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akb这种我自己是不感兴趣,但观测这种生态圈从而对日常生活进行推论,经常给我很多乐趣
比如说AKB偶像结婚的事情,有那么几种观点,比如说你既然选择当偶像,就要遵守偶像圈的规则,既然是以“恋爱禁止”为宣传,那么违反就应该被唾弃
我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粉丝对偶像消费的本质是什么,是不是偶像练习唱歌跳舞所付出的努力抵不了不恋爱的生活状态?那么是不是可以说粉丝消费的实质是偶像体内荷尔蒙积累之后平摊到每个粉丝身上隐性发情的回馈体验?
第二个问题,是不是只要一个人自愿地同意一个协议,那么不管这个协议的内容,这个协议被双方遵守的道德性就高于协议本身的道德性?无论我出多少钱买一个人不吃饭不睡觉不放屁,只要他同意了这个协议,遵守这个协议的道德性就高于协议本身。
下面大多数都引自当代白左小头头迈克尔桑德尔的《公正》
第四章有个“婴儿M”案例,一对新泽西夫妻出一万美元找一个代孕母亲,对方也同意了这个代孕合同,但孩子出生后,生母反悔了,不愿把孩子交出来,带着孩子逃走了。警方找到了她把孩子交还给夫妻。
当时在新泽西没有允许或禁止代孕合同的法律,于是新泽西初审法官认为 a deal is a deal, 生母无权解除合同。他的理由是:“没有任何一方占据更高的交易地位,每一方都有对方要的东西。每一方的服务价格都已确定,因此达成了协议,没有一方强迫另一方,没有一方拥有专门知识因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也没有一方拥有不相称的交易权力。”
但是到新泽西最高法院一致推翻了这个审判,认为原夫妻可以更好地养育孩子,但恢复了生母的母亲身份。法官认为生母对合同的同意是有缺陷的,因为她没有得到充分的信息,她在给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之前,从来都没有做出一个完全自愿,基于完整信息的决定。只有当这个孩子出生了,这个母亲才处于一个更好的位置来作出一个信息全面的决定。可是到那时,她的决定就不自由了,而是被“”起诉的威胁“以及一万美元报酬的诱惑”所强迫,这使得这个决定“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另外,贫穷使得这个妇女更可能会去“选择”给富人当代孕母亲,而不是“被选择”。
这个法官的第二个理由跟简单:在一个文明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当然在TG这个说法说服不了多少人。
从这个看偶像的例子,一个十几岁女孩和演艺公司签下“恋爱禁止”这种合约时,并不知道自己未来会爱上什么人(假设是纯洁的爱),并且不知道这种感情会驱使自己未来的生活作出什么改变,因此这也是一种类似的不完整信息下签订的合约。
跳开第五章关于康德的道德观,在第六章里也讨论了契约的道德局限。
对合同的同意可以代表公平性吗?在教父中的著名台词:“我将给出一个让他无法拒绝的价格”说明交易中一方可能是个更好的谈判者,或者有更好的交易地位,或者对交易物品的价值了解更多。这也不是说我们应当在高兴的时候就违反合同,我们可能有责任履行一个不公平的交易。同意的确很重要,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具有决定性。
先说基于同意产生的义务,这相对好理解,如果我和你约定1000元买你100个龙虾,不管在我吃完龙虾以后还是在你把龙虾运到我眼前的时候,我都有付1000元的义务,因为你已经付出了劳动。但如果。在协定产生一分钟之后——这段时间内你没有任何劳动,我也没有任何收益——这时我说:“我改主意,我不要龙虾了。”这时我还欠你1000元吗?
之后桑德尔举了两个同意并不足以义务的例子
他有两个儿子,一个比另一个大两岁,他们收集棒球卡并且交换,由于哥哥比弟弟更懂得卡片的价值,因此经常诱骗弟弟作不平等的交换,因为弟弟对交易的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交换义务,所以桑德尔要求交换必须经过他审查同意。
另一个例子更常见,一个老太太的马桶坏了,一个承包商和她签了5万美元的维修合同。老太去银行取现时,出纳问她干什么用,于是替她报了警。这很像我们的电信诈骗,但和电信诈骗的区别在于修马桶的确存在互惠(虽然不对等),但电信诈骗就一无好处了。
当然桑德尔在这里论述其实有点问题,尽是用老弱病残来证明“同意”不是道德义务的充分条件。但宗旨还是——“交易中一方可能是个更好的谈判者,或者有更好的交易地位,或者对交易物品的价值了解更多。”这时协议是自愿的这一事实,不能保证它就包含了平等的交换或利益对称。
后面桑德尔又列举了一个不需要"同意",只需要互惠性即可产生道德义务的例子,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很了解这点,就不展开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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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家了没事,就再展开一下吧
首先关于龙虾的问题,如果在龙虾下单一分钟后————这一分钟内对方既没有产生任何劳动,我也没获得任何收益————我对协议反悔,这时我还欠你钱吗?
