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跳楼事件
产妇跳楼这件事,根据报道,8月30日入院时,医院因脐带异常等曾告知风险,产妇及家属选择顺产(有《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为证),产妇也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丈夫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产妇于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过程中,产妇因为痛得受不了多次出来与家属沟通(有两次下跪的视频监控为证),晚上八时左右在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从上述公开的材料可以确认以下几点:
1、入院待产时,医院初步诊断脐带异常,生产过程可能有风险,建议采用包括剖腹产等方式处理,但也不是说一定要剖腹产,只是说视情况可以采用有关方法救治;
2、面对医院告知的各类风险,产妇及家属均首先选择了顺产;
3、产妇在待产室待产过程中,多次与家属沟通,甚至下跪(更新:这下跪可能是痛到站不稳,也可能是失望的表现);
4、产妇并非因为顺产不当导致母婴有问题,而是在无人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可以推导以下结论:
1、医院一开始并非强烈要求产妇及家属剖腹产,只是告知生产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及医院可能的应对措施,其中包括剖腹产;
2、产妇及家属知晓可能的风险,但由于有关风险并非必然发生,基于顺产对产妇恢复及胎儿生育较剖腹产更好的认识,一开始选择了顺产;
3、产妇应该是痛得受不了,所以才去找家属,要求改为剖腹产,家属一开始肯定没有同意,或者说没有很快答应,觉得产妇还可以坚持一下,也可能是家属去跟医生咨询的时候,医生觉得产妇未发生生育风险,可以继续顺产,家属同意,没有坚持要求剖腹产;(更新:无论是医生还是家属,都只是从产妇生理上是否适宜顺产来考虑顺产还是剖腹产,忽略了产妇疼痛耐受力)
4、产妇应该是过度疼痛下,因家属及医疗机构没有及时同意其诉求,产生了厌世心理,选择自杀。
根据上述推论,我有以下观点:
1、从有关指标看,产妇并非必须进行剖腹产的情形,女人顺产过程中会很痛,是全世界的共识,因此,痛并非必须进行剖腹产的前提条件;
2、本次事件并非医学事故,医院也进行了规范的应对;
3、家属对产妇心理预期不足。
二、某些人和媒体的各种观点
(一)医院有责任
1、人都痛成这样了,这么紧急的情况下,医院还要家属同意才给产妇剖腹产。看!最后把产妇都逼得跳楼了。
反驳:这种明显是由果推因,事实上,生孩子都会痛,产妇应该是未出现明显的生育风险,按理说可以继续顺产,事前谁会想到产妇会因为痛而跳楼。
2、一个大活人,竟然没人看管去自杀了,医院管理不当,有责任!
反驳:产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生产过程中也多次出去与家属沟通,可见有人身自由,医院并不对其有限制行动的责任,产妇也并非因病房建筑不符合规范要求失足坠楼,因此说医院不具备责任,当然,如果恰好有医护人员在能拉一把是最好的,但毕竟是产妇自己选择自杀。
(更新)3、医院造谣,肯定是医院心虚,因此医院有责任!
反驳:医院是否造谣,这只是事后的处置方式,道德上可以批判它一下,但不影响我对它事中责任的判定。
分析:医院及时带节奏,把脏水泼到家属身上,不至于医院在舆论上完全处于不利地位,可见医院的舆论引导意识和能力很强。当然,主动公开信息,是应该支持的,即便你这信息有偏差,也不妨碍我们通过分析解读去发现事件的全貌。只是,医院带节奏,这种主动占据舆论阵地的做法,证明医院真的是摆出了打仗的姿态,对手是病患家属。也证明了那种“只要人死在你那你就有责任的”一刀切的做法,也许会产生背离“倒逼医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初衷的副作用,就是迫使医院把每一个病患当成潜在的敌人,其设计的医疗规范,相当一部分是用来免责,因为这个一刀切的做法相当于强加了无限责任给医院。有句电影台词是这么说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我也可以理解成,责任应该与能力匹配,我认为,医院的责任就是救死扶伤,即按照医疗规范为病人治疗,并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治疗场所,但不能强求医院一定能治好病或者医院不会死人,因为那是神的能力和责任。如果不给医院划定责任边界,医院会给自己划,然后它的心思就不是怎么给病患治好病,而是怎么避免自身的风险,出事后第一时间不是想怎么安抚家属,而是想怎么做好打仗的准备;与之相对,病患及家属对医院有过于不切实际的预期,但实际上医疗机构的能力又有限,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反差越大,闹起来的几率就越大。
(二)家属有责任
1、生育风险那么大,竟然还选择顺产,不把产妇当人!
