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篡改高考志愿能因“谅解”而轻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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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胶州考生篡改同宿舍同学高考志愿事件有了新进展,被篡改志愿的考生常升近日收到陕西师范大学今年发出的全校“最后”一张本科录取通知书,常升和父亲相拥而泣。在奔向大学校园之前,常升要为篡改自己志愿的舍友郭同学写一份“谅解书”,希望可以让昔日同窗得到最轻的处罚(8月9日《北京晨报》)。

    因为方方面面的努力,常升最终还是收到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常升及其家人也因此原谅了郭某的行为,常升还专门为郭同学写了一份“谅解书”,常升的母亲甚至希望郭某也能顺利去上大学。这或许会成为审判机关量刑时的一个参考,但,对郭某的定罪和量刑,终究要综合其犯罪事实和结果来判断。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专门的定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自有司法机关裁判,常升的“谅解书”无法替代法院的“判决书”。

    要看到,尽管有被害人事后的谅解,但郭某的犯罪行为已然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是直接导致了常升没能按照正常程序被录取,对常升及其家人的伤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显而易见。其次,公安的介入以及超常规的录取程序,加大了方方面面的运行成本,也使得正常录取程序的公信力受到了负面影响,高考威信受到破坏。凡此种种,皆由郭某行为引发。

    继郭某篡改同学高考志愿后,山东省单县一中高三学生陈某,也因篡改两名同学高考志愿,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虽说这两起高考志愿篡改案未必有因果联系,但如果不严惩犯罪者,提高犯罪成本,将来就可能发生更多的“高考志愿篡改案”,考生的利益和高考的尊严都将再次受到威胁。

    换个角度看,假如因为郭某的犯罪导致常升无法上大学,常升还会给郭某写“谅解书”吗?常母还会希望郭某顺利上大学吗?估计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常升最终能够上大学,应该感谢警方的及时破案、省招办和陕西师大的“特事特办”以及舆情的关注和呼吁,而不能认为是“郭某犯罪不够严重”所致。

    总而言之,常升及其家人对郭某的谅解,不能构成对郭某从轻处罚的充分条件。常升的“谅解书”也不应动摇法律对郭某的严惩。
  • 处男233
    看来要严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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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mp1234
    这事就不能和稀泥啊
  • 术道一
    有多重判多重,动动手指就毁人前途
  • 张文强天才
    支持重罚重判
  • 总是注册不成功
    必须重判,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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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weiwei
    当年科考作弊可是要杀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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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Eth
    要换了是俺多半也会写谅解书,当然要先和司法机关沟通过,确定对方不会真的被法院谅解才会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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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uwjsome
    支持蹲个五年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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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afford
    差点毁了人家一生,说谅解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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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kcfan
    谅解个**毛,要真是学校不管不录取,我就不信这家人不找对方做了断,说白了这是伪善,当然我也可以再往脏的想,那边给这边塞了不少好处,所以这边松口了
  • 玻璃人
    说明给钱了 不然毁你青春的能谅解?
  • O
    OpEth
    也不一定是给钱了,如果确定不会被从轻处罚,那么写个谅解书可以博取宽容大度的名声,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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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ki
    应该枪毙。

    这种动动手指搞不好就是毁人一生。
  • 水母寿司
    对对方没用又能拔高自己的东西,干嘛不写?
  • 玻璃人
    谁说没用

    这或许会成为审判机关量刑时的一个参考
  • 玻璃人
    谁确定的?

    这或许会成为审判机关量刑时的一个参考
  • 钢琴男
    好好的把人家前途毁了…… 必须严惩
  • 原始恶魔
    任何朝代科举舞弊都是重罪。
  • p
    pgdoryoku
    这下真爽歪歪了
  • s
    sai2099584
    这种应该公诉了,私下谅解毛用
  • 偷白开水
    记入档案了,就是轻判以后也不好过
  • 哎呀密
    关健以什么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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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ccata
    公诉的话一样可以谅解,不过这个案子不属于谅解范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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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yu12
    是法制国家么
  • 女武神
    哪有这么简单 按你的逻辑 偷高考考卷罪名就是偷纸了
  • z
    zoy
    你确定看懂人家说的话了吗
  • A
    Alloyo
    对啊,对啊
    婊子牌坊两不误,中国人智慧的精华在此闪烁着人性的光辉
  • A
    Alloyo
    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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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onheart007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专门的定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罪名怎么可能定罪,难道用计算机改志愿就变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了?报名的计算机系统难道不能正常运行了?如果是A被某公司录取,公司发短信要求必须马上报到,短信被A的室友B先看到,B心生妒忌把短信删了,导致A没被录用,那B的罪名是“破坏通信设施罪”?
    本身这种事就不构成犯罪,写这篇文章的就是法盲,还能登在检察日报,当然这片神奇土地上真定罪了也不是没有可能

    [本帖最后由 lionheart007 于 2016-8-11 15: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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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lgtx
    有了录取通知书才有的谅解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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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ccata
    你知道刑法里这条的第二款内容么?“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还是你要说进别人志愿填报系统改志愿不算违反国家规定?你可以觉得基层民警不懂法,但你要觉得检察日报的不懂法

    [本帖最后由 toccata 于 2016-8-11 15:3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