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系列】张艺谋自传作者被告喊冤:我通篇都在赞美他

  • a
    alfredo
    果然法盲,人家张艺谋可是大活人啊
    要是这样不算侵权,我就去写涛哥传
  • 飞天猩猩
    写传记确实不需要授权,只是如果写的传记侵犯到隐私权、名誉权,权利人可以提出侵权赔偿……
  • 飞天猩猩
    你写的东西如果是胡编乱造、纯属虚构就是侵权。但是如果传记内容全部是正规渠道搜集来的资料,且内容属实,那就不侵权……
  • 麦田麦点
    谁写我?谁写我?
  • b
    breadabo
    似乎写的是张艺谋传,不是张艺谋自传啊。:D
  • a
    alfredo
    难道不涉及姓名权和肖像权?
  • 飞天猩猩
    姓名权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权利人可以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二是禁止他人干涉自己对姓名的决定、使用或变更、以及盗用和假冒自己的姓名。显然,写传记一般是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姓名权的。

    至于肖像权,文字传记怎么可能侵犯到肖像权呢……
  • b
    broomzhang
    这个土鳖侵犯的权利叫“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公开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角色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所以你我在论坛、博客使用张艺谋的名字没有问题,但是用他的名字出书谋利,进行商业活动的话肯定就有问题了。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会单独列出“公开权”,有的地方把它作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一部分,比如你上面列出的“使用”、“盗用”
    其具体年限即使在美国一个国家内各州之间也不统一,但是一般都会给予直到死后50~70年间的保护。
    前两个月EA打的那个著名的官司就是因为具体年限不统一的问题:
    John Dillinger所在印第安纳州是100年对公开权的保护期限,
    而在EA所处的加州则是在个人死后50年至70年(今年是Dillinger死后第75年)。

    不知道中国具体是怎么规定年限的,但是起码活人的话肯定是有问题的。

    [本帖最后由 broomzhang 于 2009-10-23 01:04 编辑]
  • 飞天猩猩
    公开权是美国独有的东西,而且也不是所有州都有。

    天朝现行法律是不支持的……

    [本帖最后由 飞天猩猩 于 2009-10-23 13:16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