反驳:生育过程中的风险都不是绝对的,只是有概率出现,除非是有各种必须剖腹产的病症,不然一般人的生育选择肯定说优先选择顺产,这样对产妇恢复和胎儿生育都较好,剖腹产对于产妇和胎儿相对安全,但也会有婴儿感统方面的不足。
2、产妇都下跪了,家属还不要求剖腹产,不把产妇当人!
部分反驳:也许当时家属也跟医生沟通过,觉得没有生育风险(更新:甚至从生理上说产妇可能是适合顺产的),因此医生也没有强烈要求剖腹产,家属也没有强烈要求剖腹产,生孩子痛是常识,家属也许觉得坚持一下就可以了,但对于产妇心理预期不足,如果是特别紧张老婆的那种老公,也许医生说可以顺都要求剖了。这些其实是很正常的心理,家属也许是预期不足,但不能因为产妇跳楼了就反过来推断家属不把产妇当人。
(三)政府有责任
如果不是政府下了要求控制剖腹产的指标,医院怎么会不给孕妇剖腹产,TGBXS!
反驳:本次事件完全与控制剖腹产无关,产妇也并非因为没有剖腹产而发生胎儿病变或者产妇大出血等医疗事故,完全是因为产妇自身痛得受不了而自杀,再说,是产妇和家属选择了顺产。
三、感想
很多社会事件都有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和吃瓜群众总想找出个责任人,但就我所见,很多悲剧其实是个意外,并非一定是谁的责任。吃瓜群众看到了事件的结果,自然可以打开上帝视角点评,如果事前哪里哪里做足了,就不会发生这个后果,你没有做足,肯定就是有责任。但是,很可能大多数人在事前都会那么做。一旦要论责任,各方自然强调对方的问题,各种对立的争执就演变成相互攻击,变成了争输赢,好像没人承担责任就没法接受事实一样。最后,硬生生把医患关系割裂成相互提防的敌对关系,这真的是有病!
最恶心的是那种借机往体制泼脏水的,非得牵强附会、上纲上线,这种不是傻就是坏。
作为吃瓜群众,更多的是应该检讨自己在类似场景中,有没有可以改进的地方,以免悲剧发生在自己及身边人身上。
更新:
四、进一步思考
当大家都在纷纷扰扰讨论谁的责任更大的时候,我希望本次事件可以有一个理想的解决,不是通过确定责任人,而是接受无责任的意外。不要因为有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一定要有人承担责任。法律上还有“不可抗力”的说法,这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免责。法律上是有免责的制度,现实也应该一样。我认为,医院和家属都是无辜的,在这件事发生前,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预期到一个没有精神病史的产妇会因为痛而选择自杀,这不属于法律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因为产妇最后选择了自杀就倒推医院或者家属有责任,这是一种上帝视觉式的谬误。承认我们无能,并非什么不得了的事。我们以后可以以此为戒,更加重视家人的状况,而非把希望不切实际的寄托在他人身上。
假如再按照维稳的思路,因为家属这边死了人,就得找个理由让医院买单的话,只会让医患关系更加雪上加霜,因为医生会越来越精,病患会越来越无赖,老实人继续吃亏。
[本帖最后由 风不行 于 2017-9-6 07:0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风不行 于 2017-9-6 07:16 通过手机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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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信息,应该可以确认医院造谣或者带节奏,家属的说法反而更可信。但是我维持原来的认定,不能因为医院带节奏就倒推它有责任。
这些新的信息,也印证了我上面的分析,这件事就是一个意外悲剧,产妇体征可以顺产,而且也坚持到了最后关头,只要再坚持一下可能就生出来了,可惜已经达到了她的极限,她未能再进一步坚持,而医生和家属只从生理方面考虑,对产妇心理状况评估不够,但这属于我们目前经验之外的情况,应不存在主观恶意和重大过失,不宜过于对医院和家属求全责备。
这件事应当引以为戒,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孕妇检查体系,增加对孕妇心理评估和疼痛耐受力的评估,将这些评估情况纳入剖腹产的参考指标,降低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的可能。
[本帖最后由 风不行 于 2017-9-9 22:22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