其背后是维系关系的利益纽带。检察机关一旦介入调查,往往能以案带案,一查查一窝。
有些涉案人员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金钱开道,形成“递进式阶梯状行贿链条”,相互利用、协作,为实现利益共享而共同实施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你“腐”我“腐”大家“腐”的集体腐败效应。这种群体效应是腐败行为向深层次蔓延的一种体现。
审核监控管理不严,纪检监察成了摆设
民政部门掌管着大量民政福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审批,资金和权力比较集中。“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是民政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一位检察官这样告诉记者。
现实中,民政救助对象的确定、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的监控制度管理不严,落实不够具体。现行制度主要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缺少对统计、上报、发放等环节的实际监控和防范制度,致使审查把关不严、审核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比如申领低保金人员的审核、上报、动态监控及资金的管理、发放,只是囿于低保部门自行审核,相应的监督、审计、审核机制没有跟踪到位,为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创造了便利条件。此外,民政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特别是乡镇级民政部门的人员少、工作量大,对救助对象的流动性、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等无法形成实时动态监控,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监督乏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对部分重要岗位、环节的监督制约不力。局级领导按照分工各自为政,纪检监察成了摆设。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配备较少,有的是聘任制,有的集主任、会计、出纳于一身,导致本应相互监督制约的权力得不到监督,难以形成完善的制约机制。二是“利益均沾”共同作案,致使相互监督流于形式。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人员之间、上下级人员之间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形成权力利益圈,共同截留、私分或挪用民政资金。三是地方政府与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导致业务监督出现空白,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那么,如何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基层民政领域职务犯罪?对此,山东沂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左振海建议,关键是整章建制,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强化内外监督。对享受各种优待、优抚、低保等救济待遇的人员,民政系统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情况建立档案。为防止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乡镇民政办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拟列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救助标准、救助资金发放等,必须在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并将监督举报电话和有关法律法规等也要纳入公开公示范围,以增强民政救助审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还要加强动态管理,由县民政局纪委、监察部门配合市审计局、财政局定期对优抚金、优待金、社会救助等民政经费进行检查,县民政局业务科室会同乡镇民政办定期对享受民政救济的个人进行入户抽查,发现变化及时变更,杜绝吃“空头”现象发生。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打卡定点定时发放,除特殊情况外,需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签收,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同时,对民政局分管领导、中层干部等重要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其因长期在一个重要岗位上权力失控缺乏监督而诱发犯罪。
在沂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张琪看来,要加大惩治力度,构筑侦、防、控于一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民政部门一旦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开展警示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民政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自我约束能力,促进民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民政事业深入健康发展。” (检察日报-正义网 刘潇潇赵伟 胡金华 高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