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丢失责任自负”“优惠券有效期内”算不算霸王条款?还是应该由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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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ansick
    近日看人民日报关于霸王条款可以投诉的解释,感觉有些商家也较冤,像餐饮的“物品丢失责任自负”“优惠券有效期内”也算霸王条款...

    还有一些像“最低消费要求”,我觉得垄断的行业就不能有,但一般餐饮的话,不合理的要求不是应该由市场自己判断?比如包间之后坐2-3小时,只消费50元,大部分商家也不能忍吧?有一定门槛也是对部分消费者有利,无门票的公园和有门票的乐园人流肯定不一样,也有助提高服务质素。

    不知道这些大家是如何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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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ilemiles
    物品丢失也就算了,连优惠券定个有效期都说人家是霸王条款的建议还是入伊斯兰教算了,完全是一家人,老子没占到便宜就是你对不起我的思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