从罗尔斯的角度说,是的。因为主动同意是一种自愿行为,签订契约后,就负上了义务。
契约从两个方面约束我们,使我们负有义务:1、基于同意的自律,2、基于收益的回报
这就不正好说明了偶像结婚是欺诈粉丝行为吗?
但是,真实契约存在道德局限,两个人同意进行某种交易,这并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就是公平的。
儿子的棒球卡交易审核以及老太婆花5万修马桶,说明了“自愿的同意”并不一定是道德义务的充分条件。
然后桑德尔举了个自己的例子,说明“自愿的同意”甚至不是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
他和几个朋友开车穿越美国,路上车坏了,这时一辆写着“sam的流动维修车”开过来,车里下来一个人说:“5分钟修好50块,1小时修不好还是50块。”
桑德尔问他“你修好的概率是多少?”
修车的人没理他,已经钻到车下了,然后伸出头说:“点火没问题,你还有50分钟,我来看看引擎盖”
桑德尔“且慢,我还没决定雇你,你和你还没有协议”
修车的人很生气:“你的意思如果我刚才修好了点火系统,你也不打算付我钱是吗?”
桑德尔认为,修理工愤怒的原因在于在他没有分清契约论的两个不同方面。如果他当时修好了车,他是愿意付钱的,但并非因为他们之间有协议,只是基于互惠和公平的名义。
真实契约的道德力量借助于两个不同的理念:自律和互惠。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真实契约都可能不符合这两点。可能一开始就没能给契约赋予道德力量。
因为各方谈判的实力不均衡,自律的理念就会没有实现,因为各方的知识存在差距,所以互惠的理念没有实现。
接下来引出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来假象一个契约双方的平等基础。
假象一群人讨论决定游戏规则,但只有在规则制定好大幕拉开时,你才能知道自己是什么角色,才知道是否规则对你的角色是否有利。
罗尔斯认为这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才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
罗尔斯探讨在这种条件下人会选择哪些原则,首先他认为这“无知之幕”的设定下,人是不会选择功利主义的,因为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万一运气使你投胎到一个少数派,你一定不想这辈子仅仅因为运气就受到过大的不平等。
由此推论
原则一:人会选择一些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不会用基本权利和自由换取经济优势。
原则二:差异原则。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会降生到什么样的家庭,不知贫穷或或富裕,健康或孱弱,不知道当自己面临天生的健康缺陷和窘境,自己会选择些什么?也许大多数人会要求收入和平等分配。差异原则认为只有当最底层的人也可以收益时,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才是许可的。
到这里已经和偶像话题有点远了,但根据“无知之幕”,即便偶像和演艺公司和粉丝建立的自愿和互惠的契约,这个契约就是公正的吗?
如果把所有人放到无知之幕后掷骰子,每个人都可能是一个肥宅,也可能是一个恋爱禁止的偶像,无论每个人被分配到什么角色都赞成现行规则的话,才能说这种偶像粉丝互惠的契约关系是公平的。虽然,概率不大,你也有可能是一个和偶像真心相爱但被肥宅粉丝和经济公司阻隔而不能在一起的苦命鸳鸯。如果你在这种条件下,依然可以从偶像制度中获益,乃至支持偶像制度,偶像制度才是可以被允许的。
再往后说,罗尔斯就从差异原则中的社会差异可以被允许大到什么程度,乃至对精英制度进行挑战。
桑德尔的这本书不见得论述完美,但从具体小案例后的价值判断豁然联系到社会契约乃至ZZ哲学,这些线索脉络还是比较精妙。
本贴跳过了康德的道德论这最核心的问题,使“人是目的还是工具”的问题上没有对偶像问题进行展开,缺乏了力度
[本帖最后由 ihsahn 于 2017-6-20 00:14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