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潭信奉的交通事故处理,三不一没有,到底可行否

  • 枫的旋律
    我记得有哥们前两年也如此处理,被实力打脸
  • n
    nickmaster
    说下怎么打脸的?
  • f
    fetter2005
    关怀和法律要分清
  • c
    copper641的马甲
    对方要是违章在先,那就有用
  • 一个地精
    碰到滚刀肉都不好使
  • u
    ultra312
    纯转帖:


    网传开车撞人“三不一没有原则” 交警说:不靠谱

    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近日,一则号称“三不一没有原则”的事故处理办法,打着“一位退休交警的微信”的名义,在微博微信朋友圈流传。具体讲,就是在开车撞人后,以“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的方式处理事故,交给法院和保险公司来处理。


    针对于这则微信的内容可信吗?所给的“提示”有法律法规依据吗?经过求证,多名资深交警分析,从文章的措辞来看,存在多处不规范的地方,交警表示,这种说法不靠谱。深圳交警李广群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事故处理实践,进行了准确的解读。
    一、出了事故不要害怕,立刻打110和保险公司;对方伤重请直接播120,你留在现场等交警。
    解读:除“出了事故不要害怕”的表述外,其它均不准确、不正确。
    1、“现场处置”不正确。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并报警”,并非立刻打110和保险公司;未实行“三台合一”的地方,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可以减少警情转接时间,并非一律拨打110。
    仅财损事故、车辆可移动的,报警后,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后,快撤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深圳特区立法明确:此类事故不快撤现场、引发交通堵塞的,会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其它地方,也可能会被处200元罚款。
    2、“现场防护”不正确。车辆妨碍交通且难以移动的,立即开启“双闪灯”,在车后50 -100米(高速公路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次生事故。
    3、“保险报案”不正确。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可在上述事项完成后再拨打。深圳等城市实行了“视频处理交通事故”模式,当事人可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引下,完成相关证据收集、固定,直接去定损—理赔,无需交警出现场。
    二、不要垫付。如果交警要扣车,你就让他扣,所有他需要的资料都给他.自己步行或者打车上下班,15个工作日你直接去交警大队要验车报告. 不给你,你就立刻即刻马上不要迟疑的到交警同一栋办公楼找到一个叫"行政科"的地方提出行政复议,然后拿着验车报告去提车.停车场1分钱都不要给他,拿着验车报告你直接就可以拿车,如果对方不给你车,你直接打110,说有人非法扣车 (验车和停车是不要钱的,国家有财拨专门用于这一部分,而且100%的停车场都不是交警自己的,都是外包的,他们都是和交警同穿一条裤子),这一部分你要是担心自己的新车扣了以后被损,你就提前自己拍照,然后弄一个车衣去盖起来。
    解读:此部分谬误更多。
    1、“扣车”说法不准确。如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开具认定书的,交警不会因事故扣车(可能因为车辆涉及其它违法,如未检验、无保险等扣车);如适用一般程序,需要扣车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才会扣车。
    2、“15日要验车报告”不准确。检车项目可能因事故不同而不一,交警与检验机构是约定方式,车速等检验可能15日不够。交警在收到检验报告1个工作日内,会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复印件,不需要“向交警要验车报告”。
    3、“立即提出行政复议”不正确。就扣车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60日内提出;处理事故的是大队,但要向上一级机构(支队)的法制部门提出,基本都不会在同一栋楼。一般叫法制科,不叫“行政科”。
    4、“拿着验车报告去提车”不正确。各方当事人收到初次验车报告复印件后,可在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补充检验申请;此时检验结论未最终确定,尚不能马上提车。即使结论确定,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法院裁定保全的话,车辆会转至法院财产保全。
    5、“停车场1分钱也不要给”说法正确。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而扣车的,是交警行使调查处理事故的职责,不能收取保管费用(也不排除个别地方收取拖移费,深圳是绝对不会收取的)。
    6、“打110投诉”准确。如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交警侵害了,可拨打110投诉,或者直接控告。
    7、“停车场100%外包”不准确。对于保管事故车辆的停车场,基本上是交警自己开设的,有财政经费保障,很少有外包的。深圳交警的扣车场全部如此,无外包。
    8、“怕新车受损,拍照、自己车衣盖起来”基本准确。拍照可行,自己拿车衣盖起来实践中罕见;交警扣车过程中,因不正确的拖车方法等造成车辆受损的,会依法补偿。深圳交警多数扣车场会有一部分区域设了顶蓬,防止一部分车辆因自然因素导致物证灭失。
    三、不要探望。拿到车该上班就上班,不上班你就休息,千万不要紧张.现在你要做的事情就是不要去医院找打,也不要主动打电话调解。你等他们联系你,或者交警通知你处理事故.任何关于医院的费用你说我没钱,请和我的保险公司联系.如果告我的话,请连我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你连面都不用出,保险公司就请非常专业的讼棍帮你打官司.最后要赔多少,完全不用自己管。
    解读:仍然漏洞百出,基本不靠谱。
    1、“不要主动打电话调解”不准确。事故发生后,任何一个阶段,事故各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均可以协商;如果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调解的,要在收到认定书或复核结论后的10日内,书面向交警提出。也就是说:仅仅打电话表达调解意向,并不会启动调解程序;交警主持的调解是基于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才启动的。
