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贴:求教夫妻财产问题
- Oldman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就不用分了。所以房产证还是很重要的。
- 藕是张力那也要分的吧,藕觉得房产增值应该算投资收益,另外也发生在婚后这些年
- Oldman房子是物,独立不可分,房产登记权属人独占享有所有权,无须分配。所以房产增值不应该属于投资收益。
- 稀下枪手个人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父母将房子赠与男方后, 男方对房子进行了处置,在房产证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登记的公示可对抗第三人,有相当于书面约定的效果。
外遇如果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的话,法官会考虑的。 - adawang看错了,以为40万是首付
- adawang不过现在名字都加了,那就不是婚前财产的问题了
- Oldman当然如果婚内把房屋变现了,那就应该算收益了
- Oldman即使如此,婚前父母赠送的那一部分价值根据司法解释,应该算作个人财产,这是特别规定
- 藕是张力查了一下案例,法院都是判决房屋等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做为夫妻共有财产,与房产证的名字无关
这是合情合理的
[本帖最后由 藕是张力 于 2009-1-24 21:20 编辑] - Oldman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进行分割,个人独有的房屋都不需要进行分割,如何要分配增值部分呢?
- 稀下枪手这种判决倒是有点偏房产证上无名字的一方啊,未变现的房产增值部分也算为投资收益。
- dreadspirit好像是,只要男方能证明房子是男方婚前一方支付的,即使房产证名字是两个人的,也可以认为是男方的财产,不过如何分割可以双方协商
- Oldman事实上,多数人买的房子都是为自己居住使用的,并非投资品,如何谈及“投资收益”呢?!这种做法和物权原理根本违背阿
- 稀下枪手和稀泥嘛
- 藕是张力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二次司法解释已经说的很详细了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藕是张力法不违理,理不违情
- Oldman注意这里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而个人所有的房产并不属于共同财产。即使根据司法解释,只有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才属于共同所有,而不是个人财产的“财产收益”属共同所有。普通居民自住的唯一的商品房,在没有变现前,并非投资品,所增加的部分仅是可能的收益,并非现实的收益,根本不能按照投资收益处理,所以那条司法解释在这里不适用。而应该视为该房屋的孳息,按照《物权法》归所有权人所有。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09-1-24 21:39 编辑] - Oldman这样解释适用法律错误,才是与法不通。
- Oldman当然婚姻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做为共同的财产使用和管理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请求给与适当的补偿。但是把属于一方的明显非投资用途的个人房屋增值部分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和现在的法律完全是违背的……
- OpEth俺赞同老头的意见。。。。。
- freeAlllllll這男的真是大腦一時發熱啊,怎么能干出這種蠢事來
- shramm女的有外遇提离婚属于过错方....分不到一半的
- naughtyben房产都写了名字,肯定有份了。你心甘情愿,或者私下的利益交换,法律也认可了,想收回阿,没门。
- tgfc董事会等张力同学离婚看案例
- yutaco很多女方的都想在后面加名字
- Oldman不反对补偿原则,但这和夫妻共同财产有本质区别,补偿的财产从性质上属于个人财产。相反的,如果不区分情形的把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视作共同财产,这才是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既不合法理,又与情不符。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09-1-25 10:20 编辑] - 老鹤这类贴真的越来越多..1个月内就看过好几个
- 年轻的法海7年了,分人家一半又如何。。。换做是我一定把房子卖了大家一人一半。
- mephistoLS真男人,你老婆给你带帽子你还给她点赡养费和人快活
- 年轻的法海生活了7年,自己老婆出轨,自己一点责任都没还真不好说,什么事情都有好有坏,好聚好散,心情愉快。
- mephisto长老还真看的开啊。。。不愧为得道高僧
- henvelleng这个一直有纠纷的,法律上有空白,怎么判的都有,还是以调解为主吧。主要是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房产的增值部分还算个人财产确实有失公允
如果没有共同还贷,那么情况就比较清晰了。哪怕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售变现,只要账目干净,依然是个人财产,哪怕这笔钱再拿去买房,所购房产也依然是个人财产
房产证上增减名字,是一种赠予行为 - Oldman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确实是一种特殊情况,但是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不难判断,基本上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私人债务的行为。我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把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法律性质上也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公平问题,可以在考虑到房产增值水平的基础上给与婚姻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来解决,而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既不违反法律,也合乎情理。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09-1-25 14:56 编辑] - henvelleng共同还贷的确属于偿还债务的性质。感觉这个还是应该明文敲定统一一下比较好,现在这样乱哄哄的
- lewx外遇流的都不好惹
- jackey12345现在我哥们不想卖房分财产,积蓄也是吃光用光的,法院会不会强行要求卖房子分?
- Oldman前面有人贴了,重贴一下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稀下枪手那很可能还是共居一室。
- 蓝蝇貌似有个著名电视剧就是这剧情?
不过其实都闹到离婚,一般人也不念什么旧情了。而且离完婚,一般都是比陌生人还陌生人。所以在财产问题上,离婚时大家也都撕破脸了。
大家看看夹克虫乐队的麦卡特尼和他老婆,就知道全世界都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