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那个出租司机是不是应该判死刑
- Oldman罪行成立,不等于判死刑……
- 流川枫判有期得适用于刑法,刑法有类似条款么?
- Oldman原来你以为凡是故意杀人罪都是判死刑吗
- 调和我觉个这个可以算在交通肇事里 因为明明封路 你还要往里开 算违反交规了吧
- zo应该按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最多了。。。
道路修建公司应该承担等同责任。。。 - 调和路段已经封闭禁止通行了 我不认为道路修建公司应该承担等同责任
不过标志太不显眼 或许应该谁放标志的谁承担责任
[本帖最后由 调和 于 2009-8-10 10:51 编辑] - OpEth那你前面还扯什么合同法?
- OpEth另外有说法是乘客强烈要求往里开的。。。。。
这里适用蜜蜂君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PS:俺对这个理论颇不以为然。。。。。 - 流川枫我可没这么说啊
- 调和乘客又不是拿着枪逼司机开 司机完全可以选择不往里开
- 猩猩带我去战斗首先要讨论是不是不作为犯罪,然后才能看是不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
具体到这个案子,我觉得不作为犯罪应该没啥问题,紧急避险也很难成立。。。。 - Oldman合同无法履行不等于合同失效阿
- OpEth如果说司机犯罪的话,那幼儿的监护人也绝对犯罪了,自己逃命让幼儿淹死。。。。。
- Oldman即使按交通肇事罪判,死了两人,又负主要责任,至少3年以上……
- OpEth事后主动报警没逃逸也没喝酒,应该是3年以下。。。。。
- Oldman死两人以上又负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判3年到7年
- OpEth这个主要责任的认定还有争议呢,水灾应该算不可抗力。。。。。
- 调和如果报道属实 显然是司机负主要责任 放标志的人负次要责任
- 猩猩带我去战斗没错,如果是能救而未救,就是不作为犯罪。。。。。
- Oldman按报道,司机已经供认,把车开到水里是他自己没注意到禁行标志。这就无话可说了。
- OpEth但现在舆论光盯着司机了,这不公平。。。。。
- zo光放标志不封路,同时无人监管,不得不说是有关部门的问题。。。。
- OpEth“没注意到禁行标志”这句话可以有两个解释:
1、禁行标志明显,司机自己疏忽了。。。。。
2、禁行标志不明显,以至于司机根本就没法注意到。。。。。 - Oldman不错,律师可以由此抗辩。但是现在事实查证之前,司机还是涉嫌有主要责任的……
- 装机工司机点背了
- Oldman确实。
首先司机涉嫌不作为犯罪,即使不作为犯罪不成立,也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且还是涉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我个人估计,最后交管部门不会担责,这司机还是要被上主要责任,5年有期徒刑跑不掉了…… - 5块饭不是背是有点太老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