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等网络红人被捕 诋毁雷锋形象被举报

  • E
    Explorer
    与其说还有人给雷锋洗地,怎么反觉着不如说"还有人给立二这傻逼洗地"?
  • s
    smilemiles
    作为一个资深美分,我想说,对于这种造谣被惩处,

























    只能是活该。你用和tg一样的手段反tg,结果你也只是tg的层次,终归还是要沉溺进卑鄙、下作的泥潭不能自拔。
  • m
    mephistofele
    还有关于雷锋的问题,这个干脆比古代还不堪

    在以前除非你去骂孔孟,才能定“不法无圣罪”,或者“辱没先圣罪”,
    雷锋在红色意识形态里根本不是圣人,只是作为标榜的走卒而已,凭什么中伤他就被公诉???


    现在“妖言惑众”“不法无圣”“诽谤朝廷”都能被臬台衙门公诉治罪了,看来离以“大不敬”来定罪杀头也不远了
  • s
    smilemiles
    雷锋那个你蛋有脸就拿出资料来对质,这可是实实在在的硬伤,洗不掉的。
  • h
    hudihutian
    如果没有引起什么社会混乱的话,造谣本来应该是不诉不理的民事案

    否则按刘德华一年死八回的路数,香港的小报早就全完了
  • s
    smilemiles
    用造谣牟利定非法经营不算太牵强。当然寻衅滋事就搞笑了。
  • N
    Nothing
    就怕将来谁曝出什么真料来按造谣一抓就完事儿了
  • 大头木
    法律不就是基于道德,主观层面,客观方面造成危害的处理么。

    主观恶意造谣,客观造成损害,关起来活该。
  • h
    hudihutian
    那具体看哪一种

    比如李双江这种,李双江都没去法院告呢,警方跳出来岂不是莫名其妙?
  • 成濑川景太郎
    目测没有说雷锋到底是不是造谣
  • m
    mephistofele
    其实咱们大部分都能定大不敬罪,依律当斩,重者凌迟处死
  • s
    smilemiles
    是啊,属于自诉的范畴你蛋跳出来强出头,典型的用力过度不怕羞。
  • s
    smilemiles
    政府替红会这种承担社会责任的慈善组织出头按我朝法律勉强可以,这倒不是硬伤,硬伤在于你蛋替雷锋,替张海迪出头就是典型的不要脸了。
  • m
    mephistofele
    其实公安强替张海迪出头也有“法律依据”

    别忘了“以被害人告发为受理条件”后面还有一句万灵药的话:。“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h
    hudihutian
    但是一般理解里面,张海迪又没有自杀或者疯了,民事行为能力健全,怎么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啊233
  • s
    smilemiles
    张海迪毕竟是自然人,强往损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上扯瞎子都看得出来太牵强。当然你蛋倒过来要求张海迪自诉就是轻轻容易的事情了。
    所以说,无论动机,造谣终归是硬伤。
  • s
    smilemiles
    老子打个qqkof和你们这些碎嘴叨叨害死我了。
  • m
    mephistofele
    引用一段御用司法专家对危害社会秩序的解释:

    易言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是特指危害结果或特定对象,对其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从后果、对象的角度进行解释,而应当适当扩展到从诽谤的手段、方法、内容和主观目的等角度来进行合理考量。
  • m
    mephistofele
    这句话本身就是黄鼠狼修辞

    相关解释则是扩充化的黄鼠狼修辞,比如“不能局限”“合理考量”等等
  • s
    smilemiles
    主观上说,造谣者的目的是通过造谣张海迪诋毁你蛋而不是残联,客观上说,没有对残联造成实质名誉损害。所以你蛋强出头有点用力过度。
  • m
    mephistofele
    主观诋毁的如果界定为你蛋的话那还不被妥妥的解释为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了


    和古代是一个结构,比如说大不敬罪属于客观定罪,必须有对主上实际的大不敬行为(比如惊驾)才能治罪,而诽谤朝廷则是灵活掌握的定罪,类似于这个危害秩序国家利益啥的…………
  • G
    GAYBL
    看来以后网上发言也得小心了,否则一个不小心就被扣大不敬的罪名了。
  • s
    smilemiles
    那岂不是你蛋亲自出马定义你蛋名誉等同国家利益了,你蛋虽搞笑,这个说法估计他也会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