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榆林产妇跳楼事件,我觉得大家关注的焦点都被误导了

  • y
    ydy135
    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人都在关注没有剖腹产是谁的责任,究竟是家属要求医院拒绝,还会医院提议家属拒绝,进而导致产妇精神崩溃,跳楼自杀。
    可实际上产妇跳楼并不是顺产或剖腹产的自然结果,这只是剧烈疼痛的结果。最应该被关注的不是谁拒绝了剖腹产,而是谁应该对产妇的看护负起责任。
    以目前公开的资料看,医院方面是禁止家属陪护的,产妇两次出来和家人沟通,都被医院方面劝回。连丈夫都无法在里面陪同。这意味着此时此刻医院方面应该是
    承担全部的看护义务和责任的。

    但遗憾的是,产妇最终跳了楼,医院方面又说“产妇是有自由行动能力的人,医院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我很想问一句,限制人身自由和保护患者人身安全是不是一个概念?是不是当产妇爬到窗户上,已经迈出一条腿,医院方面仍然因为她是拥有自由行动能力的人而不去干涉?
    事实是医院方面禁止家属家属陪护,却没有尽到看护的义务,导致产妇发生意外。产妇的死,医院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医院方面明显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对大众和媒体进行了误导,这件事又发生在医患关系极度紧张、医闹不得人心的今天,所以才把一个本来很简单的事实
    弄成了罗生门
  • k
    kidthief
    产妇发生意外???
    说好的自杀已经被推翻了?
    医院里产妇个个都这么护理,突然有一天一个孕妇受不了自杀了,就是医院护理不当?
    医院引导舆论这个没得洗,医患关系紧张加上法律习惯性和稀泥导致的恶果
  • y
    ydy135
    你说对了,只要医院不允许家属陪护,就必须为产妇的人身安全负责,如果医院觉得自己没有能力保护每一位产妇的人身安全,就不应该禁止家属陪护,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医院为了自己方便管理禁止家属陪护,剥夺了病人家属的权利,却不履行陪护的义务,这个地你打算怎么洗?
  • 风不行
    不是焦点被带偏,而是大家的认识本来就有偏差的,就是人死在你那你就有责任的维稳式的归责思维。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产妇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产妇委托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产妇与家属首先是选择了顺产,因此与医院建立了以顺产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保证自己的治疗符合规范,并为产妇提供适宜顺产的医疗场所和相关护理,产妇保证自己配合医院的治疗。产妇是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其直接与医院建立合同关系,家属只是代理人,因此说医院代家属看管产妇的说法是不符合相关法理的。

    中途,产妇痛,要求改为剖腹产,家属与医生沟通,医院认为产妇可以顺产,也没有必须剖腹产的指症,基于“顺产是一个小时,准备剖腹产也是一个小时”,建议继续顺产。这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就变更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而且继续顺产也是合理的,即没有出现必须变更合同的前提。因此也不应指责医院没有及时变更合同要承担责任。

    本次产妇的死亡是自杀,并非因为医院的治疗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也不是因为场所安全隐患导致的意外伤害(对于其他人来说这是意外,对她本人来说不是意外),可以说,产妇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有些人可能会说估计医护人员有言语刺激,但也许有的人会因为“激将法“的言语刺激而成功坚持生育,言语刺激只是医护人员帮助产妇生育的经验做法)

    很多人说医院有监护责任,人交给你了你就得负责她的安全,但医院的监护只是监护病情,不包括产妇的人身自由。产妇不是坐牢,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随时拒绝服务。当然,如果医护人员对产妇跟得比较紧,确实可以及时发现并制止产妇的自杀行为,但这只是理想状态的人道主义,不应当是医院当然的责任,更不能反过来说因为你跟得不够紧导致产妇自杀(精神病患除外,因为精神病患有自残或暴力可能,医院应当预见并预防。本次事件中,产妇没有精神病史,此前也未发生产妇因顺产疼痛跳楼的案例,医院不存在应当预见的可能)。

