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懂法律?”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什么?

  • z
    zxsoft
    不懂啊,一直听说,不懂怎么判断
  • 风不行
    看上去还是有点存在意义的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看样子电动车打人那单入罪机会很大了。
  • 洗地
    官字下面两张口。
  • V
    VODKA
    就是流氓罪换个名字。。。。。
  • G
    Gillian_Chung
    =领导不高兴罪
  • s
    sleepd
    “其他”条款才是本体
  • 武龙鹏
    楼主只要知道,这个是著名的口袋罪。管你什么花样,都能往里面套。
  • p
    ppst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O
    OrochiZ
    你讲的这条不包含打人

    [本帖最后由 OrochiZ 于 2015-5-13 12:13 编辑]
  • 不会跳的蛇
    你这就属于寻衅滋事。
  • s
    sam66
    楼上概括的很好 就是领导不高兴罪

    口袋罪,指的是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例如79年刑法的流氓罪就被认为是一典型的口袋罪,有言道:"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就是这个意思。

    在刑事立法上,口袋罪的生成主要受以下几种情形影响:第一,某些罪名规范不足而采用兜底性条款;第二,对某种罪名之罪过形式规定不明晰;第三,对某种罪名之罪状描述不明确。如《刑法》第225条之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114条之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属于第一种情形;《刑法》第397条之玩忽职守罪则属于第二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如《刑法》第293条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几种行为方式印证了其口袋特质。因为表述该罪行为之条文中的“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规范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明确性程度大打折扣。故寻衅滋事罪可视为一个“口袋罪”。

    但是最最关键的在于司法实践。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口袋罪形成起到极大作用。其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的曲解。对刑法文本的曲解可能是因为司法人员司法经验不足、业务不精而导致适用时出现偏差。第二,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理解的随意性。第三,司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后两种情况在不经意间逾越扩张解释的界限,甚至实际上等同于类推。


    有权的类推解释就是扩大解释。。。领导想咋解释就咋解释

    [本帖最后由 sam66 于 2015-5-13 12:20 编辑]
  • a
    aweiwei
    其实就是“政府看你不爽罪”。
  • p
    philwang
    国内有没有那种禁止你接触以受害人为圆心半径几米范围内的那种判罚?国外好像不少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