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进】有关遗嘱条款效力的问题
- fffhxy如题
A列的遗嘱中有如下两个条款
1是A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归B
2是在B身故后AB的财产中房屋部分归C
这两个条款是矛盾的吗?
我认为A处分他自己的财产给B是正确的
但是A对B获得的A的房屋部分处分是设定一个前提条件
这两条没矛盾吧?
我没分析错吧?
[本帖最后由 fffhxy 于 2011-1-10 23:04 编辑] - kds168条件赠与啊,应该成立吧
ps,我不是法律人士 - 南宫飞云LS+1,附条件赠与,但是也不是一般的附条件,这个是遗嘱,血亲和直系亲属有必留份的(比如说A说遗产全给儿子不给女儿,执行继承遗产的时候女儿也是会得到一定的份额的);
上面废话,如果不考虑上面因素,告诉你LZ,第二条就不是“附条件”了,这条无效,A去世后房产归了B,那就是B的,A无权规定B去世后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视为“按份共有”,如要处分须双方同意;即各占1/2,也可以作为继承遗产,但是须“先分产再继承”,也就是,A只有权在遗嘱中对AB财产的A的那一半进行处分)
还是JB废话太多,简洁的:条款1没问题只要不涉及必留份的因素;条款2根本不成立,A无权去处分B的财产;对AB共有的财产,A仅有权对自己的一半进行处分,而无权对整个AB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所以条款1、2无所谓矛盾不矛盾,2不成立 - fffhxy谢谢楼上
我再结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件
想明白了 - hudihutianB是后爹后妈吧
- ZATO_1one第二条是BUG...以上
- Oldman说第2条无效有些奇怪,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无效必须有法律规定,仅仅缺乏处分权并不成立无效法律行为,而只是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在取得B的承认之前,A的这条遗嘱的内容只是效力待定而已。
同时遗嘱可以附义务,如果A在第一条将自己的遗产交由B继承时设立义务要求B承认A遗嘱第2条中涉及B财产中的处分,那么B如果要继承A的遗产就必须履行其义务,A遗嘱第2条的内容就等于得到了B对A处分其财产的追认,自然就有效了。除非B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那么可以视同B拒绝承认A在遗嘱中对其财产的处分,A遗嘱第2条此时归于无效。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1-1-11 22:53 编辑] - 稀下枪手可以先让b同意第二条嘛
- fffhxy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 fffhxy你在第二段中提到A可以在遗嘱中设定要求B同意的前提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A和B是夫妻
由于B的身体原因
这份遗嘱的内容B还不知道
B现在看到听到A的任何事情都会造成心理紧张而方法心脏病
那么在A没有要求B同意的情况下
第二条还能理解为无效嘛?
你的意思是不是只要B同意继承
就必须按照A设定的条款2来做? - Oldman无效只发生在B拒绝同意该遗嘱中对其设定的义务时,也即等于其放弃遗嘱继承。如果B要继承,则视为其同意,如果其按遗嘱继承了遗产后不履行其义务的,可以取消其原先按遗嘱继承的权利。
不过由于A和B是夫妻,如果B放弃按遗嘱继承,那么A在遗嘱中由B继承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B作为法定继承人仍可分得其中的法定份额,也就是说B可以视情形而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局面……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1-1-11 22:46 编辑] - fffhxy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