    当然,医院在责任之外也可以做的更多一点,例如对病患的更多关怀,例如对一些极端可能的防范,做到了当然更好,但做不到也不应成为它承担责任的理由。

    但现实中,我们就是把医院当做神一样来要求它承担责任,不是承认医院的能力有限,而是对它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所以只要病情没有完全康复,那就是医院有责任,只要病人在你这自杀的,医院就有看管不严的责任。这种现实与预期要求的差距,就是医闹的动力。只要还是对医院有高于实际的要求,医患关系就不会改善,医院会越来越精(很多规范仅仅是为了免责而非治疗),病患会越来越刁(不断寻找医院的漏洞和疏忽),老实人会越来越吃亏(包括医护人员和普通病患)。

    [本帖最后由 风不行 于 2017-9-13 07:29 编辑]
  • b
    bbscube
    我们就反问一个问题,如果成立,那么你的问题就得到结论了。

    你说孕妇受不了自杀了,就是医院护理不当?

    那么反过来说,医院护理得当,孕妇就不会自杀了。

    很显然反过来就tm成立的。护理得当,沟通顺畅,心理疏导及时,陪护紧密,这个孕妇肯定不会自杀(成功)了。
    就是因为,沟通不顺畅,陪护不够紧密,心理疏导不足,导致这个孕妇自杀了。你说,这不是医院看护不力,是啥?

    如果不是,那就是怪孕妇咯?
    但是这里问题又来了,如果孕妇真有产前抑郁症,那也是疾病啊。是属于医院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

    说孕妇产前抑郁。我别的帖子说过。这个孕妇在生的前一天,还在爬20楼的楼梯,还爬了几趟。
    按照我家生产的经验看,医生分析就是明显的产前焦虑——害怕自己生不出,所以希望凭借过度运动来缓解。
    但是,你说一个足月的孕妇,爬20楼的楼梯,还是几个回合。是正常强度的锻炼?我家那口子住院的时候,别说爬楼梯了。让下住院部大楼,到花园走走都得医生护士都批准才行。而且不得超过30分钟。
  • l
    llkuan
    因为医院抓住一点,他是医闹的弱势,毕竟在他那死了人,要想说责任肯定能说出来,所以他重点提出没有差别对待孕妇,死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导致孕妇自杀的责任就落家属了。

    不过现在的点是,自杀还不一定是真的,你们有有兴趣可以搜搜微博,主要疑点就是1医院和家属都没有提最后差不多50分钟孕妇都发生了什么。2跳的窗台有点高,孕妇想要翻过去跳是有点难度宁静的。3跳的位置在手术室,孕妇之前在观察室准备,意味孕妇需要走到手术室跳,手术室有两个窗,孕妇选择了更远的窗跳。4跳下去后医院给家属的说法是孕妇失踪,然后最后找的过程也有疑点,找到孕妇后反应反常,没有及时的进行检查或者抢救就判定孕妇胎儿双死。
  • b
    bbscube
    关于这点,有一点很有意思的地方。 其实住过院或家人有住过院应该都清楚。现在很多稍好一点的医院的不少区域都是有门禁的。 病人的活动区间和行动范围是严格被限制的。病人要出病区,是要请示汇报,甚至写假条的。这就是安全风险防范。这也是为啥护士台都是位于可以观察到出入口的位置的原因。某种不好听的角度来说,这就是一个监视位。按照某些说法的话,这些规矩其实都是违法的。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好吧,撇开这条。

    这件事和你们说的自杀和其他安全问题其实不是一回事。
    因为这件事至少两个方面。1.如果医院的医护人员更多的施以关怀,解释,安慰,那么首先在诱因上可能就杜绝了她想自杀的可能性;2.在前一个步骤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如果配置足够的人手,看住产妇,那么客观上也能阻止其实施自杀。

    你们现在都只关注第二点,而忽略第一点。而第一点才是关键。因为归根结底来说的话,其实是医院屡次拒绝了产妇要求剖的要求。但是之后又没有辅助以为产妇消除或者缓解 疼痛,恐惧,焦虑等各种导致她寻死的心理问题的手段————这些手段的要求并不过分,甚至也几无成本。就这点要求,你们都觉得是过分的非分的要求么?这真不敢苟同。

