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抢银行的时候学着点儿,作案的时候绑架人质可以减刑哦。。。。。

  • O
    OpEth
    中国青年报12月23日报道 22日,抢劫北科大银行的犯罪嫌疑人黎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黎某是原北京科技大学学生,2009年7月12日,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国银行北京科大支行内,为索要现金,先以炸毁银行恐吓工作人员,后持刀挟持两名正在办理业务的顾客,要求银行给予人民币10万元,黎某拿到10万元现金后迅速逃离银行,在某超市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11月中旬,黎某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捕。

    检察机关认为,黎某为索财挟持人质,并最终从银行处索得现金10万元,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不同于抢劫罪中暴力针对对象与被索财人应为一人的情况。经鉴定:黎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对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黎某认罪,且案件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如被采纳,法院对黎某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倚天奸剑
    请当律师的来说说~~
  • s
    springer
    经鉴定:黎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对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是装瞎看不见这段么?而且绑架罪可是比抢劫罪重啊!!
  • O
    OpEth
    哦,是这样,不过新闻标题是“北科大抢银行学生罪名更换 或从轻判罚”,所以俺还以为是因为改了罪名才减刑的。。。。。

    标题党该死啊。。。。。
  • r
    realbobo
    到底哪个罪重?
    貌似以前银行挂标语——对正在抢劫银行的犯罪可以当场击毙
  • s
    springer
    抢劫起刑三年,绑架起刑十年,封顶都是死刑,对绑架也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你说哪个重。
  • b
    broomzhang
    正因为一般情况下抢劫不会被当场击毙,所以才需要用标语宣传提醒抢劫银行的特殊性啊
    而挟持人质可能被狙掉已经可以算是常识了吧?何况也已经击毙过不少了。
  • O
    Oldman
    其实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别,要说谁重的话,抢劫金融机构比绑架还要重一些。
  • 第柒封印
    绑架罪的起刑点修正案已经改成五年了
    抢劫金融机构的起刑点是10年
    这个判决明显是要轻判 是党的授意下做出来的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1:36 编辑]
  • s
    springer
    对,修正了我记错了。

    这个事要看怎么说,有两种意见:
    第一,没有把绑架罪涉及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形拿出来做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导致了在银行绑架人质勒索银行反而没有抢劫银行判得重,这是立法缺陷;
    第二,在银行绑架顾客作为人质勒索银行赎金,其实质和绑架人质勒索非金融机构人员支付赎金,没有本质区别;换言之,在银行实施绑架(绑顾客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并非与直接抢劫银行一样存在直接冲击金融机构财产不受暴力威胁侵害的法益,所以这个立法规定并没有缺陷


    两个说法都有道理,但我个人倾向后一个。
  • s
    springer
    这个分类本来就是在卖弄下限难道不是么?

    绑架罪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抢劫罪也是,侵犯的都是复数的法益,强行单纯归类纯粹白痴做法。
  • 第柒封印
    呵呵 分类的意义是有的
    另外 复杂客体中有主要次要之分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3:13 编辑]
  • 第柒封印

    呵呵
    又不是说主要客体就是重要的 次要客体就是不重要的
  • e
    escape
    这个案子最脑残的是,黎某用刀绑架旁边的一位女性顾客之后,在后面等待的两位大学生立刻上前企图阻止,然后其中一名大学生遂成为第二个被绑架的人质。
  • s
    springer
    主要客体还可以不重要
  • 第柒封印
    我不是这个意思
    我的意思是作为主要客体载体的犯罪对象是否侵犯到不是作为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
    哎呀 算了 才疏学浅 不知道怎么跟你解释这个问题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3:43 编辑]
  • s
    springer
    无聊了打打嘴仗你那么认真干什么。

    巧了最近也是在写认定犯罪既遂标准方面的论瘟。另外犯罪客体这个概念在司法中不要再用了,纯垃圾,立法中才有意义。
  • 第柒封印
    我一直都很认真的啊
    恩 客体只在立法和理论研究里有意义 对实践确实意义不大
  • O
    OpEth
    233,俺又被蜜蜂忽悠了。。。。。
  • s
    springer
    从大类说绑架罪比抢劫罪重,前者刑罚从5年到死刑,后者从3年到死刑,你说哪个重?

    但是不都是有阶段的么?你用一个被判死刑的具体抢劫罪去比被判5年的绑架罪那当然就是前者重了啊。
  • O
    Oldman
    我好像记得97年以前绑架罪和绑架勒索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97年以后合并成一个罪了,结果绑架罪就变成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了。否则按以前的标准,绑架罪还是只侵犯一个法益。

    还是97年之前分成绑架罪和绑架勒索罪这种分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