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个认为王某文案“翻转”的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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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win
    律师解读来了。
    9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9月6日23:57,“济南槐荫公安"的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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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橙柿互动《律师来了》栏目昨天深夜连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对检察院的决定及公安的这份通报进行了解读。

    1.检察院为何不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定罪不捕:虽然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因而检方不批准逮捕,可以转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比较常见的是一些轻罪,实践中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前科、认罪认罚的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几率很大;

    二是疑罪不捕:也即结合侦查机关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及检察机关的提审,发现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可以要求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三是无罪不捕:也就是说,根据现有的已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直接得出结论,嫌疑人根本不构成犯罪,故检察机关当然不批准逮捕。

    根据通报,本案中的王某文应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形。检察机关对此的通报是,其不构成犯罪。

    2.王某文到底有没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呢?

    根据上述通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王某文存在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这一情节。也即,王某文有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但不构成犯罪。

    这里说明,他的猥亵尚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构成行政违法,所以,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被害人也可以对王某文因猥亵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

    这也与“济南槐荫公安"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的情况相吻合。

    3.为何本案中同样存在猥亵行为的张某就批准逮捕了?

    其实,在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对猥亵均有相应的规制。

    虽然刑法并未要求强制猥亵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入罪,但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还是有区分的必要的,否则,强制猥亵一律入罪,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就被架空,也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阿里女员工是否属于诬告陷害?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济南警方已经决定对王某文终止侦查,也就是说,目前来看,此事已有定论,案件告一段落。

    那么,阿里女员工周某此前发帖称遭到了王某文的强制猥亵、**,是否属于诬告陷害?黄律师觉得,周某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可能性也不大。

    因为,从司法机关的调查来看,王某文还是存在违法行为的,只是周某对该行为的性质到底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存在认识偏差。

    尽管她在发帖时存在一定的夸大行为,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一个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的人,不可能准确区分**罪、强制猥亵罪和一般的强制猥亵治安违法行为。
  • t
    timtu
    刑法不得架空治安管理法。因此应当有程度的区分。
  • f
    fangfbc1
    个人觉得此案结合前后剧情,检察院无法判定,所以疑罪从无,不予批捕

    补充内容 (2021-9-7 15:45):
    至于张某因为有录像,所以就进去了
  • f
    finalfantasy55
    这个翻转主要是针对之前指控的**。

    补充内容 (2021-9-7 15:55):
    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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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lyzhuan
    就是肯定摸了,至于是不是违背女方意愿,没有切实的证据下定论。
    也肯定没有进一步的行为....
    所以只能这么判了。
  • 摆pose未遂
    我比较认同这个分析。
  • 五岳
    这么说,基本就是王某喝多了冲动了,摸了周某,但是什么进一步的动作都没发生,周某不告这事儿就过去了,周某告了就治安拘留一下,实在是鸡毛蒜皮的事儿。

    那问题来了,我去夜总会消费,搂着**喝酒的时候摸了**的敏感部位,**告我,我算是违法吗?我付过钱了

    补充内容 (2021-9-7 16:19):
    **是女性陪酒服务人员
  • p
    passgod
    对,就这么回事。唉
  • f
    fangfbc1
    如果有录像的您就妥妥的强制猥亵,如果能确定你触摸了她下面,很可能判定为QJ,但因为此类场所是大家都心里明白的,并且你也付钱了,警方基本都按PC处理
  • z
    zbond
    我早就猜到这个案子的起因就是一位水性杨花的女性要挽救自己岌岌可危的婚姻,用十个谎言来掩盖一个谎言。
  • 五岳
    现在QJ怎么界定的?一定得有插入行为吧?光摸摸就算摸下面也不能算是QJ吧。

    另外就摸摸也能认定为PC?
  • 1
    123321
    那个周某的小作文可不是简单的“在发帖时存在一定的夸大行为”
  • 烟雨知秋
    8000字 能信的现在连500字都没有
  • z
    zk-75
    看过照片
    我感觉就算喝醉了 也不至于 凭良心说 倒贴我都看不上。。。
  • f
    fangfbc1
    理论上只要有男方有接触生殖器行为都算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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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qtj88
    反过来想想古代的口口相传,从事发传到作者耳里,再经过一番润色,我们看到的历史的细节真不能信啊,只能说大方向没错。
  • 五岳
    没证据就是没发生啊,女的说是就是啊?
    那按照这个逻辑,周某随便说都行啊,反正没证据,也无法考证,谁获得的同情多谁就占理?

    真是谢谢法律,才不会让这种谁获得的同情多谁有理的事情落实到判决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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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yha123
    没有实证吧 不过就当事女士那长相 不晓得多饥渴才能有冲动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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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pbfox
    苍蝇不叮 无缝的蛋 都不是好鸟 活该
    那个帖子回复了 这个帖子也回复了
    感觉那个帖子标题太夸张了 就把他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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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ilto911
    没有插入动作,肯定不算**
  • 鬟秀
    华联张也没有插入动作,但还是被捕了,为什么?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女方有主动,虽然第二天是女方打电话叫去的
  • h
    hailto911
    那是猥亵,不是qj
  • c
    chpb
    酒醉情况下难说哦。特别对方如果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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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nbook
    有偿陪侍本身是禁止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