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丢了,竟然都是银行无责啊

  • Y
    Yit
    上千万必须存国外银行了?
  • 皖皖皖
    没契约精神的国家
  • c
    cywater2000
    洗地的呢~~~
  • h
    hhhiro
    记得之前哪个帖子里见到有人说余额宝发生被盗全额赔付?谁能具体说说。
  • f
    fatehe
    中国的银行也就是中国吃得开垄断,去国外一年就死。
  • 雾桑
    这次杭州团伙搞的一系列案件有共同点,主楼没讲。

    储户都有在对外汇款的申请书上签字。
    尽管储户很可能没意识到这是汇款给别人,但他签字了。。。

    跟你不一小心上了钓鱼网站并给骗子汇款没有本质差别。
  • b
    breadabo
    我觉得还是看完法院判决书再发表意见比较好,不要光听记者怎么说就怎么信。
  • w
    wind0631
    整个新闻其实有一段介绍了诈骗人是如何骗储户钱的,但主楼并没有把那段也转载过来。
  • s
    sunzhensz
    之前的新闻,还有苏州的新闻,我都看过

    钱没进银行,是银行自己的问题
    因为储户是在银行的柜台,柜台里的员工给办理的手续
    是银行和员工自身的问题

    而且还说了,大地方的银行还好,小地方有的银行,员工故意把纸张折叠遮住,只留出签字位置,让储户直接签字
  • j
    jovizhu
    张嘴骂一骂又不用花钱,不骂白不骂嘛。
    当年不是很多人说外资行一来国内银行全灭,老子去外资行享受上帝待遇么?
    呵呵,现在外资行来好多年了,有人又改口成国内行去国外全灭了
    其实吧,国内行在外国开分行的都不知道开了多少家了
    说到底,还是键盘侠V5
  • 真忘私绵
    银行员工干的话
    怎么会无责
    你让门口扫地大妈来试试
    看看有没人签
  • t
    trowa2045
    我觉得银行员工诈骗损失应该银行来,被外人诈骗损失个人信息被盗算自己头上
  • Т
    ТheRock
    这也没办法吧。。。

    你说存折被偷了,然后人家去取钱,或者那些骗子电话,骗你划款甚至直接骗账号密码。。。

    银行怎么负责。。他一个不能帮你去追查这个人(最多提供信息)二他也不可能直接听你说了就给你赔付啊。。。这还得公安管吧

    你说要银行加强安全监管,取款汇款的时候必须出示身份证且证人核对。。。肯定又不少人要骂娘
  • f
    fpestock99
    这一系列还有一个特点都是高息揽存。
  • 不死鸟
    有人诈骗罢了
  • r
    redwolfs
    +1办法的,国有也不靠谱的
  • 他喵的
    这些案子有个普遍的现象就是记者没有把所有的事情都讲出来,高息揽储和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怎么不说。
  • l
    literry1
    说要“洗地”的都是被钓鱼钓出来的
  • 美脆皮
    这确实和钓鱼网站性质一样,简单说就是等于你自己汇款给骗子
  • a
    abo07
    判过类似的,一老太太到银行买基金,柜员直接把钱存自己账户去了
    一审判银行赔,二审被改,再审又支持一审
  • 脾气不太好
    中行在国外开了几十年,工行也在几十个国家开了好几年(以前政策限制不许)
  • 暗影公爵
    银行是谁开的? 搞清楚这个问题,就简单了。
  • y
    yiwenzi
    存几百万丢了
    不是内鬼谁信?
  • 扣子
    反正穷屌没钱存银行,不关心这些
  • 来是
    关键是柜员犯的事银行无责,但柜员能取得储户信任靠的是什么?
    对个人的影响嘛,我们强势群体要把招子放亮点,别被弱势群体的临时工骗了
  • w
    wind0631
    这次的事情是储户去存钱,银行员工说能提供高额利息的存款,可以帮储户办理,但要求储户在一年内不能查,储户同意,签字,钱就直接转进诈骗的人账户里了,就这么简单,被发现是因为有储户多疑,跑去查了账户,发现里面没钱。
  • s
    slr
    银行员工到底能不能代表银行?不能的话我找行长行吗?什么,行长也不行?
  • j
    jovizhu
    这其实是个表见代理的概念,不过存款人也存在认知责任,国家一直在宣传高息揽存非法,非法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什么?你不知道高息揽存非法?那骂ZF去,立个法居然还不让广场大妈们知道,都吃干饭去啦?
  • f
    fenugreek
    银行内部竟然出现这么多内鬼,不进行肃清难以服众啊,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素质和背景审查不需负责吗?
  • k
    k00790
    学校和医院哭死了。在学校出个任何事都是学校责任。在医院出个任何事都是医院责任。这些人能去闹学校能去闹医院,怎么没有人去闹银行?
  • w
    wsldu
    嗯,我也奇怪这些人拿这么多钱去存银行,连什么单子都不看清楚就随便乱签 ?
    凭这些人的脑子是怎么赚到这么多钱的啊
  • 脾气不太好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如何算为表见代理,那么第三点就是争议的要点。
  • 脾气不太好
    按照法律,超过规定的高息不管是银行员工还是行长,市长省长,都是无效的。
  • c
    cym
    这位是明白人,问题是有几个键盘侠能耐心看完这一大段话?还不都是先骂银行再喊那5个字母~
  • 查理·布朗
    LS一堆人发帖不看帖的?标红了都看不见?色盲?
  • 脾气不太好
    本报南京5月21日电 (记者 张宽明)今天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历经5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储户张菊花与银行900万元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早在2009年8月31日,浙江台州的储户张菊花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菊花一审诉称: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在扬中支行开户并办理了半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将900万元存入该行。2008年12月,半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到期,张菊花去扬中支行提取存款时,发现该900万元存款已被他人转走。之后,张菊花多次与扬中支行交涉,要求扬中支行按储蓄合同偿还张菊花存款及相应利息,但均遭扬中支行拒绝。扬中支行一审辩称:因扬中支行营业部原经理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扬中支行不应承担责任。

