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都有《好撒马利亚人法》,即《见义勇为法》,通过法律规定免除见义勇为者因为施救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该法律来源于圣经中的一个故事,一个犹太人路遇强盗受伤,躺在路边,同为犹太人的祭司和路人不闻不问,反而得到一位被犹太人视为异教徒的撒马利亚人的救助。各州的《见义勇为法》宽严有别,但大同小异,主要内容包括任何急救都不能以求回报为目的;医疗救护人员施救行为不受该法律保护;如果开始施救,就不能离开现场,直到专业救护人员抵达;施救者不应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施救者合理的施救行为如果造成被施救者伤残甚至死亡,可免于刑事责任;施救者不能未经受害人同意就强行帮助别人,昏迷或丧失意志的人可视为默许;对未成年者施救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等等。
在如何施救方面,加州曾经发生过一起争议很大的案子,最后导致修改法律。当时有一辆轿车失控冲上路肩撞到电灯杆上,一名过路人将伤者转移到车外。结果受伤的女子脊椎受伤截瘫,便将帮助她的人告上法庭,指责被告处置不当,导致伤势加重。被告辩解说当时看见车头冒烟,担心汽车起火爆炸,因而一手托着原告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其抱出车外。
法院裁决被告施救不当导致原告最终瘫痪,因而须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法庭裁决引起一片哗然。全国滑雪巡逻员组织、加州民事司法协会等多个社团游说要求加州修改法律。他们认为类似的裁决可能会导致人们不敢在紧急情况下施以援手,一些人因此丧失生命。此后加州议会修改了法律,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自此在加州救人只要小心行事,不必担心因为救人而遭到讹诈或起诉。
至于见义勇为者会不会在大学入学考试中受优待,情况跟中国差别很大。美国没有统一的招生政策,所以也就没有相关的针对见义勇为的特招规定。各大学多数时候是招生人员自己决定是否录取。如果申请人在自传里讲述曾做过感人的英勇事迹,感动了招生的人,可能会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