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刑讯逼供,今天看到的一段掌故真是让人感慨新旧社会两重天

  • O
    Oldman
    谁说的:D
  • B
    BlackGod
    人家是自杀国家还赔钱 亨利你说打着灯笼上哪里找这样的好zf去
  • 雄狮亨利
    在前清做官如果逼供以至错判是要掉脑袋地,在本朝则不过是国家赔偿罢了
    府县地保问抵,抚臬遣戍。这是多大的官?县令知府被砍,省巡抚臬司充军,放在眼下可能么?
  • O
    Oldman
    刑讯逼供在本朝可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的:D
  • 达尼.阿尔维斯
    找个理由把人干掉而已
    只要想干掉
    或者想保就一句话
    刘统勋说错句话就完
    和珅长得像老情人 有颗红点咋搞都没事...........
  • 倚天奸剑
    那个年代敬畏鬼神~~
  • 猩猩带我去战斗
    案子不一样,雄狮顶楼那个案子其实不能算刑讯逼供,应该按玩忽职守罪来定。。。。。
  • O
    OpEth
    等法律教徒来喷所谓的“以命抵命”“同态复仇”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云云。。。。。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09-6-25 19:45 编辑]
  • O
    Oldman
    不过,我一直认为把刑讯逼供定为故意杀人是非常不科学的……
  • O
    OpEth
    俺觉得应该算是故意伤害。。。。。
  • l
    literry1
    原来支持死刑就是支持政府了
    看来lz的脑补境界是越来越肥猪流了
  • z
    zo
    船长好玩吗?
  • 雄狮亨利
    本贴重点在误判之后法官是否抵命而不在死刑
  • 悲剧啊!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样不好。。。
    跟随世界潮流取消死刑才是出路啊
  • 心中无码
    人口多也正常.
  • O
    Oldman
    过去是侦判合一,现在是侦判分离。

    如果现在因为侦查机关的原因产生了错误的重要证据导致错判,那法官去抵命是不是太冤了
  • O
    Oldman
    故意的话,就是故意杀人罪。

    过失的话,过失致人死亡不判死刑那也是刑法上的常识了……
  • M
    Minstrelboy
    “以命抵命”非常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谢谢
  • l
    literry1
    直接就扣帽子是你们美分党行为手册上的第一条吧
  • 雄狮亨利
    看来这次L君又要用口水自爆战术了,难道是M君最近不方便上线?N君该出世了吧
  • z
    zero3rd
    当然全部都是“过失”了
  • s
    springer
    你苦着个脸就可以胡喷了?把刑讯逼供中严重的直接以伤害甚至致死为追求或放任的目的之一行为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有什么不对的?
  • s
    springer
    问如果以命抵命才是公平则一人杀数人的案件该怎么体现公平?
  • d
    ddr911
    在牢里坐了10多年冤狱的有怎么算?
  • l
    literry1
    你们一群人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组织果然严密啊
    美国人的御奴水平果然不一般
  • 莎木
    从来就没有断过!
  • 级替四
    保存一下。
  • a
    abe1007之马甲
    不知清朝负责给处决打钩的是不是皇帝,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应该把乾隆也拉出去剁了。
  • 雄狮亨利
    清朝是谁判杀谁,我朝平反的冤案如果照此办理不知道要枪毙多少啊
  • 法师的一分
    第三页了,还没有人告诉那些纱布
    这实际上是问责制度的严苛
    而不是死刑取消与否或者法律并非惩罚而是阻止之类的讨论?
  • g
    gamefoxer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容克
    杀少了

    死刑下限还应该下调,16岁就差不多了

    适用范围还要调整,人口拐卖累犯可以死刑
  • l
    lancky
    可以申请国赔吧,不过貌似需要经过100个衙门审批盖戳
  • O
    Oldman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里的致人死亡是不区分故意还是过失的,一律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 s
    springer
    不可能有问题,哪里会有过失可言?不可能说我为了让你说实话而揍你,我对你身体的伤害会持有的不是故意的心态吧?这种情况下对他人身体的伤害是行为人明知后果,并且积极追求的,只不过这个目的并不是刑讯的最终目的,而只是当然地被包含于刑讯取证这个目的之中而已,连间接故意都不可能,只可能是直接故意。当然要注意的是大部分被刑讯者的死亡都是在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心态下实施的而已。而且这里伤残死亡与234,232的对应关系并不是直接的严格分别对应,即便致死也可能被处故意伤害罪的。
  • a
    abiao
    这又不是律例,只是失职的行政处罚。

    看看小白菜案,灭门知县刘锡彤不过充军黑龙江,其他最多革职。不见得就比现在的处罚重。
  • O
    Oldman
    按你的说法,因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怎么判?
  • s
    springer
    看先前的刑讯行为是否达到可以认定故意伤害罪的程度,如果达到,按故意伤害罪处理,麽有达到的,就按刑讯逼供后果严重处理。
  • s
    springer
    重要的一点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仅讨论直接故意的情形下)犯罪人针对具体犯罪结果的主观心态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故意伤害罪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的具体伤害程度是不需要有明确的具体追求的,具体造成的后果只对犯罪认定有意义;而故意杀人罪则相反,在直接故意的场合犯罪人对受害人死亡的具体结果则是明确追求的。
    比方说,一个用刀砍人的土匪,不一定要追求断手断脚破脾割鼻,他对受害人的身体损伤的程度所持的心态很可能只是一个概括的故意,即具体伤情与损害部位不论,只图使大招往人身上招呼,追求一个概括的身体伤害的结果,因此,刑讯逼供无论如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损伤都是直接追求而不可能是过失的,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则完全视损害结果而定;相反在故意杀人的场合如果行为人并不追求受害人死亡这个具体结果,而且从行为上也不存在放任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就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
  • O
    Oldman
    总的来说,还是二百四十七条立法的问题,表述太过简单,含混不清,要靠刑法解释才能阐明其含义。
  • s
    springer
    我们可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种种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处理:(1)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致残或死亡结果具有放任或希望的犯罪心理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2)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重伤害具有希望或放任心理,但出乎意料因伤重而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3)刑讯逼供过程中,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行为人对此一般都是过失或意外,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般仍应认定刑讯逼供罪。(4)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伤残或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属于刑讯逼供罪结果加重的情形,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对此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断。(5)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故意心理的案件中,并非一律对行为人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也存在对行为人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这种情况不具有刑讯逼供向故意杀人罪转化的“重合性和延展性”特征,完全是两个犯意,实施两个独立的行为。当然按这种情形处理的案件极少。


    嗯这文章我么看过但具体意见于我心有戚戚焉。想法一致。
  • O
    OpEth
    古代可以诛九族。。。。。

    当然诛九族也未见得就公平。。。。。


    不过你丫从一命抵数命不公平推导出不用抵命最公平,这种逻辑很荒谬。。。。。
  • O
    Oldman
    同态复仇的不合理之处之一就是无法实现,一命抵数命也表现了这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