    镇江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张菊花经郑云素介绍,与郑云素、石丽、张慧晶等人一同来到扬中支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牡丹灵通卡,密码方式为:客户自留密码。张菊花本人设置了密码,同时张菊花还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张菊花对上述业务签名确认。

    当日,张菊花办理好存款手续后,何卫华向张菊花出具了盖有“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保管单。承诺函载明:“对于您存入扬中工行营业部的存款,存款人:张菊花,账号6222001104101072836,金额900万元,特对此存款作如下承诺:1.保证存款安全;2.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来扬中工行营业部支取本金;3.如若违反上述条款,扬中工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该承诺函上何卫华签了两次名,并捺有手印,其余签名“洪伯章”、“王民”均系何卫华代签,“洪伯章”为扬中支行工作人员,扬中支行无“王民”此人。保管单载明:委托保管单位张菊花,银行存单(折)共1张,银行存单(折)开户银行扬中工行,号码6222001104101072836,金额900万元整。保管期限从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日止。该保管单上的签名状况与上述承诺函一致。

    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卫华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是虚假的。2011年11月29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何卫华犯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2007年7月,何卫华花费200元找他人伪造了“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一枚。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张菊花与扬中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第二,综合分析证据,可以认定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第三,扬中支行没有过错。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何卫华使用张菊花账户上的款项与扬中支行无任何关联。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菊花的诉讼请求,张菊花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认为,张菊花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存折主张扬中工行支付存款本息。存折是证明张菊花与扬中工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基于该储蓄存款法律关系,扬中工行负有向张菊花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而银行向储户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可以由储户凭存折到银行柜面办理取款外,还可以由储户通过与之对应的银行卡或网上银行方式自助支取存款。无论哪种取款方式,储户均应尽到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相应的密码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如果因储户自己保管不善或主动授权他人保管,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则银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现有证据证明,何卫华控制了张菊花的银行卡、U盾,并知晓张菊花设置的密码,对此应由张菊花承担相应后果。何卫华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保管单、承诺函对扬中工行没有约束力。

    终审判决书长达11000多字。宣判后,针对本案争议的事实、焦点、热点问题,本案合议庭法官向到庭旁听的新闻记者作了释明。


    ---------------------------------------------------------------------

    其它案子不清楚,这个案子非常明显,自己的过失。
  • l
    lijgame
    另外你们说那些在营业厅诈骗的和银行内部没勾结能搞这个? 呵呵呵呵
  • j
    jy00885876
    洗地的都是银行工作的吧。国外在饭店门口摔一跤都几亿。国内几亿被员工骗走不赔偿。
  • y
    yjzero
    法院:委托私人理财和银行无关

    新华报业网讯 浙江储户张菊花在江苏镇江扬中市工商银行的900万元存款离奇失踪之事,在网上引起舆论热议和关注。昨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储户张菊花上诉。判决后,张菊花代理人表示不服,还要继续申诉。

