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觉得现在这种关于携带毒品的法律是不是不太合理?

  • 萝卜
    看了一期法制节目,才了解到很多被处罚的带毒过境的人都是压根不知情的,比如有人自己跟你套近乎,聊得很好以后说送你双鞋啥的,结果鞋跟里带毒

    或就像单身日记电影里演的那样,说我行李装不下了你帮我拿个啥啥,结果里面有毒品

    这种带毒的一般都是被判几十年或无期,严重的还会被判死刑,量刑也不考虑你是否故意,都是按照重量判

    可是他们也是受害者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害了,这种法规是不是太不合理了?

    [本帖最后由 萝卜 于 2009-9-11 09:27 编辑]
  • s
    springer
    如果你不知道是毒品,那就根本不是涉毒犯罪
  • t
    tinjo
    this is tianchao
  • 萝卜
    不是的,我看的那个法制片子里很多中年妇女这么被判,压根不知情,搜出来都不知道是什么,还是被判了几十年
  • 龙强
    主观故意 是很重要的 一环
  • s
    springer
    1、你看错了
    2、他播错了
    3、法官吃屎了



    不知帮助他人运输的是毒品的,不可能构成涉毒犯罪
  • 龙强
  • 萝卜
    没有啊,我看的确实是电视台放的禁毒教育节目,那个女的就被送了一双鞋,查出鞋跟里有毒,就判了30年好像
  • s
    springer
    可见你是记错了。

    我国有期徒刑最高上限1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
  • w
    wouwou
    如何证明一个人不知道他随身行李里面藏有毒品?单凭他说?

    地球很危险,你旅游的时候小心点。
  • K
    Kuzuryuusen
    是否故意这个如何界定?说不知道就行么那也太方便了吧
  • 萝卜
    年份有可能记错,但是情节绝对没错,那个女的还嚎哭半天,说自己贪图小便宜被坏人利用啥的
  • k
    killmesoftly
    我天朝最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是20年,再下去就是无期了
  • 萝卜
    无法界定就判了再说么
  • s
    springer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在公诉方,谢谢。不是我有义务要证明我不知道,而是检方有义务要证明我知道。他证明不了,就不能认定我犯罪。
  • e
    edwang
    只要被抓住
    他们就立功了
    哪还能放你出来
  • 魔龙封印
    [posted by wap]

    所以说不要想着帮助别人
  • 萝卜
    等我去找找,那个节目是上海这边录得,主持人我不熟一个男的不知道叫啥,找找看
  • 川久保玲
    应该是 有真事的,我记得有段时间一直放禁毒纪录片的时候就放过,几个小女孩被人利用从云南边境带毒,自己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量刑很重,我还记得她们抱在一起哭的稀里哗啦的,然后旁白还说带毒也是要杀头的之类的话
  • s
    springer
    运输毒品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本身就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其将毒品加以运输、(2)行为人明知他人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至于行为人运输毒品是受雇佣还是受胁迫、是否营利(赚取运费或分红),在所不问。(3)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人或者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人,利用不明真相的他人运输毒品、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利用工具”的犯罪。在第一种情况下,运输行为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准备或后续行为,其本身已被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吸收,不具有独立的刑法意义;而在第二种情况中,运输毒品的行为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及共犯理论定罪量刑即可,故也没有单独规定的必要;第三种情形中,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是间接正犯,构成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而不明真相的毒品运输者,因为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 a
    aweiwei
    所以,不管是机场、火车站还是汽车站,都很醒目的提醒乘客,不要轻易替别人捎东西。
  • s
    springer
    本罪主观要求是故意,行为人不知其运输的是毒品的,不构成本罪。
  • 魔龙封印
    [posted by wap]

    感觉如果不处罚的话会有更多毒犯这么做
  • s
    springer
    这个不是立法的问题,是法官素质的问题,当然也是缺乏有力的辩护的问题。
  • w
    wouwou


    但要打出“不知道有毒品”,上面得有人

    :D
  • s
    springer
    无外乎三个原因:
    1、记者为了创作需要人为进行了发挥
    2、犯罪人自己瞎编
    3、法官吃屎了
  • 萝卜
    我很难想象禁毒教育节目也会没常识的瞎编,而且据说这种不知情被判的非常多,难道都是法官吃屎?等我找到的
  • b
    breadabo
    这种案子一般有点复杂的,这样简单的描述一下对于准确把握案件和量刑根本就没有帮助。公诉方要举证说明被告人主观上知道运送的可能是违禁品。被告毫无疑问肯定都会大叫冤枉。但是想一想那些说被送东西导致协助运毒的,他们过境之后毒品贩子如何能把毒品取回去?会仅仅只是一双皮鞋这么简单么?过境之后必然还会有人和被告接头,被告会一点感觉都没有么?肯定是最后的证据链让法庭认为被告不可能完全不知情才会做出有罪判决。

    [本帖最后由 breadabo 于 2009-9-11 09:44 编辑]
  • k
    killmesoftly
    这事只能说

    云南在这个问题上有点特区的意思

    毒品犯罪在云南判得特快也特重
  • b
    breadabo
    那不就结了,两头都无缘无故有不认识的人和你接触,说被告自己对运送违禁品一点都没有察觉能让人相信么?:D
  • b
    breadabo
    这个倒是有可能。
  • 萝卜
    汗,你没看懂我说的,他们首先是在境外跟你套近乎,然后说你鞋不好看,送你一双,你怎么知道里面有东西啊,过了境他们再取走,你那会知道也晚了
  • s
    springer
    主观心态并不是简单地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声明来确认的,主观心态无法直接观察实证,所以在司法上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除了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犯罪人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主观心态的情形,其他所有的主观心态的认定都需要借助于外部事实来推断和分析。

    一个人可能声称自己对其所运输的毒品并不知情,但如果存在运输人接受托运人明显不合理高额报酬,或者运输人主动逃避检查等事实,都有助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运输物品的违法性是有认识和故意的。

    明白了吧?并不是她号称不知道,就真不知道的。

    [本帖最后由 springer 于 2009-9-11 09:50 编辑]
  • 萝卜
    但是我看到的那个节目里的那个大妈,确实是搜出来都不知道是啥,就被判了
  • s
    springer
    是我疏漏了,2007年出过一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面对如何认定运输人的主观心态做出了违反疑罪从无性刑法原则的有罪推定,按照这个意见真不知道的也可以算你知道: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 k
    killmesoftly
    跟你们说了

    大妈这事在别的地方都有余地

    但在云南或类似毒品重灾区就是这么判的

    所有的法官都这么判,你网开一面倒显得你有问题
  • t
    tdk01
    [posted by wap]

    立法的没那么弱智
  • s
    springer
    总结一下,即使你真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在以下几种情况仍然推定你知道:


    喊申报不报,就算知道;
    逃避、抗拒检查,就算知道;
    体内藏匿,就算知道;
    接受不合理高额报酬,就算知道;
    隐蔽运输,就算知道;
    不合理隐秘方式交接,就算知道;
    其他....
  • K
    Kuzuryuusen
    要真是“不知者不罪”的话,机场火车站的标语就不是“不要轻易替别人捎东西”,而是“请随便替别人捎东西,千万别打开看”了:D
  • 楼主太幼稚了。
  • 萝卜
    LS请讲
  • V
    VODKA
    这个规定确实有点过于严格了,不过也确实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