    2、“不要垫付”说法不正确。交警通知垫付医疗费、抢救费的对象有两个: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并不包括当事人。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目前为8000元)垫付医疗费;救助基金发育不完善,一般只对逃逸事故抢救费用垫付。出于各方面考虑,肇事车方在有责任情况下,可垫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丧葬费用,既是人道主义、也为后续处理打下良好基础;毕竟,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先予赔偿。
    3、“告我的话,连我的保险公司一起告”说法正确。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一般为肇事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起诉时未列保险公司的,法院会要求追加,“一起告”的说法准确。但是,如果车辆未投保、或者保险过期未续保情况下,无法做到。
    4、“你连面都不用出,保险公司帮你打官司”说法错误。在肇事者、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方出庭答辩,并不会代替肇事者抗辩。为保障自身利益,肇事人本人或者代理人仍然需要出庭。
    5、“最后赔多少,完全不用自己管”不准确。从实践情况看,即使保险赔偿额度足够,肇事者均要或多或少地承担一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并不能完全包揽赔偿;法院的一审判决也不一定令各方当事人满意,在此情况下,及时关注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做出应对是非常必要的。
    四、现在你要考虑怎么拿回自己的行驶证。经过第三点,这个时候对方要么接受调解,愿意接受交警认责比例,把发票给你,你去报销,然后签字,你拿回行驶证。经过第三点,对方不愿意调解, 那就告.你放心大胆的开车,有人查你就说有官司在身,行驶证抵押了。时间一长,要么保险公司答应赔,要么伤者自己接受调解,法院一判下来,你就可以直接拿判决书去找交警,约对方一起去,签字拿回东西.对方不去,你直接找交警,时间长了不给你行驶证你就去行政科闹一下。
    解读:该部分概念混淆,一错再错。
    1、“拿回行驶证”概念错误。如前所述,交警适用一般程序、以“发生事故后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为由扣留车辆和行驶证的,在车辆检验结论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即会通知放车,如果放车会一并发还行驶证(除非行驶证为伪造、变造),就可以继续使用车辆。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凭证,适用扣留,不存在“抵押”,也不需要对方同意才“拿回行驶证”。
    2、“对方接受调解,发票给你,你去报销”说法不准确。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中,有一部分可以发票体现,有一部分无法开具发票(如住院伙食补助、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通过的做法是将相关项目和标准、计算方式等体现在调解书中,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然后再核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具体数额、赔付。深圳实行的是司法调解,政府购买服务,当事人不用出任何调解费用,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能直接向法院申诉司法确认,再进入执行程序。
    3、“要么保险公司答应赔,要么接受调解”说法不正确。实践中,除了简易事故的赔偿比较容易外,哪家保险公司有这么好?保险公司赔付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数额大的,还要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以为像购买保险一样那样简便地赔付案例,实践中几乎没有见过。
    4、“时间长了交警不给行驶证就去行政科闹一下”说法不靠谱。如前所述,交警没有理由长时间扣留你的行驶证(扣留也没有任何意义);交警违法违规了,当然可以去投诉、反映,但不会在“行政科”,而是在信访、督察、纪检部门。
    五、修车部分很简单,该修的地方,保险勘探现场的时候会有一张现场单,你拿去4S,其他他们会搞定。
    解读:该部分说法仍然存在很多谬误之处。
    1、“该修的地方,保险公司有现场单”说法不准确。保险并不是所有的事故现场都会派人勘查;现场勘查单一般只描述事故现场的情况,会兼顾一部分的车损说明,但比较粗略。仅凭现场单就能修车、搞定不靠谱,多数情况下要经过定损环节,现场定损的多为简易事故,对于车损比较严重,有“内伤”的情况,需要另外定损。
    2、“4S店帮你全搞定”说法不准确。4S店或者修理厂负责修理车辆,也可以受委托办理保险理赔,但也不能完全靠他们帮“搞定”,理由吗可以上网搜搜就清楚了。
    六、营养部分,误工部分,你不要私下答应,当地有一份很完整的赔偿标准,对方拿出所有的发票和证明后交警开具调解书,你拿去保险公司都能报。
    三不一没有原则: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
    解读:该部分说法不准确。
    1、“营养部分、误工部分,不要私下答应”不完全正确。一般来说,有人员受伤的事故中,是否赔偿营养费用,要看医嘱,医嘱有注明,按照当地的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即可,不需要发票。误工费用,需要出具相应的收入证明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收入的三倍;如果出具不了的,以当地平均标准计算。这些都是一些简单的算术问题。
    2、“你拿去保险公司都能报”说法错误。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偿,一要看你的保险额度够不够,二要看相关的项目和标准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有一个内部的审核部门,不会无原则地赔偿全额赔付给你。
    结论:这则微信,语言、概念,用词、标点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明显的漏洞,根本不像“一位退休交警”所写。应该说转发的人很多,但完全相信的不会有几个。尽管如此,还是做了上述解读,请朋友们学习参考。方便的话,请顺手转发,减少谬误带来的危害。祝愿大家驾车顺利、出入平安。
  • T
    Tobar
    很多人有个误会,就是认为自己不用出面,保险会帮自己去打官司

    保险的律师保障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如果你的利益和保险公司一致,自然律师就顺带保障了你的利益

    那么如果不一致呢?你琢磨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