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空抛物案之前的新闻报道,呵呵

  • 我肥来呢
    哪怕法院判我们败诉,我也没钱赔偿。”

    天天要法制,但一涉及自己利益,法律算个鸟,天朝目前的民众基础就这样
  • 暴走中
    有没有钱不是客观事实么?就这一句你已经认定对方说谎了?
  • W
    Winder07
    每个人赔也就几千块吧,对于有一套住房的几千块都没有?
  • S
    SHAN
    不是钱的问题,实话实说,要我赔我也不爽
  • 老五
    看来一楼卖的贵不是没有道理的
  • c
    choudi
    不在场证明也没用?

    莫非以后每个屋都得装摄像头?

    这法院是为了和稀泥吧?

    每个人少赔些堵原告的嘴让他别再折腾了。
  • 喵子
    莫名其妙就要赔钱,换谁都不爽啊

    下回要是找不出杀人犯,要不要每个嫌疑人均摊坐几天牢啊??

    [本帖最后由 喵子 于 2015-12-19 23:23 编辑]
  • a
    arkle
    为什么不在场证明没有用?
  • 大手
    民事。

    如果大家都没责任,那么都承担一点。
  • 寂静狼
    因为不能证明你家里没其他人
    感觉有点我没有不在场证明那我就是犯人的意思啊
  • k
    kerrgian312
    既然民法可以推理定案,那20+层的坠物明显不止造成7级伤残了,是不是推理为20+层至少顶层住户可以免于起诉?因为房屋结构,所有4号房的住户即使抛物,几乎没有可能抛到正在2号房门口晒太阳的小欣怡头上。是不是可以推理4号房住户免于起诉?

    说真的,个人认为求助社会热心捐助甚至小区募捐可能得到比46万还多。如果我是被起诉的住户,终审判下来每户几千块老子认栽,给你。小区里见一次吐一次口水
  • j
    jiejieup
    挺好的,人越多分摊的越少,都采纳你们的不在场证明,其他人就要赔的多了。
  • 剑刃皇
    鹅害鹅的真实表现
  • l
    lsy
    这种事谁碰到都会不爽、都不希望冤枉的花钱。

    可又能怎么办?只能这样处理呀!

    当然此案未必有跟踪报道,以后可能就是孩子家倒霉,钱一直拖着……拖黄拉倒……物业等有关部门相互扯皮。
  • c
    cloudian
    这贴里很多人都是乱喷了,这种民事诉讼的先例有很多了,这真不是法院和稀泥。
  • c
    csdhg
    老太太碰瓷又出新招
    找个高层在大厅摔跤
    得,整个高层赔吧
  • F
    FURA
    一群法盲,民事案件就是这么判的
  • 双面胶
    法盲问 为何不能定为刑事案件
  • e
    elia
    无责任赔偿有时很扯淡
  • F
    FURA
    按个人理解高空抛物者本身没有故意伤人的意图,同时造成的伤害不大,受害人愿意民事诉讼。就和普通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一样。

    并且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不是说定成刑事案件就能逃脱赔偿的责任。
  • h
    hogeschool
    证明一个人不在场和证明家里没人是一回事吗?如果你能证明家里没人,那绝对可以不赔。
  • h
    hogeschool
    这事儿真心是遇到就倒霉,基本没可能证明家里没人。要我赔我心里肯定也不舒服,但是考虑下伤者的情况,也就只能认了。。
  • O
    Oldman
    哪条法律规定需要证明家里没人?????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O
    Oldman
    民法强调的是个体责任,各自然人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未成年人除外),即使是夫妻,夫妻一方对外的侵权责任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承担。

    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被告要证明自己一家人都不在家的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一人的,被告只需要证明自己不在家即可免除责任。如果其家人在家,原告要主张该家人承担责任,那要以该家人为被告提出诉讼,而不能判由该人承担责任。
  • 最后的守护者
    这种判法理解为一种强制保险就好接受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运气不好的人能有个着落!
  • f
    fetter2005
    以后都是高层,有这个先例。岂不是又增加一项风险?
  • 我肥来呢
    再读读侵权责任法,再读读
  • O
    Oldman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条放这里,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就可以免除,哪里需要证明家人也不是侵权人了
  • 我肥来呢
    原告主张被告按户承担责任,你是不是理解为每户只被起诉了一个人
    高空抛物侵权这种问题,通读一下相关法条就会发现立法本意是尽可能的保护被侵权人。
  • O
    Oldman
    这里不是谈法条,法条怎么制定是法条的事。这里谈的是具体案件,既然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就应该按法条来办,不能再超出法条之外断案。

    7月22日,小欣怡父母向汉阳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向涉案居民楼2楼以上(包括2楼)128户居民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补偿金共46万余元。由于被告人数多达128人……

