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剩菜的问题总有人举极端例子,那就找个真题出来……

  • w
    whenkidspunk
    第 35 题 (多项选 择题)( 每题 2.00 分) 题目分类 :取自模拟 测试模块中 的试题 > 多项选择题 >
    私营企业主 王某办公用 的一台电脑 损坏,遂嘱 秘书张某扔 到垃圾站。 张某将电脑 搬到垃圾站 后想,与其 扔了不如拿 回家给儿子 用,便将电 脑搬回
    家,经修理 后又能正常 使用。王某 得知电脑能 够正常使用 后,要求张 某返还。下 列哪些说法 是错误的?
    A.张某违 反委托合同 ,不能取得 电脑的所有 权
    B. 张某基于先 占取得电脑 的所有权
    C.王某有 权要回电脑 ,但应当向 张某予以补 偿
    D.因抛 弃行为尚未 完成,王某 可以撤回其 意思表示, 收回对电脑 的所有权


    记得有人在那个饭店剩菜的帖子说公司让你销毁的东西你拿走了算怎么回事,印象里司考有一年的真题就是这个。这个题算是法律层面的吧,大家看看也别太较真。
  • 总是注册不成功
    posted by wap

    法盲马克
  • d
    dirge
    无论选什么,他都得走人…
  • 德约科维奇
    选什么?只有B正确,那么选错误的就是ACD?
  • t
    ttsyyh
    显然是B
  • z
    zo
    这题搬到垃圾站再拿回家和直接从公司拿回家是两回事吧
  • 陆逊
    请看红字部分
  • 陆逊
    再次请看红字部分
  • r
    refo
    剩菜那个我感觉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管理问题

    如果公司的无价值物品,都可以随意被员工私下处置的话,员工就会开始把有价值的东西也“无价值”化

    像饭店这个剩菜的话,有些服务员会把客人没完全吃完的菜就直接拿走了,但按照规矩,这剩菜是要重新装小盆的
  • e
    escape
    法律?说到法律,这秘书那什么证据证明王某让她把电脑当垃圾扔了?企业要证明电脑是企业资产太简单了,而且企业真要处理废旧资产,也需要手续。光用嘴说有用么?怎么看从法律上勉强都是c对,其他都错

    [本帖最后由 escape 于 2012-2-29 20:49 编辑]
  • 陆逊
    我有好几次吃饭,比如切片酱牛肉、水煮大虾,剩下几块根本没动过,服务员借口桌子没地方就撤了

    问题是我还想吃啊,你可以换小盘,谁让你撤了

    大酒店还好一点,一般剩菜也不出包间,小酒店你慢一点就没了

    我有一次结完帐想起书包落在包间里,回去一看,三个服务员已经开吃了

    说真的,好歹你等我走了再吃啊,万一我回来想打包呢
  • w
    whenkidspunk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cd

    从司考真题的立场讲也就是单从法律角度讲,只要所有权人有意思表示不需要你非要有行动,哪怕是默示,就是对所有权的放弃,他人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对遗弃物的权利。

    如果非要从公司管理角度讲,那这就没什么唯一答案了。
  • r
    redpill
    法盲。
    仅仅谈个人理解。
    我觉得稍稍有失公平。
    公司让其扔电脑去垃圾站,和让其随意处理物品是不同的。
    如果随意处理,公司通常会征求更多人意愿。
    比如简单先到先得。
    而处理扔弃去垃圾站,责无需征求其他人意见,潜在规则是,大家都不占这个便宜。

    再有就是偶发和经常。

    扔电脑是不经常事件。

    如果这个公司经常处理废弃电脑,自然有一套处理流程。
    除非流程中规定某种情况可以带回家,否则仍然违规。
  • 陆逊
    说白了,顶楼这个明显就是考题,而不是真实情况

    真实情况,哪个人非要到了垃圾场才想明白这个可以拿回家?

    这脑子反应要多慢才行?

    这个明显就是为了出题而出题,非要表示,已经到垃圾堆了,他再捡走,就没事了

    现实生活中,你连服务员去垃圾箱捡食物都看不到,怎么会有送到垃圾站才想起这电脑似乎还能用呢?

    关键还是个秘书!!!

    电脑能不能用,不在办公室里试完再扔,非要送到垃圾站,才想起来似乎还能用

    这智商做传达室老大爷都难啊……
  • 2
    20121231
    在上个帖子的P16 我已经从法学方面发表了一点愚见
  • y
    yangjuniori
    不是你的永远不是你的!!!!!
  • O
    Oldman
    这道考题3个考点,抛弃,委托,先占。
    在抛弃已成立委托已完成的情况下,秘书可以先占。
    正确答案应该是b,司法部这题没弄错。
  • 犬神狼
    如果秘书没送垃圾站直接拿回家选什么
  • O
    Oldman
    这种情况下,电脑还是公司的。

    抛弃所有权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意思表示,一个是放弃占有。这个案子里,公司委托秘书去扔掉电脑。而在委托过程中,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占有电脑,但是基于委托关系,他仍然间接占有电脑。只有在委托事务完成即电脑被扔到垃圾站之后,公司才放弃了对电脑的占有,此时抛弃所有权才成立。电脑此时才变成无主物。

    如果在委托过程中,秘书没送垃圾站直接拿回,将直接侵犯公司对电脑的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
  • 犬神狼
    秘书省略去垃圾站跑一圈的过程,声明是有先去垃圾站的,公司也要提供证据,才能告他侵犯的吧
  • O
    Oldman
    不能证明当然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