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欺诈?民法通则和消法相悖应听谁的?

  • w
    wyp
    前段时间碰到一个维权的问题,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与某服务商签订了一个套餐的服务合同,老套餐到期作废后,开始执行新套餐,原老套餐里有一个业务项目是免费赠送的,但在新套餐里是没有这个业务项目的,而业务员办理时却把老套餐里的这个收费项目不知道为什么给弄到新套餐里去了,奇怪的是在已经签订好并打印出的新套餐的合同里也没有此业务项目的内容,但等新套餐正式开通执行时,产生了这个多余业务的收费。另外他们还把一些承诺办理某业务就赠送的服务给忘记办理了,也就是说我达到了他们所要求的赠送条件,应该赠送某些服务,这些服务如果赠送的话,我在后面的使用中不会产生费用,但因为他们忘记赠送,也导致我产生了一定的费用损失。

    我查询了中国工商总局2015年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里面第五条第十项、第六条第八项、第十六条中有明文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这个服务商在已约定好的合同中,没有与消费者沟通并得到消费者的确认,就擅自加上合同里没有约定的某个收费业务,并且应该赠送的服务也没有赠送,导致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以上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该定性为欺诈。但我和工商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时,却碰到了一个难题。他们提出,我们出现的这些错误是无心的,不是主观故意,是业务员操作时不小心出现的失误,并且搬出《民法通则》中对于欺诈的定义说,《民法通则》中对于欺诈的首要条件就是主观故意才能称之为欺诈。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外罚办法》和消法中对欺诈也有着明确的定义,其中规定只要你的行为符合我制定的法律条款中欺诈的条件,无需判断你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的,一律定义为欺诈。可是服务商却对我和工商说,《民法通则》是上位法,是凌驾于中国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上的,所以是以《民法通则》里欺诈的定义为准。

    我现在很糊涂,想请教TG的精通法律的坛友,在上面这个情况下,到底哪个法律条款能最终定性是否为欺诈?如果它们相悖了,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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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man4eva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w
    wyp
    所有的商家没有一个会主动承认自己是有主观故意的错误的,都是极力证明自己是无心之过,他们一碰到此事一律搬出《民法通则》来,可以永远免于欺诈的定性。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的定义和赔偿又有什么意义呢?这是法律的进步还是法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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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g-neo
    肯定是消法啊,这还用问
  • w
    wyp
    那也就是说,不管商家最后是不是能找出无心之过的证据,只要商家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条件,就能定性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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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ccata
    你这事,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第四十八条第七款:“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讲,你这事具体处理应该是按合同法,也就赔个多收的费用加应该赠送没赠送那服务的费用。如果你这个是话费纠纷的话,建议直接工信部投诉。
  • w
    wyp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外罚办法》中对于欺诈,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说明了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行为,即为欺诈,好像跟你说的处理意见完全不是一个意思。欺诈的赔偿是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算。

    本帖最后由 wyp 于 2016-3-27 13:28 通过手机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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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ccata
    你自己去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你这个服务合同,合同主体已经履行,这些多收的费用和没提供的业务也就属于合同瑕疵,服务商把多收的钱返还给你就行,不可能按欺诈处理的。
  • w
    wyp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笫六条第八项:(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即为欺诈。服务商在已经约定好的合同中新增加了一个收费的项目,而未及时与我沟通确认,是否可以说明其隐瞒了提供的服务的数量。

    本帖最后由 wyp 于 2016-3-27 19:33 通过手机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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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ccata
    你去法院起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