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的法律达人非常多,如何看待孙伟铭二审改判无期?

  • 雾桑
    我对法律的理解处于皮毛阶段,TG有几位法学达人,想听下你们的专业看法
  • 调和
    赔钱了 可适当减刑
    我不是法律达人 我自己琢磨的

    不过判的不一样不是很正常 不然要2审干嘛??

    [本帖最后由 调和 于 2009-9-8 09:41 编辑]
  • 大卫李嘉图
    俺觉得,现在如果动不动就判死刑
    反而会助长大众的戾气
    而且,无期对一般人来讲,就已经有足够大的威慑力了
    如果单纯以民愤来定罪的话,法律其实就失去其意义
  • V
    VODKA
    刑法没有赔钱减刑的说法。。。。。
  • P
    PENNYSHAW
    死刑改无期
    无期改有期
    有期改缓期
    缓期改无刑
  • V
    VODKA
    俺窃以为从行为的危害性和造成的后果来看,连这个案子都判不了死刑的话,那99%的死刑犯都可以改判无期或者有期了。。。。。
  • 饭好了别睡了
  • 蜜桃精小勺
    法律被网民影响了,属于 “稀里糊涂”落锤记

    现在清醒了,“给你我就上当了”

    于是就改了,孙伟铭虽然犯了不赦之罪,但是还是赶上了“2路汽车”
  • 大卫李嘉图
    说起来,即使这个案子判了死刑
    以后类似的事儿还是会不少
    现在天朝法治越来越笑话了
  • 鸽子不飞了
    法律这个东西很复杂
  • V
    VODKA
    天朝有法治么?
  • c
    cyran5201314
    你几个网民说怎么判就怎么判了,那才是真正可笑的事情。屁民想表达自己的意见,去修改法律。司法不独立是现在中国一个大问题
  • s
    springer
    如果认定孙伟铭对于事故死难者的危害结果是具备主观故意(即他对死者的死亡是抱有积极地追求,或者完全无所谓的心态)的,则应定定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最高刑是死刑;
    如果认定孙伟铭对于事故死难者的危害结果只是过失(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则应定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定交通肇事罪),在没有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下,本罪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7年。

    因此问题就很明显了,你们不能怪法院,这是立法的问题。

    孙伟铭应受之刑罚大于7年有期徒刑,小于死刑,但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个量刑阶段内无法给孙伟铭一个适当的罪名,因此用了一个重罪罪名给了一个轻罚,所以看上去非常别扭。
  • s
    sectionboy
    他不是4死一伤么,不能判个4×7+5=32 什么的。
  • 孤殇
  • V
    VODKA
    交通肇事罪可以判7年以上的,但最高刑只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连无期都判不了。。。。。

    所以这个案子明显不是按交通肇事罪来判的。。。。。
  • s
    springer
    我们这里不这样算的老兄,一次撞死一个人,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是一个交通肇事罪;一次撞死100个人,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仍然只是一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的话,最高刑就只是7年,不管死多少人...
  • s
    sectionboy
    批发总要给点折扣啥的:D
  • s
    springer
    你不识字么,我说了在没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最高刑是7年,7年以上只为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服务的。再说这个案子本来就是按(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的,什么都不看仔细你就喷啊喷啊喷
  • s
    sectionboy
    貌似还是美国的合理,讲究个冤有头债有主,每个受害者都能找到个平衡。不知道其他国家是怎么样算的。
  • s
    sectionboy
    那交通肇事罪+过失杀人行不行。

    我知道一罪不二罚,以“交通肇事罪”罚醉酒开车,以“过失杀人”罚撞死人。
  • V
    VODKA
    既然如此,那判死刑有什么问题?
  • O
    Oldman
    天朝法定刑上下跨度都很多,一般来说同种数罪不并罚不影响实际的刑法效果。

    何况这里并不成立同种数罪。
  • s
    springer
    你认为他对死者的死抱有的是主观上积极追求,或者完全无所谓爱死不死的态度?如果真是,ok,没问题,绝对支持死刑立即执行(从司法的角度不是从立法的角度你不要跟我抬杠),如果不是,那么根本就不能定这个罪,明白了吗?
  • y
    yutaco
    其实无期也是种长久的折磨呀
  • V
    VODKA
    废话,罪犯自己肯定不会承认他的主观想法,但是可以从犯罪事实来推测。。。。。

