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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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据悉,本解释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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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syyh
    本来以为这一代不姓胡了,结果还是胡,姬胡。
  • 武松
    第六条碉堡了,敢情前五条都是废话,直接第六条就完了。
  • 咕噜咕噜咕噜
    第六条好叼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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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xlw
    第六条给领导自由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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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tter2005
    请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什么是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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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G春上春
    第六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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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byone
    看前五条的时候还想赞一句合理,看到第六条直接喷了
  • 不是他
    没有放弃打击其它目标,只是为前五个目标设置了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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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enkidspunk
    第五第六简直是布袋解释了,这些部门出个情况说明盖个章就能把屁民扔进去定罪了

    最高法真可以,使劲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