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的法律达人非常多,如何看待孙伟铭二审改判无期?

  • L
    LTFYH
    看见车前有人不刹车,直接撞上去,撞了之后不停车,接着撞下一个,就这样连着撞死了四个人,你居然说这不是故意的
    ------------是不是故意是一个主观意识,如果孙本身瞄准了行人再去撞,这种算是故意,如果孙目的只是想逃逸,但因为行为失控,把行人撞死这种就不算故意。
  • V
    VODKA
    哦,不是连续撞死四个,是一下子就撞死了四个,然后后继续往前又撞伤了几个。。。。。
  • L
    LTFYH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一名负责人表示,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而是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区别于其他故意,所以在庭审时提出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

    这段定性是准确的。
  • O
    Oldman
    撞得不是行人阿……
  • s
    springer
    你这个土匪也干这种添油加醋主观脑补的勾当真让人失望,从你贴这段话里哪里看得出他是正对着瞄着人家干过去的??!!而且受害者还是开车的!
  • V
    VODKA
    行人和乘客在法律地位上有区别么?坐在车里的就不是人?
  • O
    Oldman
    法律地位没区别,但是对于事情定性有重要区别……
  • V
    VODKA
    撞了不停接着撞,这算什么行为?即便不是瞄着过去的,但是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后,没有做出任何试图停车的作为,这显然是故意。。。。。
  • L
    LTFYH
    撞了不停接着撞,这算什么行为?即便不是瞄着过去的,但是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后,没有做出任何试图停车的作为,这显然是故意。。。。。

    ----照你这么说,所有肇事逃逸的都应该判死刑
  • 雾桑
    谢谢springer。第一页的解释看懂了,确实比较别扭。

    记得之前就喷过中国的交通立法存在很多漏洞~~
  • s
    springer
    1.逃逸致发生2次事故
    2.脑补,你怎么知道的?
    3.交通事故发生往往比较急促,行为人不一定有时间反应,何况丫喝了酒又出了事精神紧张注意力控制力双重下降这有什么不正常的?因为紧张丧失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导致事故,和你编的直接瞄着故意干过去哪个更像话?
  • P
    PENNYSHAW
    说到点子上了。。。
  • 调和
    所有肇事逃逸可不是都逃逸中连撞x个依然不停

    [本帖最后由 调和 于 2009-9-8 10:50 编辑]
  • e
    edwang
    受害者家属已经无所谓了?
  • V
    VODKA
    俺啥时候说是直接瞄着过去的?你丫又胡编乱造。。。。。
  • L
    LTFYH
    所有肇事逃逸可不是都逃逸中连撞x个依然不停
    --------
    孙撞死的4个是在第一次就撞死的,不是在逃逸过程中撞死的。
  • V
    VODKA
    那4个就是在逃逸过程中被撞死的,之前已经撞过一次了,只不过没死人而已。。。。。
  • O
    Oldman
    这人其实是自己废掉的,第一次撞车连交通肇事罪都够不上,赔些钱就完事了,逃什么啊。结果出事了
  • V
    VODKA
    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

    1、如果踩了刹车应该不会造成猛烈相撞吧。。。。。
    2、越双实线逆行哦,这TM要怎么解释才能解释成不故意呢?
  • L
    LTFYH
    因为了喝了酒吧,对事情判断力下降。
  • s
    springer
    就是就是。

    所以我认为交肇的立法量刑幅度过窄了,如果可以认定他之后的逃逸导致的事故都是过失的话,只要没有逃逸致人死亡,都是一击必杀,那么他再出多少事,还是7年,这显然不合理
  • V
    VODKA
    喝酒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酒后犯罪和普通犯罪是一样的。。。。。
  • O
    Oldman
    过失致人死亡也有这样的问题,无论死了多少个,最高7年
  • 论坛搬运工
    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


    根据这一段,很明显他是想逃逸(这段说明没有说他为什么要越过中心线),在你逃逸的过程中,如果是行人还可以说你是为了逃逸而故意(有主观性)不避让,但是对于相向而行的汽车,没有人会故意去撞得吧?所以很大的可能是其因为饮酒而无法及时反映导致的相撞(不存在主观性)。

    这个案子,判7年,太轻,因为其车祸后逃逸,引起严重后果。判死刑太重,因为后面4人的死亡并不是他主观故意照成的。而逃逸行为很容易引起后续事故,定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轻判,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
  • L
    LTFYH
    这个事情检察院已经定了性了,把人弄死不是主观故意,而是间接故意,应该算是比较符合的,孙的动机是逃跑,没有其他直接把人撞死的动机,而且撞车这事的后果又不是自己能控制的,不可能故意去撞的,只能说是自己慌不择路。
  • O
    Oldman
    如果一个人的目的是为驾车逃逸,那么他会冒着自己车辆受损、无法继续逃逸的危险,而去故意去撞上对面行驶的车辆吗?

