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R·R·马丁论同人,关于钱、版权、法律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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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治·R·R·马丁论同人[url=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79600460693980][url=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79600460693980][/url][/url]
    原文[url=https://grrm.livejournal.com/151914.htmlhttps://grrm.livejournal.com/152340.html]https://grrm.livejournal.com/151914.htmlhttps://grrm.livejournal.com/152340.html[/url]

    我对同人小说不满意的一点是它的名字。事实上,我自己就写过同人,那还是我读高中的60年代,发表在漫画同人杂志上。但那个年代,这个术语并不意味着“使用别人的角色和别人的宇宙的小说”,它的意思仅仅是“粉丝为粉丝写的,在同人杂志上发表的业余小说”。那时漫圈才刚起步,而我们多数人都是孩子……有些人犯了错误,在他们的同人杂志中发布了业余爱好者写的蝙蝠侠或神奇四侠的故事,很快被National(如今的DC)和Marvel叫停。而其他人则更有理智,我也一样。

    我是一个粉丝,业余爱好者,就像今天的同人作家一样,为了爱而写故事……然而,尽管我爱正义联盟、神奇四侠和蜘蛛侠,我却没写他们的故事。我发明了自己的角色,为他们写故事:机械战士加兹、马塔·雷、雪地骑士。(译注:详见《梦歌》)当Star-Studded Comics(当时的著名同人杂志)的编辑和发行人霍华德·凯尔特纳邀请我为他创造的两个角色(发电人和怪异博士)写故事时,我抓住了机会……但只是在霍华德发出明确邀请和允许之后。这就是我写的同人小说。我不知道这个词何时何地开始被用来形容今天所谓的同人小说。我希望能有一个新的用词,尽管我承认自己想不出一个合适、明晰又没有冒犯性的词。这让我很困扰:人们听说我写过同人小说,就以为我未经其他作家同意,就写了取自他们作品的故事。

    对我来说,同意是这个问题的核心。如果作家想允许甚至鼓励别人使用他们的世界和角色,那很好。他们可以随意。如果作家不允许那样……我认为应该尊重他们的愿望。

    我个人认为允许同人小说的作家犯了一个错误。我不是说写同人小说的人邪恶、道德败坏或不可信任。多数人对原作都诚实、真挚而热情,而且对原作者充满善意。但是(1)任何一个人群中总会有一撮也许不那么好的人;(2)这扇门一旦打开,很难再次关闭。

    许多科幻和奇幻作家都听过几十年前的一个案例,它说明了允许同人小说可能带来的危险。作家玛丽昂·齐默·布拉德利(MZB)曾经积极鼓励她的“黑暗之极”系列小说的同人创作,甚至阅读和评论粉丝的故事。一切都很美好,直到有一天她在一个同人故事中遇到了一个与她正在写作的“黑暗之极”小说类似的构思。MZB写信给粉丝加以解释,并提出可以象征性付款,并在书中加以致谢。粉丝回答说,她希望得到共同作者署名以及一半稿酬,否则将提起诉讼。于是MZB没有冒法律危险,放弃了这本小说。她从此不再鼓励和阅读同人小说,并在美国科幻和奇幻作家协会论坛上报告了这件事,以警告其他作家避开危险。这差不多是二十年前了,对我,以及我这一代的许多其他科幻奇幻作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你也许会说,这不过是很久以前的孤例。没错。那么让我再举两个更古老的例子:ERB(埃德加·赖斯·巴勒斯)和HPL(霍华德·菲利普斯·洛夫克拉夫特)。ERB创造了人猿泰山和火星的约翰·卡特,HPL创造了克苏鲁神话。ERB以及他生后的公司极为重视保护他的版权,尝试使用泰山,甚至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可疑地类似于泰山的猿人,就等着像砖头一样接律师函吧。HPL则完全相反,克苏鲁神话很快就成了我们流派最早的共享世界之一。HPL鼓励Robert Bloch和Clark Ashton Smith等作家朋友从他的克苏鲁神话中借用元素,并增加一些元素,HPL自己又会反过来借用。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是HPL朋友的其他作家也开始撰写克苏鲁神话,直到今天。

    两位作家,两种决定。看起来很正常。

    而问题在于,ERB死时是个亿万富翁,住在一个名叫泰山的小镇的大牧场里。而HPL死时一贫如洗,一些传记作者认为,贫困带来的营养不良可能加速了他的死亡。HPL在其他作家中受欢迎得多,但光有爱是不够的,偶尔能有根牛排吃也不赖。每拍摄一部泰山电影,巴勒斯公司都能获得可观报酬,并且从《火星公主》电影改编(我在好莱坞时参与了它的制作)中收入颇丰,无疑也能从正在制作的这部电影里捞一笔……尽管这本书现在属于公有领域了。(译注:《火星公主》电影改编流产过数次。1993-1994年,马丁写了《火星公主》电影剧本,未制作。2012年,《异星战场》上映。)洛夫克拉夫特的版权方有从The Dunwich Horror、Herbert West、Re-Animator,以及最近的Dagon等电影,还有《克苏鲁的呼唤》的在线版上拿过一分钱么?我不清楚,不过我很怀疑。如果他们真拿到了,我敢打赌那也只是杯水车薪。而与此同时,新作家可以直接从克苏鲁神话中挖掘宝藏,写出新故事和新小说。

