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引争议 网友称鼓励养小三和离婚

  • r
    realsquall
    反过来想啊,如果提高女性权益,是不是鼓励女人养小白脸呢?
  • d
    darkgame
    大部分网友还是一群SB
  • F
    FCTGの羽
    高官们毕竟要为自己的情人们找找出路么,可以理解
  • 猩猩带我去战斗
    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作为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将什么也得不到,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不结婚,好好经营女人自己的事业,完全可以平平安安的过得很好。那时女人会感觉到:这比结婚嫁人要实惠、安定、富有和幸福得多!


    这是他妈怎样的一种脑残网友啊。。。。。
  • a
    abiao
    “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说,结婚8年后,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4年后,贵重物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记者不是法盲麽?
  • f
    floweryc
    明明是叫女人们不要当小三
    是哪些SB能理解成支持养小三的
  • t
    tzenix
    早该出台这样的法律了
    不然这个社会将会越来越现实
  • 红叶
    liba女情绪不稳定了

    饭文#O9: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from 海德沙龙(HeadSalon) by 辉格
    2 people liked this

    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辉格
    2010年11月17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财产许诺的有效性问题;由于该解释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最敏感的环节,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庞大,而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责任的认知却日益分歧和模糊的今天,值得花点功夫来理解该解释将给婚姻和家庭带来何种影响。

    在读过解释全文之后,我总的观感是,它一方面(第二条)旨在强化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打击第三者从婚外关系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大部分条款),它大力强化了婚姻责任的有限性;在几乎所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边界可能存在模糊的地方,它都将财产认定为个人的;最后,它再次强调了婚姻缔结决定的非交易性质,拒绝支持彩礼性质的财产转移作为婚姻契约的一部分。

    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都有着强烈的进步和现代化倾向,强化一夫一妻制,打击包办和买卖婚姻,切断婚姻与家族义务的联系,否认婚约的交易性质,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等等;本次解释看来朝这个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在我看来是颇为激进的一步,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进步/新潮/女权主义人士眼里,这无疑是个进步。

    然而,对于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较为传统和保守期待的人们,这或许会令他们更加无所适从;像中国这样庞大的国家,大城市、小城镇、农村之间,各地区 /民族之间,有着十分不同的习俗和文化,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性质、婚姻责任的内容和组建家庭时的财产安排,有着千差万别的看法和期待,法律的意义便在于保护那些合理的期待不至于落空,一部成文法若过分与人们的普遍看法和期待相违逆,它就是在扰乱而不是维护既有的秩序,而它本身也很可能因得不到普遍遵守而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律。

    现代人越来越看重婚姻中的感情成分,这是没错的,然而感情无须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婚姻区别于其它两性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正是其所附带的财产安排和财产性关系;无论浪漫主义者是否承认,缔结一桩婚姻的行动就是一项契约交易,该契约对双方投入于即将运营未来共同生活和子女养育的合伙企业(即家庭)的资源,和在该企业经营过程中各自须履行的义务和可获取的权益,作出了精细的规定。

    当然,实际上双方无法将这些条款一一写下来,绝大多数人缺乏将契约成文化所需的抽象和表述能力,多数条款只能是默会的,而默契的内容高度依赖于双方对习俗和传统的共同认知;好的法官和成文法应帮助人们识别、抽象和阐述这些默会的规则,而不是凭空制造规则;比如,由某方长辈提供的婚房,无论是否言明或记在谁的名下,都是投入于新家庭的资产,是对方同意婚约的前提,将其认定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因而属个人财产,是很不恰当的。

    传统上,女性选择嫁给某人,是抱着“托付终身”的期待的,由于女性再婚时的处境和议价地位远远弱于男性,其最初选择的机会成本极高,因而有理由要求男方作出可靠的长期承诺;在传统社会,这种承诺包含在几乎永久性的默会契约之中,由对方在整个婚姻存续期中逐日履行,但在现代社会,“托付终身”的期待显得越来越不合理了,而女性也逐渐学会了要求对方提前履约或提供抵押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最好的保障手段就是诸如一套房产这样的巨额抵押品。

