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手再调楼市 预售楼盘须公布每套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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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 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杜宇)记者19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通知说,房地产市场监管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另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通知强调,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今后要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来源 新华网)
    住建部四措施调楼市 严处人为制造房源紧张
    土地—信贷—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正在向更广、更深的方向进展。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这一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可售房源必须一次公开


    针对现在许多楼盘流行的认购、排号等炒作方式,《通知》明确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在销售现场明示。对违反规定人为制造房源紧张,或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明确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如果开发商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要发生变更,如要求涨价,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同时,《通知》特别提出,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明确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通知》再度明确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落实预售商品房质量责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并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未开盘项目限期开盘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并要求各地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在近期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开发商限期公开销售。并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上报住建部。

    (来源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