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别高兴的太早

  • 刁德一


    看着这幅图,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应该会对提高个税起征点拍手称快,收益的人群只怕不在少数。人们唯一不满的是,提得还不够高,远远还不够。如果说,还能把这三千的起征值提高到五千或者一万,那估计更多的人会兴奋得睡不着觉。

    写在工资单上的税,是最牵动人心的税。提高个税起征点,是每个月实实在在的少从工资单里划走数十、数百乃至数千元,精打细算的我们能不高兴吗?个人所得税,看得见,摸得着。政府收了,收多了,就是明着眼割肉,工资条里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就成了人们感知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不管说,国家在总体上是否真的减税了,如果说,能给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减少税收的感觉,那就是当局政治上的成功。

    但本文想指出的是,个税的核心问题仅仅在于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上吗?我们只为未来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这一简单的“胜利”而兴高采烈吗?

    “目前的个税改革讨论缺乏实质意义”——一位直爽的作者开篇就如此讲到。目前的个税改革讨论,翻来覆去无非是:免征额提高多少,高税率起征点降低多少。这种讨论没有触及到我国个税制度的深层,不能算是改革。或许,从一个正义的国家职能角度上讲,当前的个税改革——提高起征点、减少税率级差,都还没有真正触及到收入分配总体性改革的门槛。毋宁说,这只是收入分配改革前的一盘心理战小甜点。

    但至少,个税修法是一面镜子,它凸显中国财税体制的问题和弊端。

    网站的专栏作者菁菁远山在文章《警惕“个税”蜕变成强势者手中的“绞索”》说,民意总是让人感动的想哭,因为真实的民意永远是《红楼梦》中的“甄士隐”。我只想说,只有到胜利的最终点,这样感动的泪水才来的安心踏实。当前,感动帮不了什么忙。我们或许更应该深入地问一问:我们的个税体制,存在着怎样的整体性缺陷呢?为了真正达到普遍的社会福利,个税的角色扮演,还有哪些错位?

    穷人老实交,富人征不来

    从直观上来说,我们当下的个税累进制税率设计似乎是在帮助均贫富,帮助实现杀富济贫。例如,最高的45%税率基本上可以看做是对富人的惩罚性税率。但是,从两个方面来看,今天的个税设计都没能实现这一美好的初衷,不光没有杀着富,也没放过贫。

    首先,现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极低,损害了大多数人,便宜了少数人。这一点较为好理解,毕竟,起征点越低,纳入征税范畴的人越多,税率即使再低,也总归是对纳税人的财富损耗。从税收统计上看,目前,中国个税收入总额中,征自工薪所得的收入超过六成。可见这绝对不是一块小的蛋糕,政府提高起征点,势必会丧失很大一部分来自普通收入者的钱。

    其次,由于信息征集不齐全,征收环节存在漏洞,富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征税。胡舒立在其文中指出:现在个税真正能低成本征到的,就是来自工薪阶层,实行企业、单位代扣代缴,特别好管。而我们称为富豪的阶层,现在个人所得税可以轻易地规避掉。另外,在构成高收入群体的所得之中,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很多都不透明,多是隐形收入或者灰色收入为主,这一部分常常并不缴纳所得税。因此,那些惩罚性的纳税税率,也就相当于点缀而已,没几个富豪会去自觉地透明化自己的收入所得。就算国家下力度去整饬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状况,那征收成本又会无限加大。相反,只有中低收入人群在以最低成本的扣款方式给国家纳税。国家看着这些温顺的羔羊奉献自我,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一个本末倒置的情境出现了。个税成为了以工薪中低收入者为主要纳税群体的税种。毫不夸张的说,这样的效果直逼古代的人头税。然而,在追溯近代国家个人所得税兴起的缘由时,我们必须清楚的知道:在现代国家建立之初,像个人所征的税是被废弃了的(像人头税)。只是在现代国家走向福利时代之后,针对个人收入的所得税才重新开征,其理由无他,就是削富以济贫,减轻贫富分化。

    而目前的状况是,个税异化成为了国家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长期性的潜力税种。对此,叶檀对此无不愤恨的评论道:不愿上调个税起征点,恐怕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愿放弃个税收入。于是有作者愤怒的职责这种国家与强势群体的联合之势:在中国这种特定的财富状况下,个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中国工薪阶层和中产阶级脖颈上的“绞索”,成为强势者盘剥社会财富的工具。

    个税怎么就沦落成了工资税?!

    这一次个税改革,其间最有力量的一次呐喊来自学者李稻葵。借助他在舆论界的超级影响力,他向一般民众还原了个税的本质功能,同时揭示了我国目前的所作所为对于这个美好初衷的严重偏离。他最有力量的一个批判是:这样一个设计非常不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从他国的经验来看,几乎全球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里,征收的对象和税基都是所有收入,而并不把主力放在劳动所得上。

    所有收入都包括那些?从原初个税所征纳范围的概念上讲,它包括工资所得、资本分红及其他所有收入。所谓资本分红,也就我们今天所熟知的财产性收入。

    绝大多数的争论热衷于质疑提高起征点是否合适,反对派例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分析说:“如果再次提高起征点,月收入4000元以下的普通工薪阶层,每月也只有减税几十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好处,但是对于月收入很高的金领阶层和打工皇帝来说,却会降低几百甚至几千元。”确实,从算账的角度上讲,提高起征点,收入相对较多的人减免的税费更多,而穷人相反没减几个钱,这似乎有悖于劫富济贫之理。然而,这样的争论都只是在把个税仅仅当做工资税的认识圈内打转。

    不管怎么样,坚持不提高起征点,国家必定会在工资所得上收入更多,而被“剥削”的依旧是所有纳税人,只不过富人被多“剥削”了点,穷人跟着少出血。那么,怎么样才能够真真切切的“劫富济贫”呢?

