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出一个校园犯罪案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紧急避险?

  • 阿尔沙文
    有一个学校,突然来了个歹徒,此人身上带着武器,并且还带着炸药包,此人已经是要抱定决心。学生们赶快逃跑,逃到一个封闭的环境内(比如仓库)

    这时歹徒是进不去,但学生们也出不来

    歹徒对里面的学生喊:我跟A某有不共戴天之仇,不滥杀无辜此事跟你们无关,如果不交出A某,我就点燃炸药包你们一起完蛋

    里面的学生们在确定了歹徒的确是有炸药包之后又集体商量决定把A某从仓库内交了出去,然后快速锁上仓库大门

    歹徒将A某无情的杀害了,然后歹徒自己也自杀了

    请问事后A某的家长能不能起诉仓库内的学生们出卖自己的孩子?

    对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这概念了解的并不多,只知道一个经典案例是这样的:一个5人乘坐的救生艇,可偏偏有6个人需要坐,有一个人肥胖超重,如果胖子硬要乘坐,救生艇肯定要沉最后6个人都要死,这时一个人把胖子踹下海,胖子淹死了。5个人得救。踹人的这个人不算犯罪。上述两个案件能不能做个对比然后得出仓库里的学生们没有犯罪的结论?
  • g
    geekless
    个人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紧急避险
  • 陆逊
    不太懂刑法

    只知道海商法上属于“共同海损”,其经济损失由其他获救的物主分担赔偿责任

    [本帖最后由 陆逊 于 2013-5-12 19:21 编辑]
  • 恶魔的微笑
    这跟LZ的例子有什么关系、、、??
  • 陆逊
    顶楼的两个例子有一点区别

    救生艇肯定装不下6个人,这是确定的事实

    但是仓库里的孩子会被全部炸死,这个是不是确定的呢?存疑
  • 陆逊
    意思接近
  • S
    SONIC3D
    嫁祸卡的合理用法
  • 陆逊
    紧急避险,要求行动者必须处于确实存在的危险之中

    而且施救成本不能高于获救的利益

    所以“嫁祸”的成本极大,风险极大
  • 撸一管
    老师什么都要插一脚卖弄一下,蹬腿!
  • 陆逊
    目前正在学习法律,所以正好练练手

    我对于民法和刑法真的不敢兴趣,但是不考还不行
  • 陆逊
    刚刚看了百度百科里的“紧急避险”概念,还真的和共同海损有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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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 n
    nosmoking
    和法律无关,主要看A某的家长能不能闹事
  • q
    qbroid
    美剧《24小时》某一集男主的上司查到了恐怖分子的端倪,于是恐怖分子威胁这位上司必须马上自杀,或者由他人杀掉,否则就炸死多少多少人。
    这位上司踌躇半天不敢自杀,被男主一枪崩了
  • 华莱士
    大哥你也忘了太多了吧 总统直接下的命令啊
  • s
    squalltc823
    老师一进来,你这帖子算是升华了
  • 油焖
    黑暗骑士里最后不就是这样的么?
  • 秃猫
    都在说什么啊,都不看定义的吗?必须是紧急状态迫在眉睫的时候才构成紧急避险,也就是说除非歹徒已经点燃了爆炸物,否则不构成。
  • h
    handsomeken
    契约加强边界?契约是若干方共同认可的约定,怎么变成边界了?
  • h
    heven2004
    楼主这个例子举得不妥帖,一般这种情况和歹徒协商,打开门让大家一个个出来走掉就好了。A某留最后,歹徒想干什么是他们的事情,最多落个见死不救而已!
  • q
    qwertyaz
    贼永远都说自己不是贼,那个时候谁信的过他。。。。
  • 陆逊
    我再重复一遍这个案例和那个救生艇案例的区别

    一只救生艇,能承载多少重量,是确定的事实,不存在概率问题,能装5个人的救生艇,装6个必定会沉,所以这个是确定的事实,这个时候,第6个人被牺牲,是为了拯救5个人的生命,事实上,就算第6个人上了船,大家也要一起死

    顶楼案例里,并没有证据表明,所有学生的死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因为没有明确证据显示,炸弹的威力可以把隐藏在仓库里的学生全部炸死,这个时候,存在概率问题,那么牺牲某一个学生的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

    这是我的看法
  • l
    lxiang
    要这么说踹人下海和让一个人出门性质更不同呢
  • s
    shixn
    绝对不能交人,谁知道歹徒是不是说话算话不牵连他人
  • 慈爱的大叔
    好像海上什么法不适用这个陆上事件
    不过,LZ的逻辑理解了

    其实这样的事件,家长可以起诉所有人
    很简单,法律没规定这样做是合法的,你是违背A的意志逼他去死啊
    那就是有罪了
  • 陆逊
    <海商法>的共同海损的情况,就是船舶处于危险之中时,为了运输船舶的安全和全船货物的利益,船长可以下令将船上的部分货物扔进大海,以保持船舶的稳性。

    这样造成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由船舶和所有货主来共同承担扔进大海的货物的经济损失,因为船舶和其他货物都因此获利了。

    共同海损的弃货行为,本质上和刑法里的紧急避险有以下相同之处:

