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次被tg法律的下限震精鸟

  • e
    equaliser
    匿名报警和GPS这两条已经逃不掉了,就是故意借的
  • a
    as01
    CCTV2的法制节目一向很神奇,这个节目所有事件的结局都是坏人没事好人遭殃。
  • b
    berserkme
    呵呵,你不觉得你描述了那么一大堆废话其实整个故事还是一样的么,我精简来精简去就是为了把事情的主干说清楚
    尽管CCTV把夫妻两谋划的过程描述的很生动,但是,无论他们再怎么描述,林的主观永远只可能是猜的,无论这个“猜”被CCTV描述的有多肯定
    况且,我表达的是,即便真是明知,他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值得处罚的地方
  • m
    moyanljx
    他的行为不值得处罚,是LZ你的认为,没收车辆也可以算处罚
  • b
    berserkme
    没收车辆是处罚陈啊,至于他借了车没法换,那是他跟林的借贷关系
    这能算处罚林么
  • b
    berserkme
    请看22楼
  • O
    Oldman
    片面正犯也好,片面帮助犯也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概念。天朝刑法对此没有规定,属于立法空白,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片面帮助犯在天朝是不能处罚的。实践中,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处罚属于用刑法理论来填补立法空缺。

    所以,这里和天朝的法律是没有多大关系的。这是世界刑法理论中的难题。
  • O
    Oldman
    教授叫什么名字:D
  • b
    berserkme
    法律就是人们所要遵守的道德和行为准则的下限
    我标题中的下限说的是制定法律者责任感的下限
    由于他们制定了高于底线的法律要求,导致了执法者可以把本应他们承担的责任推给普通老百姓,导致要由老百姓来承担对抗犯罪分子风险。这些本都是执法者份内的事情,老百姓不去阻碍就是底线,老百姓没有义务去举报。所以对犯罪视而不见,不管出于啥原因,本身这行为就不应该触犯任何法律。
    说了半天就这意思,还说不清俺也没办法说的更清楚了
  • 2
    24241427
    看了兩頁就看不下去了,按有些人的理論,釣魚執法的那幫人是不是都該抓起來算是從犯??或者算是策劃更對些??
  • 瞎狗
    这都说了是“打算”绑票,这个就是不确定吧当时情况来说,后来自己给车加GPS并报警属于协助破案,应该是有功吧!
  • s
    sfc
    假如林在绑架案发生以后主动报警说可能是陈干的,而且说碰巧前2天刚装的GPS可以帮助警方定位,这样说不定就是好公民了。

    你偷偷装GPS,匿名报警,显得有些心虚啊。
  • H
    HKE
    法盲看晕系列

    看成:两哥们,一个叫陈有恩,一个叫于林
  • 一棵小草
  • 毒玫瑰
    @毒玫瑰 mark
  • r
    raiya
    英美法律中应该有善意恶意知情不知情的,这件事情上这个家伙明显是恶意和知情的。
  • b
    berserkme
    orz,你这才是瞎概括,林有教唆他去绑票么?
    事实上绑票这主意跟林没有半毛钱关系,从策划到实施全都是陈自己折腾的,唯一的关联不就是借了车吗?林不过是包含坏心旁观而已
    CCTV描述半天就是为了使牵强的法律表面看合理化,你还真被套进去了
  • a
    aironline
    林当然有犯罪动机。林当然有办法阻止犯罪的发生。你这条我在前面都指出了。
  • h
    hydraliskking
    你们都傻啊
    这种情况应该一面倒的批TG啊
    人治啊,冤案啊什么的都给套上,别漏了贪官,
    至于案情的真相,那是这个论坛关心的问题么?
  • a
    ayaso
    林有啥犯罪动机...你说绑架的人有动机还好说说..借车有什么犯罪动机??
  • a
    aironline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 a
    aironline
    林的犯罪动机就是让陈绑架自己。林并不想阻止陈绑架自己,而是提供便利。以便让陈的绑架行为从预备犯罪到实施犯罪,这样陈才能真的获罪。
  • a
    ayaso
    实施犯罪的明显是陈..这里犯罪还没发生前不能断定这个车子是否参与犯罪明白不?
    以前的犯罪从犯都是犯罪过程中参与才变成从犯..你这个犯罪并没有发生..如何定义从犯
  • B
    BMW男
    绝壁从犯,不解释,专家都说了
  • l
    literry1
    抢劫是重罪
    抢两毛钱一样判

    本帖最后由 literry1 于 2011-4-6 10:32 通过手机版编辑
  • k
    kirbyx
    1、天下卖菜刀的都抓起来算了。
    2、这条脑残的根本无法确实。

    因为第二条无法确凿证实,所以胡诬赖也是没问题的,那么第一条即可抓尽天下卖菜刀的。

    [本帖最后由 kirbyx 于 2011-4-6 14:39 编辑]
  • 草汜
    貌似是个热贴
  • l
    literry1
    你比当事人都清楚啊
    当事人都自己说了知道绑架的计划,
    是想促成绑架,然后报案
    到你嘴里突然就变成无法确实了
    你厉害的
  • 猩猩带我去战斗
    这个案子,在定罪上定共同犯罪绑架应该是没问题的。。。。