    但说到底,其实根本没有人关心孕妇的心理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心理疾病问题。
    这方面就没有几个人重视,除了个别医生的文,其他地方几乎没人讨论。而基于这种思路,当然会得出医院看护没问题的结论————如果只看第二条,我也支持你们的观点的。

    其实说真的,家有孕妇的话,真的要非常注意孕妇/产妇的心理问题。很多时候你觉得好像媳妇儿挺正常的。但是其实她已经焦虑的不行了。
    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产期的心理失调甚至抑郁,并不是病理性的,而是生理性的。不是她有深井冰,而是内分泌乱了,根本没法控制的。

    这件事吸引我注意的,也就是因为这几个月产前产后,媳妇儿的心理问题是我首要监控的指标,并且是做决断的风险控制的底线。当然绝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抑郁也好烦躁焦虑也好,都是可控的,未造成实质影响的。但是你不能否认,这玩意要是真的失控了一次,那可真的是家破人亡的彻底完蛋的。
  • 风不行
    我十分认同要关注病患心理的问题,但这个东西本来就是一个不断提高认识的过程,你不能因为某个结果发生了就倒推责任。因为事后诸葛亮总是容易做到的,当我们开启了上帝视觉,当然可以发现事前有哪些地方还可以做得更好,但是在事前呢,谁又能真的做到料事如神。

    我的观点是, 在责任追究方面,一定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就是有没有可能预见到产妇跳楼的可能,如果不可能预见,那就是没有责任,如果可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那就是有责任。哪些属于应当预见,就是产妇有精神病史,或者病患属于未成年人,这类病患可能作出自残或者不当的行为,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有针对性的监护措施,如果没有做到,就该承担责任。但具体到本事件,产妇没有精神病患史,顺产痛苦是共识,谁都不可能想到产妇会因为痛而自杀,因此我认为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家属都没有预防其自杀的责任。

    那么,事后诸葛亮的意义何在呢,那就是对事后的工作指导。医院要更加重视对产妇的心理状态和疼痛耐受力的评估,提出适当的建议,并且加强对待产病患的管理(或者可以推广家属陪伴);家属要更加重视产妇的心理状态,多陪伴多鼓励,综合评估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

    如果将事后诸葛亮作为评判医院或者家属责任的依据,那是无视了客观事实,凭空放大了当事人的责任,无论对医院还是家属都是一种伤害。为一些不可预料的状况承担责任,这是一种苛责。你以为你抓对了责任,但一般人只会理解成”和稀泥“,最后就引申为”死者为大“,”我弱我有理“,每个病患家属有了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医院就把病患当成随时可能闹的潜在敌人,医疗过程中就不再以治好病为核心,而是以免除责任为核心。
  • h
    holden
    我还觉得你们漠视消费者选择产品的自主权是鹅民心态呐,卫计委下硬性指标控制剖宫率说到底不就是一种强(不)卖?
  • y
    ydy135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美国麦当劳因为一杯热咖啡烫伤老太而赔偿600万美元的案例。美国老太既不是精神病患者,也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童,烫伤也并不是商家和消费者之前能够预料到的,但是当损失发生后,麦当劳还是承担了责任,以后麦当劳的咖啡杯上都会提示热饮,禁止使用吸管之类。
    医院是否能预见到患者跳楼,不是为其责任开脱的理由,这不是事后诸葛亮,而是亡羊补牢。如果榆林医院这次能够承担责任,以后全国的医院应该都会更加重视产妇的心理疏导,其休息区域的窗户也会添加防护装置。尽管这对死者和死者家属于事无补,但是对其他孕妇和产妇还是有意义的。

    结果发生了,必然要倒推责任,否则同样的结果还会继续发生
  • 风不行
    这个案例我当然知道,其司法导向当然很明确,但也不能机械理解啊。

    这些针对的都是商业服务合同关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作出的判决,这是迫使服务提供商要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安全规范,那是因为消费者也希望获得符合安全规范的商业服务,但你能说自杀相关也是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么?