    1、必须是确定存在的风险,而不能是想象中的,比如船长不能因为没有来临的暴风雨就把货物丢进大海,只有在暴风雨确实来了,而且危及全船安全,可能使船舶倾覆时,船长才能下令弃货。

    2、弃货的价值,必须是合理的,而且必须低于获救的利益,打个比方,船上同时有黄金和钢材两种货物,那么为了拯救黄金,可以把钢材扔进大海,但是不能为了拯救钢材而把黄金扔进大海,因为黄金价值更高。

    [本帖最后由 陆逊 于 2013-5-13 11:56 编辑]
  • 陆逊
    刑法里的紧急避险,同样有上述两个要求:

    1、必须是确定的风险,比如A正在追杀B,这时B为了逃避追杀,在骑车时撞到了C,那么B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如果A的追杀风险已经不存在,而B骑车撞到了C,那么B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

    2、获救利益大于避险成本,比如A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了B的轻伤,那么成立紧急避险;如果A为了自己不受轻伤的风险,造成了B的死亡,则属于避险不当,甚至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
  • y
    yangwenli
    举例不好,救生艇超载是很多见的
  • 陆逊
    请举实例证明你的观点来说明救生艇可以超载而不会发生倾覆

    关于每船配备救生艇的数量是有规定的,按照你的理论,无论多大的船,配备一个救生艇都足够了,反正超载了也不会沉
  • 陆逊
    1、货船应配备
    ①船舶每舷至少1艘全封闭救生艇,该救生艇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②另外,船舶每舷还应配备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救生筏的存放位置能在开敞甲板层上使救生筏易于从一舷转移至另一舷。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的全体人员;如该1只或多只救生筏存放于不能在开敞甲板层上使救生筏易于从一舷转移至另一舷,则每舷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的全体人员;

    2、为满足货船配备救生艇筏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①一艘或多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的全体人员;
    ②另外,船舶每舷至少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每舷所有的救生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装置。

    3、为满足货船应配备救生艇筏的要求,长度不足85m的货船可配备:
    ①船舶每舷配备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②除非每舷的救生筏能够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③如全封闭救生艇符合救助艇的要求,则可列入船舶每舷配备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所要求的总容量,但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④在万一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的总数。

    4、凡救生艇筏存放地点距离船首或船尾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的货船,除配备上述要求的救生筏外,还需要配备一只救生筏。该救生筏应尽量靠前或靠后,或一只靠前,一只靠后放置;该救生筏可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
    5、一切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及属具,全部降落水中
  • s
    sleepd
    +1

    10页妥妥的
  • d
    deedo
    紧急避险成立但造成死亡了,一般都是判有罪,但免除刑罚

    不过这只是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是否需要赔偿就不知道了


    另外lz为什么不举那几个著名的案例呢?? 理查德帕克 救生艇上的谋杀案 还有洞穴奇案 每个都比你的例子更加两难
  • 陆逊
    我看了洞穴奇案里的判词,关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的理由,我觉得有道理

    法官的判詞 [编辑]

    法官


    論點


    闡釋


    伯納姆(Burnham)緊急避險抗辯不成立(一)不合理的確信受害者欲再等一個星期,表明殺人非十萬火急,一個可捱餓多一星期的人去盜竊是不合理的
    緊急避險抗辯不成立(二)飢餓非藉口正如飢餓不是盜竊的理由
    緊急避險抗辯不成立(三)殺人非唯一選擇至少他們有四種方法替代殺人:等最弱的人先死、吃自己的身體、再次取得無線電通訊、再等幾天
    緊急避險抗辯不成立(四)製造危害者不可受惠於緊急避險從有帶無線電得知他們有曾設想有山崩的危險,山洞探險是他們的自由選擇,正如不可把自己故意與精神病患者困在一起而殺人做緊急避險抗辯
    緊急避險抗辯不成立(五)危機準備不足就算沒有預見山崩,他們也疏忽大意沒帶足夠的食物
    緊急避險抗辯不成立(六)選擇被害人有欠公平受害者撤出擲骰方案(就算撤出是不理性)也削弱選擇程式的公平性,就如以膚色決定受害者一樣,不公平性令緊急避險抗辯失敗
    考慮道德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法官不向人民負責,因此不應將決定建立於諸如道德及其他類似的替代品上,法官的角色是守護法律,儘管道德上他們做了大多數良善之人也會做的事,但無罪只源於同情及個人道德觀,被告是有預謀有意圖故意殺人
    力圖解釋謀殺制定法的精神是一種僭越我們只需遵從如「故意的」這些字眼的一般含意,而非用最前線最精妙的理論去解釋,因為制法者是不會想得將每一個可能包含在內
    多元化社會沒有一種道德觀被官方視為最優多元化社會沒有一種道德觀被官方視為最優,施行個人道德觀是壓迫與我們觀念不同之人,這會把正義丟於一旁,因為人民是作為整體通過法律來表達意志,只有守護法律才是尊重人民,在法律之外尋找正義皆非尊重人民,屬於不正義
    有罪


    [本帖最后由 陆逊 于 2013-5-13 12:45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