    明显每户只起诉了一人。这种情况下,各被告只针对自己进行抗辩即可,不需要针对家人进行抗辩。

    可笑的是,原告辩护律师的说法是“原告辩护律师称,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不在家”,但不能证明案发时家里无其他人。”,你原告律师都承认当事人不在家了,那你原告是不是起诉错误呢?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5-12-20 10:52 编辑]
  • 我肥来呢
    我记得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吧
    只要是个正常的律师都会选择找房屋所有人赔偿啊。这种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被告需要证明的是自己房子里没人,而不是自己不在家

    本帖最后由 我肥来呢 于 2015-12-20 11:04 通过手机版编辑
  • O
    Oldman
    你记错了,八十五条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八十七条只是使用人承担责任。涉及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八十七条之前的案例,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都只要求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不是实际使用人的,不会承担一毛钱的责任。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5-12-20 11:08 编辑]
  • 我肥来呢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个更大的范围,完全涵盖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你从公平原则上想想,被侵权人怎么知道每家每户当时房屋里到底谁在,叫他去找每一个当时在房屋里的人是根本不现实的。所以要把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拉进来承担无过错责任,房屋所有人管理人自然知道自己房屋的使用人是谁,由他承担责任后再去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高空坠物抛物的案例,关键词就两个,1无过错责任2连带责任,这其实是个典型到不能再典型的例子,从法学教育到司法考试都是像鱼香肉丝这样常见呀
  • O
    Oldman
    你这种就是瞎解释,一点法律依据都没有。白纸黑字的法条写在上面,不愿意看就算了。
  • C
    Chuoqi
    这法规出来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其实漏洞挺多的
    除了全封闭的地下室
    哪怕是一楼也要赔,因为你可能在天井里面往天上丢 然后掉下来砸中人
    引申一下,隔壁大楼也可能向本大楼方向扔石头,凡是附近大楼的也要赔
    再引申一下,隔壁的隔壁大楼可能有人利用自制的投石机投掷石块,所以也要赔
    其实还能再再再扩大范围,整个小区都有嫌疑
    另外,个人觉得首先这种事件得先公安介入侦查,实在找不到人再赔偿
    有个新闻就是某老傻逼天天往楼下用塑料袋包好便便丢下去,一直抓不到,上门也不承认,楼下居民只能自己装朝天的摄像头,才拿到证据,当然也没啥卵用,也就是15天拘留。
  • l
    leeex
    你可以点开看看我2楼发的那个链接,4号房的几户没有赔的。
  • k
    kiler
    募捐鬼才信。
  • l
    leeex
    另外Oldman兄真不知道你是不是真的做法律相关工作的了。新闻记者什么素质咱们都清楚,他们报道里写个起诉了128户被告有128人你就以为原告就起诉了128人啊?如果我是原告代理,我就算是图简单在被告这里也是写“**栋**单元从2层至**层全部业主”这样啊。真要明确写128户的128名明确的被告,你让我一民事案件代理人到哪里查这些名字啊。而且我要是这么蠢在这种没法明确找到责任人所以才起诉全大楼所有住户的案子里每户只起诉一个明确的被告的话,我司法考试怎么考过的啊?明显是起诉了这128户,然后每户来了一个户主或者代理人找法院报道的呗。这种新闻关注的案件,法官和原被告代理人有那么傻逼犯这种蠢错误么。

    [本帖最后由 leeex 于 2015-12-20 11:44 编辑]
  • 我肥来呢
    法条是要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解释的,而不是割裂开看的,无论是文意解释还是历史解释,都是解释方法之一,当然文意能够解释清楚的时候优先文意解释。
    我为什么要说公平原则,它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当穷尽法律规则还不行的时候就需要适用法律原则——当然在本案这种典型性案例中根本用不到,扯这个只是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解释法律规则为什么这么制定
    你所说的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的区别,八十五是附着物之类的坠落,粗略点说也就是无人为因素存在。八十七条是抛物坠落,有人为的主观追求或过失因素在里面。在不能确定到底坠落物到底是人为抛还是自然坠落的情况下,你要是原告代理人你怎么选?搁哪个脑筋正常的律师都会选择适用连带无过错责任的法条支持自己的诉求

    本帖最后由 我肥来呢 于 2015-12-20 11:45 通过手机版编辑
  • O
    Oldman
    事发后,小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我院依法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并认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小区及各界捐款已经36.82万元,然后现在又判赔了39.5万。实际损失法院认定就是39.5万。
  • k
    kiler
    科比和某某合砍XX分,各界被你吃掉了。
  • O
    Oldman
    八十五条可不是有可能的人承担责任,必须确定具体人员。你用了八十七条,还想用连带责任就门都没有了
  • O
    Oldman
    喷了,就是因为干这一行多少年了,我才知道很多法官都在捣糨糊,很多代理人都在渎职……关注性的案件代理人傻逼的多了去了
  • 我肥来呢
    我肯定用八十五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就是个够大的范畴了,如果我是原告代理人,我只要把所有人拉进来就够了,我才不关心房屋当时的使用人到底是谁,所有人自己追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