    提示一下:难道不是富人才集中拥有的财产性资本吗?他们不是靠资本生利吗?难道我们的税制不鼓励劳动所得,相反还对不劳而获型的资本红利所得一概不管不问吗?这一提醒似乎告诉了我们一个解决之道:在工资税上减税,在财产红利(如股票盈利、租金)上加税。这样,穷人真正得到减免,富人也别想过多得利,岂不一举两得??

    还有人想的更远,因此,问题也坦露的更严峻。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指出:中国当前明面上的问题是什么?中国当前有财产的人,有几套房子,占有也没税,继承也没税,然后转让、交易的税很低。

    当然,对财产进行直接征税,超出了个人所得税的范畴,然而,改革个税,绝不仅仅是一件单纯独立的领域,相反,为了做到整体税制的公平合理,可以考虑由财产税弥补所得税领域的税收流失。为此,华教授补充道:当前的任务是要改革扭曲的税收制度,对有财产巨富的人征税。解决收入分配制度,不能老盯着工资收入这个群体,中国的财产税少得可怜。

    看得见的直接税,看不见的间接税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和32.2%。



    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 D P呈正相关,人均G D 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13%左右;人均G D 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0%左右;人均G D 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23%;人均G D 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宏观税负为30%。

    从全球各国的现状看,个人所得税占G D P的比重和总税收的比重,在美国分别是10.8%和49.7%;在英国是10.9%和37%,在日本是5.5%和30.5%,在韩国是4.4%和21%,而在中国仅为1.2%和6.8%。这次上调后,个税比重更是在税收中不足5%了。

    仅仅从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上看,完全可以否定的是我国如此之高税负水平是来自于个人所得税。李稻葵为此指出:区区4000多亿元的税收收入,占国家预算内财政总收入不足5%,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不过3%,却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政治成本。如果按比例算,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社会和政治成本是最高的。

    可以说,个税引起的舆论波浪最大,但实际份额却远够不上分量。那我们这些高税负是来自于哪里呢?这些税负是由普通中低收入者承担得多呢?还是让富人承担得多?

    实际上,在所得税与财产税之外,流转税才一直以来是我国税收的主力军。可以说,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发达国家则是以调节收入差距功能较强的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我国流转税的比重最大,占到65%。

    所谓流转税,就是税包含在商品里,就像国内购买商品,是价内税。它是对消费来征税,意味着你获取收入后不消费的部分,就不会负担流转税。因此,对于最终承担税负的纳税人来说,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也就是没有直接的扣税感受。在我国,绝大部分的税负是依靠间接的渠道从人们身上扣除的。流转税包括各种增值税、购置税以及营业税,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殊不知一袋2元钱的盐里就有3毛多钱的商品增值税及附加费,喝一瓶3元钱的啤酒里就有6毛多钱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与建设税,而100元的化妆品中更是至少有45元的税。有人还计算过,倘若征税1000元,那么,直接嵌入各种商品售价之中的税收数额分别为:中国700元,美国168元,日本186元,欧盟15国300元。中国商品中所含的税比任何一个发达国家都高:是美国的4.17倍,是日本的3.76倍,是欧盟15国的2.33倍。

    流转税乃是一种累退型税,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的人,流转税占收入的比重越低。这是由于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重会下降。比如富人、穷人一个月都只吃一袋米(即使富人吃上等好米),富人纳税所占它收入比重自然低得多。如果说,国家的主体来自于流转税,它自然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纳税主体成了普通收入人群,它却不利于收入分配——这就是税收结构的症结所在。

    可是,关于这部分税负的减税措施,一直以来不为舆论所关注。

    别高兴得太早

    如果我们把当下的个税改革,当做整个收入分配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配套改革就是要着重改变税收结构:增加财产税以及合理化当前的所得税,在生产、消费领域减少流转税——这既鼓励了实业经济,又能遏制当下不断扩大的财富不均。因此,当下的税收改革,要配合收入分配改革的总体目标,向倾向穷人的福利型社会迈进。

    令人忧虑的是,增加财产税,这必然会引起握有财富权与话语权的精英的强烈反对。不过,更令人害怕的是,政府既不愿意放弃流转税这块大肥肉,又加足马力开征财产税,对富人也毫不留情。那么,这样的改革势必会导致富人与穷人的联合反对。

    不得不说,人们还是很容易满足的,尤其是那些辛辛苦苦的靠工资过日子的劳苦大众。可是,就算统治者们真的把个税起征点抬到一万,这也不代表我们可以真正感到高兴,因为这不是症结的所在。如果,未来类似这样减税的措施,还那么容易能够让人们获得满足的话,那只能说我们感恩的心来得太容易了。

    附:我国当前的税种分布

    我国共有19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等,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 m
    moyanljx
    原创?转贴?
  • 刁德一
    转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