    当时这厮根本没有停车的意图,看到前面有人直接就撞上去了,这不是故意是什么?
  • s
    springer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认定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那不管怎么说,都该判死刑,不判是sb;而如果认定是过失犯罪,那么不管怎么说,都不该判死刑,判了是sb,而丫的罪行显然不像是故意,既如此,死刑就不适合,但只判个7年又显然轻了,所以法院只有挑个重罪罪名判个轻刑,搞得别扭无比。
  • O
    Oldman
    你们都不看判决书吗,认定了他具有悔罪态度良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样判无期至少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 L
    LTFYH
    从道理上来说,孙并不是故意想致人死地,只是撞死的人比较多,所以才判得比较重。如果一样的行为只伤人,或是只死了一个,那肯定不会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在的判罚看起来好像是因为数量上去了所以罪名性质也变了,所以很奇怪。
  • 调和
    最高是死刑 但是态度良好 二审改判无期 所以程序上没啥大问题
  • l
    lobydenk
    国家搞喜事,不宜杀生,坏了风水.
  • s
    springer
    具体怎么撞得这个情况不知道我不喷。
  • V
    VODKA
    怎么个“显然”法?
  • m
    mame
  • V
    VODKA
    酌定从轻不是法定从轻,判死刑也是完全合法的。。。。。
  • s
    springer
    程序上是说得过去,但是不合理,不合理呀不合理,不呀么不合理。

    把希特勒抓来说他悔罪态度好因此由死刑转个无期程序上也说得过去,但是分明是开玩笑。故意无端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4枚的凶恶犯居然可以因为悔罪态度好逃脱死刑,从量刑科学合理的角度上说怎么也说不过去。
  • O
    Oldman
    判死刑是合法,但是判无期也合法。

    现在判的是无期,你能说他不合法吗
  • V
    VODKA
    您这个道理神了。。。。。

    看见车前有人不刹车,直接撞上去,撞了之后不停车,接着撞下一个,就这样连着撞死了四个人,你居然说这不是故意的。。。。。

    [本帖最后由 VODKA 于 2009-9-8 10:32 编辑]
  • c
    cole
    应该定交通肇事罪
  • 江西恐龙
    个人觉得杭州飙车的罪行应该高于成都醉酒撞人。

    醉酒确实有错,但飙车的主观意识更强。
  • s
    springer
    一般推理,老爹我想当然。


    什么样的人会故意上街积极追求撞死行路人,而且是积极追求撞死4枚路人?或者,什么样的人会上街撞死4枚行路人,而且对死者的死持有的是完全无所谓,爱死不死的主观心态?孙伟铭像不像这样的人?我觉得不像。
  • V
    VODKA
    神论还是不少的。。。。。
  • s
    springer
    如果是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认定故意,你贴个权威点的案情描述来洒家看看。
  • r
    redpill
    +1 赞同
  • d
    dragong
    我觉得这个案子判无期很合理啊……
  • 调和
    孙是因为撞了一个不停再撞一个还不停再装一个依然不停最后撞一个车不行了才停 才被判的死刑 醉酒不是主要因素
    光醉酒才不会判死刑呢
  • V
    VODKA
    当然,他上街不是为了去撞人的,但是对撞人的结果采取放任态度(不刹车、不停车),这即便按照刑法的定义,也无论如何不能算是过失犯罪。。。。。
  • O
    Oldman
    这就看个人了,要我的话,我觉着死刑本身还不合理呢。如果我是法官,只要是这样可判死刑可不判的情况,我统统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 调和
    我觉得孙是因为撞了一个不停再撞一个还不停再装一个依然不停最后撞一个车不行了才停 才被判的死刑

    不知道大家为何盯着醉酒。。。
  • s
    springer
    死刑合不合理是立法角度的问题,司法角度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故意干掉无过错4人组怎么能说是可判可不判,不判你个头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