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婚姻法新解释的影响几乎不存在。。。。

  • O
    Oldman
    看上去新解释是个新东西,其实都是现在司法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不过是各地法院先搞起来成熟后再由最高法出个文罢了。特别是上海,新解释中关于房产的几条规定和早在2004年上海高院就已经颁布的相关规定几乎没多少区别。换言之,新解释不过已经是将为法律界熟悉的东西变的公开化了而已,对实际财产的归属没多少影响的。。。。
  • i
    iorilu
    是这样的, 不过以前有人可能没搞太清楚, 现在干脆把膜戳破, 大家谈开来讲清楚省得以后麻烦
  • y
    yaritori
    学到了,就是房产证上绝不写老婆名字
  • l
    lin6410
    很简单,以后丈母娘同意嫁女儿的第一条件就是必须婚前把女儿名字加到男方房产证上。
  • 雾桑
    所以这是司法解释,而不是什么“新婚姻法”
  • 水星的爱
    到底怎么算产权?女方累计参与还款比例,占总还款的X%,离婚就把房子按市价估值或变现,然后女方得到这X%?
  • 李航就是大忽悠
    婚后赚的钱要两个人分吗?
  • Y
    Yododo
    我觉得这新解释挺好的嘛
    明确了对女人来说值得嫁的男人要么是不用父母出资就能独自买房的实力男,要么是愿意共同奋斗共享产权共还贷款的潜力股
    至于那些啃老买房又计较权利归属的卢瑟,本来就应该提防点
    新解释让那些可能一时兴奋冲昏头脑闪婚卢瑟的女人可以多提个心眼,用心良苦阿

    何况女人干嘛老指望着就靠一部法来保护自己,不能保护了就一哭二闹三上吊
    有这闲功夫自己提升提升加紧打拼自己赚套房子来哪有这么多烦心事
  • O
    Oldman
    (y-x)*(b/x)/2+b/2+c/2

    原房价x,现房价y,婚前个人支付房款部分a,婚姻期间共同还款本金b,婚姻期间共同还款利息c
  • 稀下枪手
    明确还是好的多
  • y
    yuanxm88
    posted by wap

    从审判上影响不大,但是都民众的普法意义重大。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就是婚姻法继承法影响切身利益最大
  • Z
    ZATO_1one
    基本同意oldman

    很多带V的名人就这个事情上蹿下跳看着真是好笑。
  • w
    woodnymph
    原来打拼一套300-400万的房子是如此轻飘飘的一句话,打拼个10年够不够?从22岁上班打拼到32岁变老之后再去找男人?

    每年省30-40万下来噢,每个月一定要省3万左右噢。
  • 水星的爱
    和我说的算法有区别么?我看差不多,我的就是没拆成本金、利息和增值三部分。而且,婚前个人支付房款部分a,完全和这个公式没关系啊,233333
  • w
    whenkidspunk
    其实明晰了产权有什么不好
    微博上那些小女生叫唤个不停,你麻痹的全世界就围着你转就心静了是吧
  • c
    copper641的马甲
    要嫁就嫁,不嫁就滚
  • 藕是张力
    楼主说的似乎不对吧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两版区别很大,感觉2004版较好,新版太冷酷无情了

    PS:个人预计,十年之内,等大家心态更平和的时候,会改回2004版

    [本帖最后由 藕是张力 于 2011-8-16 00:10 编辑]
  • 正版万岁
    什么时候如果女方悔婚
    订婚戒指必须交还男方再说吧
  • 我是我的马甲
    觉的是房价还能涨一百年系列。
  • O
    Oldman
    你这个是最高院的解释2,我说的是地方法院的实际做法。现在的新解释和地方法院的近年来的实际做法是一致的。
    而且,关于父母赠送房产这一条,你如果知道实际中离婚官司中是如何操作的,你就会明白为什么最高法会变换到新解释的做法。。。。
  • k
    kedokido
    部分问题还是与魔都原有做法不同

    但还是基本接近的


    另外,看清楚04年的前提

    是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
    1、完全出资,可能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登记在一方名下
    2、出资一部分,相当于送钱给夫妻俩两个,比如付个首付

    现在的解释不过是把其中的一两种可能,也就是登记在出资者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说的清楚一点而已

    [本帖最后由 kedokido 于 2011-8-16 10:41 编辑]
  • v
    vwelldone
    我一直想弄明白,到底如何明确房子是父母出资赠送给子女的。换句话说,留下转账凭证?子女写借条?还是其他?求解释。
  • k
    kedokido
    综合来看,做个赠与的公证
  • 稀下枪手
    转账肯定是最好的
  • a
    abiao
    写了也不能完全视为混同,详见上海高院相关审判意见。

    关键要保留出资凭证和依据,这才是王道。
  • a
    abiao
    银行转账保留凭证,如果是售楼处拉POS机保留小单。

    这么大额的资金,不可能没有凭证的。
  • O
    Oldman
    公证成本过高,赠与时出具一纸声明就足够了。当然,对于实际出资还需证明。。。。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1-8-16 11:09 通过手机版编辑
  • a
    abiao
    这年头,谁出钱谁享受天经地义的道理居然还有人不满,不晓得是什么道理
  • 藕是张力
    就是说虽然2004年出了司法解释,但是2004-2011年之间地方法院其实不是按照这个司法解释来的?
  • k
    kedokido
    成本高,但相对来说麻烦少点。
  • k
    kedokido
    怎么这么理解……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很多地方未必有操作的细节指引

    各地高院在尽量不突破解释的情况下,不过是就细节方面做更进一步的通知而已
  • O
    Oldman
    司法解释也需要具体细化到操作,解释2要求在认定父母为夫妻购置房屋出资为夫妻一方财产时需要提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证据,但该证据具体为何却没做规定。而地方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就形成了凡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就视为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做法。而新解释正式认可了这种做法。因此,并不存在地方法院不按原解释来的说法。。。。
  • 上海knight
    @上海knight mark
  • 藕是张力
    以产权登记姓名来确定赠与意愿,把这种情况用司法解释强行归入十八条第三款,我感觉很牵强

    把十八(三)中遗嘱或赠与合同,莫名其妙的扩大了外延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我觉得是违背婚姻法的,除非修改婚姻法

    随意修改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外延,真的很危险,不知道哪天又增加或者减少什么外延

    [本帖最后由 藕是张力 于 2011-8-16 11:50 编辑]
  • k
    kedokido
    我觉得还是能理解的

    从常理看,这种物权的登记多是基于赠与行为,何况赠与合同还是不要式的

    这次真正有问题的,还是在于第五条吧

    [本帖最后由 kedokido 于 2011-8-16 11:54 编辑]
  • 藕是张力
    物权的登记多是基于赠与行为?不知道什么意思,家里东西都是送的?

    况且物权登记不只是房产吧?既然房产可以这样解释,那其他物权呢
  • k
    kedokido
    我的意思是因结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这种情况

    从常理看,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被看做赠与登记的产权人没什么不妥吧

    [本帖最后由 kedokido 于 2011-8-16 12:40 编辑]
  • 4
    4531121
  • 藕是张力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上海真狠
  • 我爱一条柴啊
    @我爱一条柴啊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