    但是,这哥们的行为我觉得不具有可罚性,在量刑上应该算个中止放了得了。。。。。
  • 小白牙makoto
    有没有罪是一回事,罚不罚又是另一回事。
    有没有罪是定性
    罚不罚,罚多少是定量
  • n
    nikutai
    林的动机实质上并不上要促成犯罪发生,而是以此为手段促成陈落网。
    他一开始就采用了手段来破坏犯罪的发展(装GPS和报案)
    专家纯SB,学法的最忌条文主义。

    [本帖最后由 nikutai 于 2011-4-6 14:20 编辑]
  • m
    moyanljx
    他是明知犯罪将要发生,提供工具,然后举报,能算阻止和破坏犯罪么?他是等待犯罪事实的发生,如果不是绑架,而是杀人呢?
  • k
    kirbyx
    当事人自己说了知道绑架的计划,但是借用自己的车子和绑架之间在楼主的描述中没看到必然联系。就算借个车出去吃个早点也行的。
    是否想促成案件发生,楼主的帖子里前一段没有林本人的对白描述,也没说林本人有这个意愿,只是描述了和林和陈双方的关系和从第三者角度的描述文字。
    到你这里就全被YY成既成事实了。不是我厉害,是你厉害。
  • k
    kirbyx
    如果按照楼主的描述,如果真是杀人,就更加不构成从犯了。他真没想到会杀人。
  • m
    moyanljx
    这不能用没想到解释吧,绑票撕票都是连一起的,他举报后,受害人已经被撕票,他就更加没事了?
  • g
    geekless
    看成了有两个人“陈有恩,于林”…
  • k
    kirbyx
    没有证据表明绑票和撕票是必然连在一起的。
  • l
    literry1
    看视频
    被lz和谐过的概要不要当真
  • h
    hp10161016
    FEFE到底是法律工作者,说的很在理啊
  • a
    aironline
    林借车就是犯罪过程了,不是犯罪没发生。这个你要明白。
  • a
    aironline
    1和2必须同时成立才可以。第二条脑残不脑残,你说了不算,这个原则是国际通用的。你大可以以为全世界的法律专家都脑残只有你不脑残,当然我们一般反过来看。
    第二条无法证实的时候,法律的原则是疑罪从无,所以胡诬赖是不行的。所以只第一条成立是没用。
  • a
    aironline
    落网这个词,是必须跟在犯罪发生以后的,如果没有犯罪,就没有落网。他一开始就采取了手段来促使犯罪的发生(借车),然后阻止犯罪的发展(报警),目的是想让犯罪事实成立。
    专家不是你说SB就SB的。
  • n
    nikutai
    从策划开始就已经是犯罪了,你说的是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借车要从两方面看,表面是提供了犯罪工具,但实质上是制止犯罪行为的手段(加装GPS等)。

    [本帖最后由 nikutai 于 2011-4-6 22:03 编辑]
  • a
    aironline
    我之前和人讨论的是犯罪有没有开始,根本没提犯罪的完成,哪里来的什么既遂未遂区别。
    你一句制止犯罪行为太笼统,实际上他是促进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制止犯罪目的的实现。
  • n
    nikutai
    开始准备犯罪工具,制订犯罪计划就已经是进入犯罪阶段了啊,如果因为非主观原因犯罪没完成称为犯罪未遂。所以并不是林的行为促成了陈犯罪。

    [本帖最后由 nikutai 于 2011-4-7 00:03 编辑]
  • 恶魔的微笑
    如果陈某借到车之后,并没有去实施犯罪行为,那又该怎么说呢?
    而且,陈向林借车的时候,也几乎不可能告诉林某借车的真正用途。

    打个比方: A向B借水果刀,声称自己要削苹果。B把刀借给了A。
    由于B在之前曾听到过A放话要杀死C云云,于是心生怀疑。B决定跟踪A。
    A用从B手里借来的水果刀杀死了C, 目击者B报警。
    B被判定为从犯。

    这难道是合理的判罚?
  • a
    alfredo
    这事明显应该一事一议,不应该笼统的把这个当成一个案子。
    首先,他对破案有功,应该给予嘉奖。
    然后,他成为绑架这一事实的帮凶(他是出于个人报复心理才借车的,并客观促成了绑架的成立),所以应该给予惩罚。
    所以,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就这么简单
  • a
    aironline
    不要歪曲我的话,林促进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从犯而已,我说的促进和你歪曲成的促成是两码事。简单来说就是陈要犯罪,林帮他,这是促进,如果是陈要犯罪,没林帮他不行,林帮了他,这才叫促成。
    你说制订犯罪计划就已经是进入犯罪阶段了没错,但是这时候如果犯罪中止了,陈很大可能不用付法律责任。林的帮助使得陈得意顺利的进入了犯罪实施阶段,这个时候陈就难逃刑法制裁了。无论如何,林是在帮助陈犯罪,不管他是在哪个阶段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