    储户打官司:

    900万被银行主任私吞

    被网友称为“秋菊”的张菊花是一名浙江储户。张菊花称,2008年6月2日,她在江苏扬中某银行开户并办理了半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将900万元存入该行。存款到期后,张菊花去银行提取存款时,发现该900万元存款已被当初帮她开户的银行扬中支行营业部主任何某转走。

    纠纷发生后,张菊花表示,她一个浙江人,之所以愿意把钱存进扬中的银行,是因为扬中支行营业部主任何某承诺给她比普通存款更高的优惠利息。但后来,作为银行营业部主任的何某,却私自将她的存款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储蓄合同,银行应该予以赔偿。

    为了找回900万存款,张菊花到银行沟通,银行拒绝按储蓄合同偿还张菊花存款及相应利息。

    索赔被拒后,张菊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存款900万元,并承担同期存款利息。

    此案案发后,曾在涉案扬中支行担任营业部主任的何某接受警方调查。

    一审判决:

    银行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根据张菊花与何某之间的约定,张菊花在扬中某银行的存款期限为半年,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日止。除银行应支付正常活期存款利息外,张菊花还可享受月息2分的利率。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何某将张菊花账户中的900万元陆续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扬中市公安局根据扬中某银行的举报,以何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之中。

    一审法院认为,张菊花于2008年6月2日将900万元存款存入扬中某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同时将银行卡、U盾放在何某处,并连同银行卡密码也告知何某,与何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900万元丢失,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也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菊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00元,鉴定费79000元,合计153800元,由张菊花负担。

    省高院二审:

    年息40%的非正常现象

    张菊花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张菊花上诉理由是,她与何某个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与事实不符。张菊花与何某在银行办公室见面不是为了私事,而是洽谈储蓄业务,张菊花无从知晓何某已经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期间,银行方面表示,张菊花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浙江台州华融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较普通人应有更多的金融知识。张菊花明知国有股份银行存款利息不可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而何某承诺她的年利率达40%,银行不可能有此业务。张菊花称存款期限为六个月,但存折注明的是活期存款。张菊花不仅收取高额利息,且收到利息不出具任何手续,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也是不可能的。

    省高院:

    银行卡、U盾、密码

    交他人保管,损失自担

    江苏省高院认为,张菊花在台州华融担保公司工作,理应具有比普通人更多的金融知识和经验。对于将银行卡、密码、U盾交给何某个人,向他人索要年息40%的非正常高息,张菊花明确知晓与何某之间进行的并非是银行业务。

    即便因银行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及时办理手续,在一段时间内仍让何某在该行拥有办公室,存在造成张菊花认为何某仍是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但是因为开户申请书已经明确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保管银行卡、存折,张菊花将银行卡、U盾、密码交给何某个人控制,从而造成其900万元存款被何某支取的后果,与银行无关。

    昨日,江苏省高院判决驳回张菊花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张菊花负担。

    二审法官:

    900万半年获息137万

    非正常银行存款行为

    昨日,主审此案的省高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中表示,张菊花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交付和告知何某,从何某处收取承诺函和报关单,并不属于善意无过失。无论何某当时是否银行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发生地点是否在银行办公室,都不影响张菊花和何某之间并非银行业务的认定。张菊花在银行存入900万元之后的半年时间,从何某等处获取137万元的高息,并非正常的银行存款行为。记者冒群
  • 脾气不太好
    银行内部勾结啥了?

    浙江这批事都是,你送过来的单子就是转账单,哪个神仙会专门去问你转账单要不要变存单?

    台洲这事更喜剧,你丫全套存单,印章,证件,密码都给别人了,银行难道还要先打电话问下是不是你本人意愿? 对了,还得先去公安联系电信移动查下你老人家的电话先。
  • i
    imya
    赞同雾桑。。记者们只要能博眼球就疯狂写。才不管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如何才能让别人不上当。。这个事情怪到银行身上有毛用。以后难道取现金放床底么。
  • h
    handsomeken
    刚看一个案子也是这样,跑250公里外的银行,存250万,存好就给25万利息。最后钱没了。
  • h
    handsomeken
    摔个跤几亿?我出机票钱你给我摔一个,赔的钱对半分好吗?国家随便你指定。

    本帖最后由 handsomeken 于 2015-1-18 13:03 通过手机版编辑
  • m
    mai84619
    银行正式员工搞得,公司竟然无责?真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