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现在也没搞懂,福建那个诽谤罪到底有没有判错?

  • O
    OpEth
    法律达人来说说看。。。。。

    俺倒不认为那三个人说的就一定是事实。。。。。
  • 呕吐啊
    我认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时候私自散播谣言 肯定构成犯罪的
    至于构成什么罪说不好
  • 左右中
    宣判的罪名与起诉的罪名不同,而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判了个自诉的罪名。换句话说在没有原告的情况下把人判了。
  • O
    OpEth
    诽谤罪通常而言是自诉罪,但刑法中有这么一句扯蛋的话:“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左右中
    即使以此为由要判诽谤,也得先当庭宣判诬告陷害罪名不成立,诽谤罪另行立案。
  • V
    Viewtifuldai
    问题的关键是是什么证据证明他们是诽谤
    问题的关键是是什么证据证明他们是真实

    证据 证据呢
  • O
    OpEth
    诽谤罪的举证责任究竟在哪一方?

    俺是法盲,不过凭直觉认为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要合理些。。。。。

    因为要让原告证明诽谤言论是完全虚构的,这很难举证,而要被告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并非诽谤,就比较容易举证。。。。。


    百度知道上也是这么说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5806636.html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0-4-17 10:16 编辑]
  • f
    fenny
    就算不是事实,这种处理方式你不觉得可悲?
    一个生病的人,一天没见就变成被解剖过的尸体了
  • 猩猩带我去战斗
    诽谤罪构成要件很容易查得到,自己对去吧。。。。。

    不过说实话我到现在也不清楚这个诽谤罪的受害人是谁,是那个女孩妈妈说的lj人吗?
  • 调和
    那三个人说的不对就能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大量网民发帖也是社会秩序呢。。。。。
  • 左右中
    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
  • O
    Oldman
    我看主要还是实体问题,诽谤公诉也是可以的,因为这个标准太模糊了
  • O
    Oldman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两回事
  • O
    Oldman
    其实我觉得诽谤死者达到一定程度定为犯罪是没什么问题的,比如台湾刑法里就有这么一条。

    关键是天朝刑法里没有这个罪
  • T
    TGFC股神

    更粗、更大、更长。。。。。
  • O
    OpEth
    的确,到底诽谤了谁?这确实是个问题。。。。。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里面是有诽谤对象的。。。。。
  • 莫天苍
    晕,论诽谤罪判没判错,是看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不是建立在基本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在某个组织可以随意左右法律的国家里讨论这些法律所带来的结果是对是错,不觉得很可笑么
  • O
    Oldman
    天朝的法律即使说不上先进,但基本上还是紧随世界潮流的。

    不要把人的问题归咎到制度上
  • 猩猩带我去战斗
    就刑事立法来说,世界潮流还在中国法律前边很远的地方,跟是跟着呢,紧不紧只有插过才知道。。。。。。
  • 天天吃白菜
    《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

    A、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

    B、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C、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由于诽谤涉及的内容通常是不公开的,隐秘的,往往不为人所知,在审判实践中对该内容是否属“虚构” 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其中如男女关系,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间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责他们有男女关系,只有在他们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时,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男女关系。但证实这种男女关系,除了有人证实亲眼所见、或用照相、录相、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或对所生子女进行DNA鉴定等来认定外,其他诸如风言风语的传闻、人们感觉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而要证实男女关系是否存在却是比较困难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确凿的证据,而另一方似乎也难能证实自己的清白,因为证实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为男女关系的另一方都声明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辩白,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又有限;针对那些没有指明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的诽谤,无法通过其他旁证用排除法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如本案就属这种情况,按辩护人提供的十几个人的证言,都只是证明说知道黄某有这种事,但没有一个证实是亲眼所见或直接证实的。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的,由法院按照证据,来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对于某些判断不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则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控诉方,而诽谤罪构成要件中要求诽谤的内容必须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由此则引出这样的命题:对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虚构的,由谁负责举证?还是由法院查证?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己规定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规定已经明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自诉人一方,而不是由法院查证。

    对于证明诽谤内容是真实还是虚构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1、《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己包含了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的原则精神,被告人不应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自诉人承担。2、自诉人举证责任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证明被告人有诽谤行为,同时应能证明达到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内容,即“诽谤内容是虚构、捏造的,而不是客观存在”,因为诽谤行为与诽谤内容是一个整体,这两者的结合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如果自诉人的证明程度不能充分证明诽谤内容为假、或对该内容是真是假不能确定,则对被告人犯诽谤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观点二、认为应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如认为自己言行不构成诽谤罪,其应该对自己所散布言论负责,举证说明其真实性,应言责自负;其散布内容是否真实,不应由相对方来反证其是不真实的。被告人如不能证明所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就应承担诽谤罪责任。观点三、认为证明散布行为是被告人所为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证明散布内容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
  • O
    Oldman
    所以如果要指责,请指责具体的人,不要指责制度。制度是背黑锅的。
  • 天天吃白菜
    专家解答:网友发帖是否构成诽谤罪?
    无新增犯罪事实,上诉不能加刑
    河南灵宝王帅案已有了处理结果:灵宝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王帅获赔783.93元。而内蒙古又曝出相似事件:因网上发帖而被抓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同样因“诽谤”,已入狱1年。那么王帅和吴保全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记者就此采访了某检察院相关人士。

