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来了。9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9月6日23:57,“济南槐荫公安"的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 ... _lazy=1&wx_co=1橙柿互动《律师来了》栏目昨天深夜连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对检察院的决定及公安的这份通报进行了解读。
1.检察院为何不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定罪不捕:虽然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因而检方不批准逮捕,可以转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比较常见的是一些轻罪,实践中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前科、认罪认罚的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几率很大;
二是疑罪不捕:也即结合侦查机关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及检察机关的提审,发现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可以要求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三是无罪不捕:也就是说,根据现有的已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直接得出结论,嫌疑人根本不构成犯罪,故检察机关当然不批准逮捕。
根据通报,本案中的王某文应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形。检察机关对此的通报是,其不构成犯罪。
2.王某文到底有没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呢?
根据上述通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王某文存在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这一情节。也即,王某文有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但不构成犯罪。
这里说明,他的猥亵尚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构成行政违法,所以,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被害人也可以对王某文因猥亵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
这也与“济南槐荫公安"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的情况相吻合。
3.为何本案中同样存在猥亵行为的张某就批准逮捕了?
其实,在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对猥亵均有相应的规制。
虽然刑法并未要求强制猥亵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入罪,但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还是有区分的必要的,否则,强制猥亵一律入罪,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就被架空,也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阿里女员工是否属于诬告陷害?
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济南警方已经决定对王某文终止侦查,也就是说,目前来看,此事已有定论,案件告一段落。
那么,阿里女员工周某此前发帖称遭到了王某文的强制猥亵、**,是否属于诬告陷害?黄律师觉得,周某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可能性也不大。
因为,从司法机关的调查来看,王某文还是存在违法行为的,只是周某对该行为的性质到底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存在认识偏差。
尽管她在发帖时存在一定的夸大行为,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一个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的人,不可能准确区分**罪、强制猥亵罪和一般的强制猥亵治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