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不算自食其果:4个儿子西安有16套房 81岁父亲却住出租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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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max
    老三也被他媳妇轰出来?和着四套房都是他媳妇的啊。这是什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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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判词(副本)
    公判顾张氏控媳顾周氏忤逆不照给赡养费一案判词

    诉讼人
    原告 顾张氏,苏州人,四十八岁,住李王庙桥,守产。
    被告 顾周氏,苏州人,四十二岁,住李王庙桥,守产。
    族长 顾敬之,苏州人,四十一岁,住阊门外马路,守产。
    证人 程燮如,苏州人,五十一风,住山塘街,守产。

    呈诉事实
    缘顾张氏系已故张鸿山之继妻,鸿山在日,曾有遗嘱,令其儿媳顾周氏管理家业。姑后,姑媳争产,经亲族调处,由媳周氏和业,月奉赡养费二十元,以供其继姑张氏及前姑潘氏所生之女阿壮之日用。议定后,按月支付,各无异言,此光绪三十二年四月间事也。越四载,宣统二年十月间,阿壮出阁,周氏以连年办理丧葬,购地营墓,及为其子家保完姻,进款日减,出款日增,阿壮既已遣嫁,零用仅姑一人,商於亲族,减少瞻养费八元,月奉十二元,以免亏累。乃张氏不允,并以其媳有辱骂事,呈诉忤逆到厅。当即传讯周氏及族长顾敬之等,均据供称并无忤逆情事,不过以争执瞻养多寡之数,致兴诉端。当即谕令亲族,先为劝导,随即当堂断令顾周氏月奉顾张氏赡养费十六元,以资度日,顾周氏甘愿遵断,顾张氏初犹不允,不肯具结,当堂斥退,令候再讯。越数日,悔悟来厅,亲自具结。案既讯明,应即判决。

    判断理由
    查此案 顾张氏为顾周氏之继姑,虽非毛里之亲,实关名分之尊。在张氏,原有请求扶养之权利。在周氏,自应负担扶养之义务。惟其家庭情事,既今昔之不同,则其用费减增,固权衡之宜当。从前共同生活,乃是母女二人,厥后单独行为,祗余高堂一老,衣食住行之程度关系,未可相提并论。周氏管理家财,系遵遗命,况其意坚守节,功在抚孤,先人之窀穸既安,后辈之婚姻已缔,亲族会议,并无间言,妇道不亏,何谓忤逆。家庭重在和协,岂可轻启舋端?!为姑者宜言慈,为妇者宜言孝,彼此相谅,何至兴讼?!今由本厅斟情酌理,折衷判定每月赡养费十六元。顾周氏既已遵断,顾张氏亦经具结,即日公开宣告判决。自此次判决之后,顾张氏不得再事妄控,顾周氏亦不得有违孝养。原呈之手折,涂销作废,存案备查,例不发还,免致纠葛。著族长顾敬之另立新折,交顾张氏收执,按月向顾周氏支取,除由租折照旧收取八元上,再在新折上写明每月赡养费八元,共十六元。所有宣统二年十月份起至宣统三年正月份四个月之赡养费,着即按照此次所断之数,除租折外,算清补交。自二月份以后,按月支付,不得违误。尔顾张氏,须知家庭之地,首贵和谐,姑媳之间,如同母女。尔顾周氏,须知子已成婚,己也作姑,若不能尽心孝养,何以使儿媳观感。尔顾敬之,既属族长,理宜尽力维持。尔程燮如,既系至亲,亦宜随时劝解。总之处家宜和,不应涉讼。谚云:家和万事兴。本厅有厚望焉,此判。

    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
    民科一庭推事兼代理庭长杨光宪
    候补录事曹铨升
    宣统三年正月廿五日
  • 处男也是人
    好多房子啊
  • s
    staar
    四个儿子每人四套房。每人数十万现金。理解成50万好了。老头拆迁分到16套房。200万现金
  • k
    kdscw
    这样处境的老人很多,有的虽然稍好一些有房住,有人服侍。
    但银行卡房子早早被子女们瓜分了,对自己的财产失去了支配权,就等着你死了。
  • 来自六年前
    所以经济大权必须自己独掌
  • 億万千
    老三的房子是谁的?
    估计和他爸也不是一条心,就等他爸死,自己回去和媳妇住呢
  • x
    xjlfu
    这是死得其所,现在临死前再诈化一笔社会善意,人生圆满了。
  • K
    KoeiSangokushi
    是的,拆迁户就是这样的
    巴不得拆迁,不拆迁还不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