    该人士介绍,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界定是否构成诽谤的条件有三。一是,须有捏造和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是发帖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帖子里发布的内容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发帖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该人士表示,诽谤罪的立案一般都是被诽谤的自然人自诉立案,但如果自然人捏造和散布的内容严重损害了政府名誉或者国家利益,也可以公诉立案。王帅和吴保全案的关键,就在于二者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以及二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内容属实或者内容虚假但二者并非主观恶意捏造和传播,都构不成诽谤罪。

    此外,据媒体报道,吴保全一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上述检方人士表示,如果仅仅是吴保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那么二审只能维持原判或者减刑。只有检方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并提出抗诉,才能在二审时加刑,否则二审加刑就是违法。

    http://rexian.people.com.cn/GB/56026/9158715.html
  • z
    zo
    确实现在的问题是到底诽谤了谁?
  • 莫天苍
    你说说我指责了什么制度??
  • 天天吃白菜
    如果是本案,估计是公诉立案。(如果自然人捏造和散布的内容严重损害了政府名誉或者国家利益,也可以公诉立案。)
  • 莫天苍
    狼和小羊么,是否损害了政府名誉和国家利益是谁说了算?有没有可靠的监督?
  • z
    zo
    看了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指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社会人士聂志雄),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如果被害人确有对象,为什么要公诉而不是自诉?
  • 猩猩带我去战斗
    楼上几位,诽谤罪的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存在诽谤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声誉啥的,所谓的破坏社会秩序,指的是对自然人的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
  • 天天吃白菜
    就国内的情况,立法、行政、司法都是同一个党。你觉得谁说了算?
  • 首斩破沙罗
    高级工程师游精佑在法庭上的陈词

    请允许我未经调查核实使用了“尊敬的”三个字来称呼你们。我之所以使用这三个字,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主观不故意”。也不存在“客观故意”或“客观不故意”。我确定在人类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事都存在“主观”或“客观”原因,更多的时候,只是被“主观必然性”或“客观必然性”支配,它是我们生活中自然而然的一部份。

    就好像今天的“诬告陷害罪”,我用望远镜加显微镜都查找不到“故意”,无论是所谓的“主观”或“客观”。我的家人、我的朋友、我的同学、我的亲戚,凡有二面之交的人,恐怕都不会奇怪和责怪我帮林秀英女士录制视频,因为我被我的必然性包围。

    首先我是一个教徒。与其说我信仰天上的上帝,不如说我信仰头顶的正义和内心的良知。良知的煎熬和正义的信念,这是我生活必然性的推动力。从我爷爷辈始,同情和关怀,这是我们家族不变的职责,而且我以此为荣。

    2009年6月25日晚,当我看到林秀英女士,我真切地感受到她的痛苦,她的走投无路。如果能做更多来减轻她的痛苦,我毫不犹豫地会做更多。但我不是上帝,我,包括我们每一个人,能做的其实并不多,任何人都不能挽救一个痛苦的人的痛苦,但任何人都能做到引起救济、引入救济,哪怕仅仅是引起救济的注意。这是因为----

    其次,我是一个公民。我自己封自己为“公民”,不管党和**承不承认,乐不乐意。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我有我的各种角色以及做好这个需要承担的职责;作为教徒我有正义和良知的准则;作为一个人,我要有人之为人的共同责任:平等相爱。这是我要做一个公民的必然性。

    当然,法律是公共财产,引导我们达致正义和良风美俗。没有法律的匡扶,所谓的“正义”都会成为罪恶的借口。对我的“诬靠陷害”的指控,关于法律上的适用,我的律师已经当庭陈述,我没有补充。我只想再次重申,我没有捏造出林秀英女士这么一个人出来,也没有捏造严晓玲这么个人出来;也没有捏造出一段视频出来。

    从我被拘留那天始,我从来都承认,而且是荣幸地承认,我确实录下了一段视频。难道“记录”和“捏造”是能划等号的吗?!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因我记录的视频,伤害到了相关人员的感情,我愿意为此道歉!
  • 莫天苍
    所以就是狼和小羊啊
  • z
    zo
    既然是自然人,那么应该自然人自诉,为什么这个案例是公诉?
  • 2
    2342
    一切法律都可以让实权者想遵守就遵守 想don't give a fuck就don't give a fuck 这不是制度问题是什么问题?
  • a
    akadatez
    有能力的还是移民吧。。。真的
  • O
    Oldman
    美帝的法律体系你让天朝现在这群人来搞,也能搞成天朝这样。这也是制度的问题?
  • s
    sneezingbee
    到底是权力设置制度在先,还是制度约束权力在先?这搞成鸡生蛋诞生记了……
  • 猩猩带我去战斗
    什么样的人和什么样的制度之间的关系其实并不复杂。。。。。。

    就说刑诉法律师介入时间问题,难道中国法律制定者不懂现在这么设置的引起的问题,并不是这样,而是司法机关从上到下的抗拒,也就是说,那些人也知道对保护嫌疑人的有利的制度对于刑讯的不利。。。。。

    类似的还有本案中就有的超期羁押问题,并不是说设定了严密的制度就能完全杜绝,但是制度的规定和威慑作用也不能小瞧。。。。。
  • s
    sneezingbee
    我也同意。任何一个现有制度都是现实势力格局的结果,不能改变势力格局单纯去怪制度是么意义的…………
  • 天天吃白菜
    怎么还是人的问题? 现有制度下,坐上法官这个位置的人就不会受大众制约,没有大众制约对于大众而言就有相对绝对的权力。换任何一个人上去,结果都是一样的,你再有良心再有道德感,上级部门一个文件下来,你不这么判就得滚蛋。你觉得还是人的问题?
  • 小孔
    http://tieba.baidu.com/f?kz=749770539
    汤姆克鲁斯与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