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使用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少先队员
    46+48简直就是创作者的坟墓。
  • O
    Oldman
    原来就有这方面的内容,现在更加强化了而已。这也就是录音制品而已,哪有那么大的影响
  • O
    Oldman
    估计很多人都不明白著作权法上的录音制品是什么就开始喷了
  • zhao
    真不明白,愿闻其详。
    高晓松也在喷
  • O
    Oldman
    录音制品是对声音的录制品,仅此而已。

    所谓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通俗些就是说如果A写了一首歌词,B谱了曲,C将这首歌曲演唱,D将C的演唱制作成cd出售,那么E就可以根据D出版的CD由自己或请他人翻唱一遍并制成另一张cd发行,而不需要征得A和B的同意但是要向A和B支付报酬。这样做目的就是防止D这种唱片巨头垄断音乐的发行权。

    因为音乐作品总是要通过声音这个渠道来向公众传播的,如果没有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那么D就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挟A和B让其只允许D发行该歌曲,那么公众获得这首歌曲的渠道就被完全垄断了。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不影响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只是A和B,既不是C也不是D),只是对音乐作品的传播渠道即D产生影响。

    顺带说一句,C和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是没有任何关系的,C是表演者,不是著作权人。
  • m
    moyanljx
    初衷我喜欢,但是zf机构收费的话,会不会变成多次剥削

    而且时间太短,原唱没有红,翻唱红了,创作人收益太小了,如果还能不经同意改编的话,怎么算钱呢?
  • l
    lobydenk
    是不是只要E肯出钱, 即使A,B不同意录制翻唱, 也没办法制止?
  • O
    Oldman
    对,是这样。这主要从技术上考虑,如果给著作权人留个同意的法律缺口(事实上,现行著作权法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里就有这个缺口),那么整个法定许可制度就有被架空的危险。所以各方各退一步,法律只要能保证著作权人能拿到钱,别人录制翻唱什么的就管不了了。

    不过,这仅限于录制翻唱。谁要是现场翻唱,那用不了这个制度,直接侵权喽。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2-4-5 23:03 编辑]
  • O
    Oldman
    不能改编,原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归原著作权人所有。你一改编就侵权了。
  • z
    zichuanle
    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 O
    Oldman
    脱离了录音制品这个前提谈这个法定许可制度就出轨了。说白了这个制度就是用来限制唱片公司的,和其他什么的都无关,目的很明确,就是不希望出现唱片公司买断某首歌出版权的情形。
    至于翻唱的好不好,市场会做判断。
    另外,别以为这种制度是天朝的独创,天朝能设计出来这么精细的制度吗,这些都是美帝玩剩下来的
  • l
    lobydenk
    不是美国的就好,反正我觉得目前国内的状况还没到需要这样限制唱片公司,
    而且"3个月"非常短,做不好的自然没钱,做好了就人人一拥而上去翻制,哪个发行方还敢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