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秦日前发现他所创作的《大约在冬季》、《狼》等27首歌曲著作权竟不属於他,向环球唱片提告讨回著作权;最高法院认为,齐秦当初并没将歌曲的著作权受让给唱片公司,就算唱片公司占有使用权逾20年,也不可以主张时效取得,今日判决齐秦胜诉确定,《大约在冬季》等歌曲著作权属齐秦所有。
齐秦指出,他在74至75年间创作《大约在冬季》、《狼》、《玻璃心》等27首歌曲,录製成专辑後,他仅授权「录音著作权」给老东家综一公司,乐谱、歌词等「音乐著作权」仍属於自己。综一公司多年前被宝丽金唱片收购,宝丽金又与环球唱片合併,成为现在的环球唱片。
齐秦强调,唱片公司提出的「著作权转让證明书」,里头他的签名与盖章就有8种,和他的笔迹明显不同,显然是当时综一公司伪造而成。
环球唱片反驳,当时综一公司聘请齐秦发行唱片,歌曲著作权由综一所有,後经整併改名为环球,歌曲权利当然归环球所有。也表示齐秦这20馀年间从未主张词曲的权利,齐秦确实已知唱片公司拥有歌曲著作权。
最高法院审理後认为,虽然环球已将齐秦歌曲申请註册取得著作权执照,但当然齐秦并未将这27首歌移转权利给唱片公司,仍拥有原始创作的著作权;如果因环球取得逾20年就可因时效取得著作权,无疑鼓励他人无待创作,即可以逸待劳,将重挫著作人的创作诱因,无法使人类智识文化资产永续发展,环球公司不可主张时效取得,3日判决齐秦胜诉定谳。
来源: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