    我知道,克苏鲁和约翰·卡特一样,现在都属于公有领域。但这不重要。HPL因为让太多人在他的沙盒中玩耍,而几乎丧失了对自己创作的控制权。这就是我上面(2)的意思。同人小说之门一旦打开,就很难再次关闭。

    作家的创作是他的生计。归根结底,版权是ERB和HPL不同境遇的本质原因。还有人会奇怪为何多数作家会这么注重保护它吗?

    我们这些人,不愿意允许同人作者使用我们的世界和角色,不是出于刻薄,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我们的创造。

    此外,我们也必须这么做。关于版权的讨论很多,关于同人小说是否是非法的,是否是合理使用(顺便说一句,它不是合理使用,至少跟我对这个术语的理解不一样,而我在出版《末日狂歌》时,对“合理使用”有了不少认识。),但没有人提到版权法的一个关键:必须主动保护版权。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版权,你也知道,却不去保护你的版权,法律会认为你已放弃了版权。此后任何人都可以用你的东西做任何想做的事。如果我允许Peter、Paul和Nancy发表《冰与火之歌》同人,却什么都不说,那么Bill B. Hack和Ripoff出版社决定出版《冰与火之歌》同人赚钱时,我也没有立场去反对。Peter、Paul和Nancy也许是全世界最好的人,动力只是对我的世界和角色真挚的爱,但Bill B. Hack和Ripoff出版社却毫不在乎,他们只想要钱。

    打开门后,你无法控制谁会进来。

    没有人会这样做,我听到有人在背后低语。哈,出版史上这种情况多得是。甚至饱受非议的巴勒斯公司,在60年代就成了受害者,当时有人忘记及时更新某本泰山图书的版权,而一家三流漫画公司钻了空子,立马发行了一部完全未经授权(且未支付费用)的泰山漫画。

    这就是像我这样的作家不允许同人小说的部分原因。最后,我想暂时搁置所有法律和财务问题,转向更个人的方向。许多年前,我因小说《子女的肖像》而赢得星云奖,这个故事讲的就是作家与他创造的角色间的关系。我在现实中没有孩子,但角色就是我的孩子,我不希望有人带走他们,谢谢。即便是那些说自己爱我的孩子的人。我敢肯定这是实话,毫不怀疑这种感情的诚意,然而……

    有时我允许其他作家和我的孩子们一起玩。例如在共享世界《百变王牌》中。但我认为这是两码事。共享世界严格受控,比如《百变王牌》就由我掌管。我来决定谁可以借用我的作品,然后审核他们的故事,批准或驳回他们做的事。我会说:“不,Popinjay会这么说”或是“抱歉,巨龟永远不会那样做。”更重要的是(这在《百变王牌》中从未出现过,但在其他一些共享世界中却发生过)“不,绝对不行,你的角色不能弓虽女干我的角色,我他妈才不管你认定他有多强大。”

    这就是《百变王牌》,这个世界和这批角色创造出来就是为了共享。《冰与火之歌》完全不同。除了我之外,没有人可以虐待维斯特洛人。

    [本帖最后由 gspot 于 2020-3-9 10:56 编辑]
  • 木瓦哈哈
    除了我之外,没有人可以虐待维斯特洛人。
  • R
    REDEEM
    有写这么多字的时间不赶紧写书,这个老不死的
  • r
    ruler510
    适当放任,看准时机收网,这是原作者对同人作者的态度。同人粉丝同时也是原作粉丝,一出事肯定站在原作者一边。
  • m
    momogrant
    。。。。。。。。。

    本帖最后由 momogrant 于 2020-4-5 23:42 通过手机版编辑
  • p
    ppkzyl
    马丁表达的是作为原作者有权利限制同人作品的传播和贩卖,如果原作者声明不允许,那就没说的,但是也提到如果原作者对某些同人创作持默许态度,那就很难再对其他同人提起异议。
  • 宜静和大雄
    没听明白, 如果没有原角色和宇宙 自己创造的人物,又叫啥同人作品?
    还是说 蝙蝠侠可以出场,但只能当背景,不能当主角? 这个界限很模糊啊
  • m
    mollybear
    马丁能不能把小说写完再来说这些?
  • d
    ddwl
    有写这么多字的时间不赶紧写书,这个老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