    因为只要把孕妇盯紧了,她就不可能自杀成功,但不能因为孕妇自杀成功,就说你有不能成功防止孕妇自杀的责任。毕竟,自杀是孕妇的极端选择,而非医院的故意或放任,人已经死了,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选择自杀,大家都只能是猜测。医院监护不力的责任应该严格局限在病情,而非人身自由。你要是非得把心理状态评估也列为病情监护的一部分,我只能说,那是产房,不是心理学专家病房,也不是精神病院,更不是孤儿院。
  • j
    jqq
    卫计委的事儿再说,它和社会现状构成了对产妇及家属的压力。
    说医院的责任的话,我认为医院有忽视的责任。是,每个医院都这样,或者说大部分医院都这样,难道因此就能免责了吗?
    医院禁止家属照管,自己就应该有足够的相应措施,现在措施不够足够导致出事,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并改善了。
    而且我敢说,并不是马茸茸自己特别脆弱,她只是赶上了,知道自己胎儿偏大,听到其他产妇惨叫,以及在最紧张的时刻没人陪伴。如果其他医院有同样的事情,很有可能也会有悲剧发生。有妇产科的大夫就说看到过太多自残的了,自杀的可能性她说你们没见过不代表产房没见过。
  • j
    jqq
    医院还有一个责任就是,他们的确误导了产妇及家属,让他们认为顺产过程中,想转剖是一件没多难的事。导致了产妇选择顺产,也导致了产妇顺产痛苦中巨大的失望绝望。我们大部分网友也是直到这件事发生才知道的不是吗?所以事件刚开始时大部分网友都认可了医院的话,认为一定是家属执意不给剖。而医院为什么事先不会说清楚?大概又回到顺产率的问题了…不过医院事先诱导的责任是没跑的。
  • V
    VODKA
    自杀没资格要求别人负责。。。。。
  • j
    jqq
    怎么能说的这么绝对,被人逼死,被环境逼死,难道不应该有人负责并改善吗?否则我们都死在雾霾下,小鸟都死在烟囱边上,都不要改善好了。社会应该越来越好,这就是这个帖子里一再发言的人想做的呀。
  • O
    Oldman
    医院泼脏水怎么说
  • l
    lxiang
    其实稍微想想,把医院编造的多次下跪被拒绝的情节去掉,自杀的逻辑也不是很通了不是?
  • k
    kirbyx
    产妇签了委托书,于是医院拒绝产妇本人的请求,不进行剖腹产。
    家属不被允许进入病房和产房,医院接手产妇,产妇疼的要跳楼,医院尊重产妇的选择。

    玩的6。
  • 慈恩哥武安撕衣
    先下手为强,恶人也会先告状啊
  • y
    yaoyuef
    麦当劳这事其实确实有点像,但麦当劳一开始只肯给800,也从来没什么600w……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0%E5%BB%B3%E6%A1%88
  • 蓝蓝的天
    有些人可能会说估计医护人员有言语刺激,但也许有的人会因为“激将法“的言语刺激而成功坚持生育,言语刺激只是医护人员帮助产妇生育的经验做法


    日本韩国新加坡医护人员骂待产孕妇么?
  • 双面胶
    这次是自杀,下次是天灾呢? 或者被外星人掠走?

    医院作为主要的负责方,不能无限放大责任。如果能规范好责任范围就会清晰很多。所以嘛只能呵呵了。

    之前看到bili上关于美国的废弃商场,每一层的栏杆外面都有防掉网,而看看国内。
  • 风不行
    因为一开始的说法是,产妇因为不能剖腹产而自杀。因此,主要争议点就在到底是谁不让产妇剖腹产。

    医院想推卸责任,因此就把不能剖腹产的责任推到家属上,甚至利用一些记录上的信息误导舆论。当然,也有可能是医院负责应对的人自己也被那些信息误导了,以为相关信息真的就是代表了家属拒绝剖腹产,所以才那么高调放出来。
  • m
    moyanljx
    孕妇已经死了,泥潭很多人应该向她家人道歉,听信一面之词恶毒攻击
  • b
    bbscube
    你弄错了。是医院先泼粪,然后这件事才变成焦点事件的。
    而不是大众先知道事件,讨论细节的时候,医院来泼粪的。大家是循着屎臭味开启的后面的故事的。家属至始自终都是处于弱势和几乎失声的状态的。