    法律应支持和保护这种履约手段,至少对于共同生活的那套房产,以及维持双方及子女在婚内事实上长期享有的生活水准所需的财产和费用,应默认的认定为婚内责任,除非有其他成文契约明确的解除了这些责任;最新的司法解释似乎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它认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孳生财产)默认的不随婚姻缔结而进入共同财产,只认定那些婚内形成或明确登记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才是婚内的,这无疑将弱化女性的契约地位。

    显然,要求所有女性在结婚前仔细阅读每条成文法规定并深入精确领会其现实含义,是不合理的,而最终当她们真要面临这些条款带来的冷酷现实时,无异于一盆泼头冷水;更糟糕的是,对于已经存在的婚姻,这些规定将具有事实上的追溯效果:这些婚姻在缔结时,当事者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预期到未来离婚时会有这样的结果。

    更何况,对于数亿仍生活于民风保守的农村和小城镇的女性,其中不少或许仍抱着在都市人看来早已不合时宜的托付终身期待,或许仍指望传统的默会契约会保护她们的利益,必要时司法会为她们提供救济,但很明显,有朝一日当她们果真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将是失望。
    相关文章
  • i
    iorilu
    明明是保护私有财产, 对男女都适用
  • w
    whenkidspunk
    对啊我看了又看读了又读也没看出来怎么个支持法

    这鸡者真是大傻逼系列啊
  • 稀下枪手
    跟物权法保持一致,给房产部门减压
  • t
    tzenix
    记者估计也是个liba女
  • i
    iorilu
    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
    猴子捞月绝壁小三:D
  • l
    lblqkgklf
    “网友”都是女的把,是不是觉得“小三”不会消失的,只是分手费多和少的问题,如果法律保护小三权益,男人必须支付巨额分手费,就能让大部分男人没法找小三,女人就安心了,同时,当小三的女人分手后得到的钱也增多了,一举两得
  • 娇生冠养
    文/本报记者 杜安娜

    网友“小麦微语”

    中山大学教授鲁英





    全他妈都是女的
  • 娇生冠养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家法律说的是“夫妻一方”、指的是配偶,又没特指男人,换句话说,如果女人买的房子,男人同样一分也分不到,
    对男女都是相当公平的一个法案,不知道这个老贱逼、网友贱逼们怎么理解成“这将极大地伤害到妇女的权益”?

    [本帖最后由 娇生·冠养 于 2010-11-19 12:50 编辑]
  • 安东尼尼
    女人占了便宜不叫便宜.男女一公平就叫吃亏...........
  • e
    eastwoodwest
    明显是男女平等的事情。女性涉及到自己利益的时候,就装弱势。其实一直很强势。
  • 安东尼尼
    到底有个女神进来,发表下意见吧
  • m
    mephisto
    天涯也是一大片,都是一帮SB女,好像找小三的都是男人,自己生了孩子吃亏了,有本事别生啊,还是说生完了这孩子是男方的私有财产,一自然规律现在被拔高的越来越伟大神圣了,还得寸进尺了。
    有本事自己去弄套房子,找个小三,男人一样抢不走,占不到便宜就喊吃亏,什么心态
  • s
    sunzhensz
    20岁,我跟你谈感情的时候,你给我谈钱
    30岁,我跟你谈钱的时候,你给我谈感情
  • B
    BIG.BOSS
    什么情况啊.....
  • 老江湖
    支持新婚法
  • 黑郁金香
    说到底还是不是钱的问题,,,
    男人有钱就该玩女人。。。
    做毛模范丈夫,男人的责任就是对自己负责就是最大的责任。。。
  • 尤拉
    慕容晓晓唱的好,爱情真成了买卖。
    这玩意不是定个法就能转了人性的,该卖B的依然卖B,该偷腥的依然偷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