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财务高手请进,求教
- 天师教教徒癸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年终奖或者13月工资可以除以12再对应相应税率,然后用年终奖总数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全年只能用一次。
俺公司财务号称平时有些季度奖,销售的提成等的原因,同时公司只采取一种缴纳方法,故将(季度奖,半年奖等)除以相应的月份数,比如4月发奖金,除以3,再加上工资去选税率,据说这样对销售和员工都比较划算。
不过这样到了年底,年终奖就不能除以12了,往往也只能除以3再加工资去选税率。
而且年终奖是允许单独选择税率,扣除速算扣除数的,而其他奖金必须跟工资合并来选择。
貌似很不划算的样子。
想问问TG的能人,个税的高手,这个规定可以这样分开用吗? - 罪恶台球师.......问你们公司去,违规操作,不被发现就可以了.........你们公司不肯也没用
- 天师教教徒癸汗,分开算这样属于违规的吗?
俺们的财务业余的很,跟我号称分开算划算,但是俺怎么算都是按照年终奖划算啊,除以12之后就可以按照5%的税率计算,现在么,莫名其妙被河蟹一大块。
多谢楼上指教。
[本帖最后由 天师教教徒癸 于 2007-12-27 08:39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