    所以从逻辑上来说,医院如果无责或者仅有一点责任的话,医院那么急于泼粪是什么心态。
    更别说这家人根本就没医闹,只是寻常的讨说法,可以说很文明了。
    你既然没责任,又面对一家算文明的家属,身正不怕影子歪,怕的啥,又甩的哪门子锅么。是吧。
    所以从这个角度医院的这个行为是完全解释不通的。

    那么只能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了。因为医院自己知道自己理亏,是有洗不掉的责任的。如果让家属先占了先机找了媒体或者上了社交网络。那么医院就会非常被动。
    所以,医院综合判断,先下手为强,不管你家属文明的讨说法还是医闹,都先兜头扣屎,先占据舆论制高点,剩下的事情之后再说。

    [本帖最后由 bbscube 于 2017-9-13 15:33 编辑]
  • b
    bbscube
    看护不力,这个结论是卫计委调查的时候都承认的问题。凭啥就是过度担责了呢?

    另外孕妇产程中自杀可能罕见的孤例。但产前自杀,自残却并不是闻所未闻,所以保证安全为基本前提的看护,是不可预见的么?
    至于孕妇心理健康问题,这个是产科医护人员的常识吧。孕/产妇心理问题导致的恶性后果,也不是罕见的。

    而且注意,如果孕产妇如果患有孕期抑郁症的话,那么医院没发现算不算医院漏诊?

    关于这个孕妇,我说了,这个孕妇在产前24小时内,还在保持超常规的大运动量的锻炼。这本身就不太正常。我家那个的经验就是产前焦虑的一个行为征兆。而产前焦虑,是产前抑郁的一个体现。其次看了三联的报道,我也比较好奇,医院里的医生护士居然让她这样激烈的锻炼而没有任何阻拦和劝阻?20层楼上下几次。我估计这个ed论坛很多肾虚的大老爷们都得气喘吁吁的爬不动。这个医院居然随便一个待产孕妇就这么爬?最后,是否说明这个医院对病人的看护就是比较松散的。
  • z
    zoah
    爬个15楼感觉就很喘了。
  • 很苦的熊
    麦当劳这事,如果老太太自己拿杯热咖啡往身上倒,还陪不陪?
  • 旨旨
    这样比喻的话要加前置条件、例如老奶奶右手抖、但是麦当劳说一定要用右手拿来喝
  • s
    sw121
    只看见扭曲傻逼洗地,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每个产妇都去医院生?就是因为生孩子有风险而医院能最大程度的保证产妇身心安全,结果现在医院只为赚钱用最低程度数量的护工干最多的活,我知道的产房3名护工看11个产妇忙的要死要活也看不过来,要求顺产没问题,但顺产产妇临盆身心状况都极不稳定需要一直有人照顾,医院却连产妇去哪了都不知道,你说是谁的责任。
  • 旨旨
    剥夺家属看护权然后自己看护不力还没责任、我就不知道你们这样都能洗地
  • z
    zo
    产妇是有理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那么一个有理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会不会跳楼?

    一个痛得要跳楼的人还能不能说她有理智?

    一个没有理智的人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该不该监护?


    你们想想
  • z
    zerlier
    也不用那么分析责任,只要住院了,医院就应该负责

    别说什么外星人绑架,住你医院的外星人来了你病人就不可抗力什么都不干就给它们绑架了?所以根本就没有这种歪理,我想相关条款里必然有明确医院的看护责任的,一个人想自杀固然好像总是可以成功,但是这也不一定的,医院连病人的状况都把握不了,决不能说一点责任都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自杀和杀人没有本质区别,今天这个病人是自杀,明天那个病人推另一个病人下楼怎么办?

    何况目前是不是自杀还不好说呢,医院先跳出来带一波节奏这是最可怕的

    不过这件事情,真正的核心还在于

    一个孕妇顺产到一半,她能自己跑出来,最后还跳了

    这是什么手术管理?我们连看护责任都不要扯了,怎么一个生产中的孕妇可以自己跑得医院都监控不了自己跑去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