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tg好像是不100%签约就不拆了(拆迁公告一张)
- anonym最先进的国家不好,看来印度最好。
- ochisama问题就是土地不是你个人私有的!你拥有的只有水泥砖,再者你买房的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你房子是自己一砖一瓦建的?国家拆你房不是无偿的!
本帖最后由 ochisama 于 2012-6-3 15:18 通过手机版编辑 - zenodante:D 我就不说啥了,买房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这是我今年听过的最匪夷所思的话了。。。。
- ochisama凭什么要给你读书,凭什么医生要给你看病?这些不都是国家建立起来的?你自己能创造?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 zenodante:D 您是严肃认真地说出这些话的么?
- muyefytte我不想扣帽子的说。。。。
不过精英的一贯行为模式就是,就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少嘲讽。。。。。
真是猪一样的队友 - softknight神论点,跪了
- OpEth今天看到的最下限的话。。。。。
- OpEth不过居然这个拆迁措施都有人喷?反tg反到脑残了?
- 残忍分尸狂魔凭什么要给你读书,凭什么医生要给你看病?这些不都是国家建立起来的?你自己能创造?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仔细琢磨了这句话,每个字我都认识,可是这么组合串在一起我实在理解不了..
思维太跳跃性了, - 无面喷了,tg居然真有能说出这种话的人
- CLJ制造内部矛盾碉堡了+1,话说很多人都等着拆迁的钱翻身呢,有几户不拆的绝壁被人民的海洋淹没啊
- 百万负翁这难道不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结果吗?你同意就拆不同意就不拆。
- 卧龙疯子完了,瓶子你要被喷了,人家会说补偿给p民好过被tg吃掉喝掉
- 十字伤也不排除有人就是不想拆迁的人,这种人少也不能说不存在,有的人就是喜欢老宅,就算说土地不是自己的,白底黑字也是70年的租约,我就不卖,咋了,其他人想拆迁暴富管我屁事。
- 十字伤还有某楼那个主张全国人民投票,得票多数就可以随便操你老婆,提醒一下,多数意思就是比50%多1票,相信合法的情况下,不少人投个同意票是完全可以的,虽然可能真的来操的人不多,但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你居然同意这种喜闻乐见的猎奇新闻效应还是很有市场的
- refo国外这个例子有
国内么,目前听到的都是价格谈不拢 - refo这话靠谱
- akuma_oni看了楼上各位发言似乎理解为啥那么多人移民了。一个对私人财产完全没尊重的国家确实缺少安全感啊
- zenodante我家的房子别人为什么对它就有处置的权力呢?其余99%愿意拆,我也没去阻挡你们拆阿~
私有财产不得到保护,这个国家怎么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呢?
本来就不应该上升到道德上来说,这些钉子户贪婪,不顾公共利益,道德败坏,但是也不妨碍他们保有他们的权力。你不能因为他们道德低下就可以去强征他们的地。 - zenodante最后日本政府不是宣布放弃在成田机场动用《土地征用法》了么
反正剩下那几家到现在住的还很欢乐 - OpEth住在机场旁边绝对是个悲剧。。。。。
其实在这个博弈中,征地方总是占有优势的,老子大不了不拆你家,反正大部分人都会同意拆迁的,然后你就住在机场旁边吧,在飞机噪音干扰下你住着绝对舒服不了,而且就算不想住,这房子也绝对卖不出去了,所以屁民完全不存在优势策略,只能任人宰割。。。。。
话说屁民在这场博弈中有任何胜算吗?用什么办法能赢?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2-6-3 19:44 编辑] - tdkgtm01有法律的,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拆
还有的情况就是不能拆,双输,这就和任何交易一样,是市场行为,市场会教育交易双方 - kai414那只有建设方调整规划,
现在建设方也聪明了,没谈妥不会开工,如果有部分钉子户,会重新做避开钉子户的规划 - tdkgtm01现在是,没拆完不能买地,也就是说,开发商已经不管拆迁了
- tdkgtm01台湾处理地不错啊,你看那到征地款的农民很多都成大陆台商了
- AUAAUA@AUAAUA mark
- 凋朱颜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是从来没有神圣不可侵犯,古今中外都没有
- 罪恶台球师
这比例已近比HK高了。。。HK80%还是85%就可以拆了。。拆迁过程自己不走死在里面也好活该
新加坡如果要拆迁,直接通知你时间,如何补偿去哪领取。过期不候。。。到时间就拆。。。
拆迁时城市发展的一定会有的矛盾。。 - liangjiami你们住的地方拆迁赔偿是怎么算的?
- zenodante新加坡人家大部分不都是公租房么。。。房东要拆房子,房客还能怎么办
- executor这方法挺好的
- 罪恶台球师公屋也可以买的。。100年产权好像。。。反正拆迁就是赔偿不同。。其他都是通知后拆。。
按国内70年产权。。其实也可以参考。。说到底还是钱的问题。。 - pspgo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个是当然的,但是在我们神奇的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本不是你个人的私有财产。所以总的来说tg必须死。
- yang_yii@yang_yii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