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师开干中行了:
https://mp.weixin.qq.com/s/r09uWb8vjPvSCtLhKJd7Hg(三)投资者适当性问题
投资者适当性的核心在于产品风险揭示,可分为产品推介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和交易过程中风险揭示。
涉及到境外原油期货合约这种复杂衍生品,投资者在开户交易之前,必须得充分风险揭示,以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标准来说,中行的告知说明义务必须达到“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那么,原油宝投资者开户交易时,中行有没有提示过投资者不但可能损失全部保证金,更可能存在倒亏钱的风险呢?
另外,根据《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适当提高产品市值重估频率,并及时向客户书面提供市值重估结果;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那么,在国际原油价格极低且波动巨大时,中行有没有书面提供相关信息并提示结算价格可能为负数,投资者将损失全部保证金并需要补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