    这显然是逻辑不通的。

    孙的主观态度应该认定为过失才符合事实与逻辑。
  • V
    VODKA
    俺没说他是主观故意,只说是间接故意,不过间接故意也是故意,并非过失犯罪。。。。。
  • s
    springer
    对他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态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
    第一,我知道这么干,受害者可能挂掉;
    第二,那怎么办呢?干不干呢?管求他,虽然我不积极地追求他死掉这个结果,但他死了我也无所谓,死就死吧,冲啊冲啊


    就是这个意思,你认为呢?


    另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主观认定和定罪有个很麻烦的理论问题,这个以后再扯。。。

    [本帖最后由 springer 于 2009-9-8 11:17 编辑]
  • P
    PENNYSHAW
    这么说。。。。
    他第1个人还撞错了。。。
    如果不撞第1个人,而直接撞死后面4个,是不是判得更轻些?
  • O
    Oldman
    这里间接故意也说不通,间接故意是指对危害结果持可以发生、也可以不发生的态度。而这里危害结果一旦发生,两车相撞后,显然孙的逃逸行为就会受到很大的阻碍。所以,按照孙试图逃逸的逻辑,孙无论如何是不希望自己的逃逸受到阻碍的,因此孙应当不希望任何碰撞的发生,即对危害结果持根本的否定态度,从而就不符合间接故意的定义。

    孙的心态应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09-9-8 11:20 编辑]
  • V
    VODKA
    你觉得孙伟铭的行为哪一点不符合你的这个描述?
  • V
    VODKA
    虽然你的这个推论里面揣测和脑补的内容过多,但这麽说似乎也有些道理。。。。。
  • 爱你一棒陲
    明显是矫枉过正么,一开始的罪名舆论认为判得清了,民怨沸腾按不住了,于是乎换个大点儿的帽子扣上,没成想帽子太大玩过了,于是重罚轻判。整个过程就像闹剧,法官、屁民们都在当搅屎棍。量刑和适用法律成了儿戏,像换顶帽子一样想咋样就咋样,还真是会因势而变
  • s
    springer
    你主张一个人故意(含间接故意)地照着对向车道上的车去猛撞,而他这么干的目的其实是为了逃离肇事现场逃避追求,这种六个为什么水准的瞎话你都能编,你还好意思说他脑补
  • L
    LTFYH
    检察官说的间接故意使指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这种态度,其实我觉得只要是肇事逃逸都可算间接故意,只是孙造成了严重后果。
  • s
    springer
    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状态最起码也是个间接故意,这个没的说,但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产生了实害,那么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又是什么主观心态呢?我觉得大部分时候是过失....


    关键在于产生实害的危险犯的处理问题现在似乎没有很好的具有说服力的方案,当然现有法律就更不用说了
  • L
    LTFYH
    其实成都对这种行为判得都比较重,还有一个开悍马酒后驾车逃逸中导致一死几伤的也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这算是好事吧。
  • s
    springer
    检察日报上还有个鸟论文说什么危险犯应当算作是实害犯得未遂阶段,把我笑得打跌,还是个检察官写的。操,真这么说那盗窃繁华路段窨井盖子的都该按照故意伤害的未遂处理了,妈的这也太二了

    http://www.jcrb.com/n1/jcrb428/ca236353.htm
  • s
    springer
    嗯你还是没有理解间接故意是什么意思啊...
  • V
    VODKA
    好吧,承认你说得有理,不过俺还有一个问题:逃逸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对违法行为导致的犯罪也适用过失犯罪么?
  • O
    Oldman
    不错,点到现行法律的命门了……
  • s
    springer
    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价值判断,而是事实判断,因此不受先前行为的影响,是故意就是故意,是过失就是过失。
  • O
    Oldman
    我以前看放火罪之类的就觉得很别扭,不过没有像你这样细想过。今天经你这么一说,突然发现了别扭的地方在哪里了:D
  • V
    VODKA
    这么说的话,如果孙伟铭是个逃犯,后面警车追他,然后他逃亡中慌不择路撞死了4个人,这也算过失犯罪?
  • s
    springer
    故意造成危险+过失实害的三个处理方案:
    1、一概入危险犯罪名,把实害结果的主观心态也打包批发成故意(现行做法),然后重判;
    2、一概入实害罪名,把造成危险状况的主观心态也打包批发成过失,然后判;
    3、择一重,实害小的,就算过失实害和故意危险犯的想象竞合算危险,实害大的,就算过失实害和故意危险犯的想象竞合算实害,


    我觉得3比较合理一点。所以孙伟铭这个案子还是该算交肇。
  • s
    springer
    不一定哦,这个有可能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比方说前面这个行人不撞停车就要被抓,管他撞过去,这样就是故意不是过失了。

    不过在逃避追捕过程中又实施的非法行为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的。
  • O
    Oldman
    其实现行交通肇事罪就是2的做法。

    此外,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形态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和你说的这种情况也很相似啊
  • s
    springer
    对滴对滴。

    但这种细分的主张跟实践流根本没法说,人家听完一个茶杯就砸过来:你还嫌现在的司法审判工作不够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