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一种处于法律法规空白的产品(服务),最应该为安全负责的是……

  • i
    ihsahn
    假设这种产品与市场的现有其他产品都有所区别,无法照搬现有的安全标准进行管理。但其使用功能确实契合了一部分社会需求。此时最应该为使用安全负责的是————

    A. ZF。应该首先中止这种产品投放市场,组织无利益相关方专业人士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最不济也应该找相近产品的标准进行临时管理,哪怕牛头不对马嘴。

    B. 生产企业。我既然先于别人做了这个产品,那我就是这个产品领域的权威。既然敢投放市场,我就有这个底气。尽管没有官方的安全标准,但我会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只要是按说明书规定下使用产生的安全问题,一律会承担责任。市场是和时间赛跑,晚了一天,就给了竞争对手喘息的机会。

    C. 消费者。谁都信不过,没有别人能为你的决定负责,东西可靠不可靠只能自己判断,综合所能得到的信息进行利益权衡去决定是否购买这个产品。如果出现了失控情况(可能是产品方的问题,也可能是消费者使用的问题),也只能算是自己的判断或者使用责任。

    D. 其他
  • 洗地
    参考fb,谷歌这些呗。
  • g
    gnorz
    也不能完全说是空白,
    就动物园一案来说,有网友搬出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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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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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问题来了,此处的管理责任,是管理动物还是管理参观人员?
    如果是动物,那么是不是应该教育老虎不能伤人?园方尽到管理责任了吗?
    如果是人,那么显然也没管理好,
    如果说赵某傻逼,那么傻逼是客观存在的,这点园方知不知情?
    那么傻逼能不能入园参观?如果不可以,那么入园前有没有对傻逼进行鉴定,区分?区分的标准和方法?
    如果有区分,那么为什么会有傻逼入园,园方尽到责任了么?
    如果傻逼能入园参观,那么傻逼的人身安全应不应该得到保障?
    傻逼可能会引发的突发事件,应不应该得到有效的处置?
    那么赵女士的安全得到保障了吗?
    所以园方的入园的条款不是免责申明?
    园方确定尽到了管理责任?
  • e
    elia
    这些不是法律空白哦
  • c
    cloudian
    哪有辣么复杂,“公序良俗”嘛。

    [本帖最后由 cloudian 于 2017-12-19 02:51 编辑]
  • b
    badfly
    面粉当保健品卖
  • 双面胶
    之前还觉得只是一根筋,现在我不这么觉得了。

    典型的胡搅蛮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