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司机醉驾撞死5人一审被判无期。。。。。
- OpEth不过受害人家属一方也可以提出上诉,明明判的是故意的罪名,却以过失犯罪来开脱减刑,这不合理,真要按故意犯罪来判,这案子肯定是死刑没跑。。。。。
当然法官也有得说:“你们也老实点别上诉,判死刑就没钱拿了哈。。。。。”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09-12-23 21:59 编辑] - 第柒封印其实吧
法律这个玩意本来就是没有标准答案的
同一个案例在张明楷和陈兴良那里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
不同学派的分歧都很大
判无期没错 判死刑也对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2:05 编辑] - wyp下面这个视频是法院在判决后,立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此次判决做出的解释,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http://www.yangtse.com/news/sh/200912/t20091222_705739.htm - 第柒封印一般这种影响比较大的案子
都是上面把调定好了
下面的法官去找理由
水平好点的法官也能找到个合理的理由
水平比较屎的法官就会找出屎一般的理由 - springer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说:张明宝明知酒后驾驶有危险仍驾车,虽然醉酒主观无故意,法院还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张明宝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故虽然后果较“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严重,但量刑一样。前不久南京公交司机故意撞人被判死刑,有别就在主观无故意。
如果主观无故意,就是过失,就不能定故意,只能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多七年,如果定了故意,你就不能再说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
这纯粹是精神分裂。
妈的我想起来了以前绝对讨论过这案子,当时我就是这意思,要么判过失,7年顶格,咬牙切齿为了依法判案让丫轻判,要么枉法判个故意,最多可以干死他,结果法院折中抽风了 - wyp所以说我16楼所说的那种情况,找个杀手恶意醉酒撞死人,只要他口紧,警方也查不出什么来。按照现有法律,可能也就是判个七年左右,给他足够的一笔钱,有可能有人愿意铤而走险哟。
- springer第一,你不要低估侦查人员的智商,
第二,你是在主张宁可所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 - 第柒封印中国的立法太粗糙了
不说别的 交通肇事 就是规避故意杀人很好的方法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2:24 编辑] - b0207191我觉得要判死刑,
- DOX问题在于,这个无期是不是真的无期
- wyp酒后驾车,尤其是严重醉酒后的驾车,对他人生命安全存在着极大危害。像这起案例,发生五死四伤的极为恶劣的后果,如果只是因为所谓的事后认罪态度好,花点钱,而不加严惩,那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肯定是极为严重的,对社会的安定和谐百害而无一利。继续关注这件事的后续结果。
- 第柒封印难道你认为只有死刑才是严惩么?
- Xcross这人卖房卖地能拿的钱全拿出来赔了300多w
这样再判个死刑,你看以后出类似交通事故哪个s_b会再赔钱,反正赔也是死不赔也是死 - OpEth按照这个逻辑,那故意杀人犯是不是也可以赔钱免死呢?反正死者家属图实惠肯定会选择钱。。。。。
- escape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81mg/100ml;张明宝在肇事当天不是一次饮酒,而是两次饮酒。我觉得这是很明显的故意了。这比是不是连撞9人没踩煞车更明显直接的证据。
百度上查的,所喝的酒的份量为醉酒状态,可以换算他喝了多少。
70度白酒喝二两八钱=醉酒状态
60度白酒喝三两=醉酒状态
50度白酒喝四两=醉酒状态
40度白酒喝五两=醉酒状态
10度到20度黄酒或日本清酒喝1斤=醉酒状态
12度到16度的葡萄酒喝1斤2两=醉酒状态
3度到5度的啤酒喝3瓶或6听易拉罐=醉酒状态 - 第柒封印事后的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的啊
说实话 在交通肇事那里已经明确规定了钱可以买罪 - OpEth1、这不是交通肇事罪。。。。。
2、花钱买罪是对刑法的亵渎。。。。。 - escape他没赔那么多,是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替他垫资300万,他自己好像只凑出来100多万。而且,这个法律知识说多次了,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是两码事,赔3000万死罪还是死罪。赔钱的目的不是买命。
- 第柒封印我只是举个例子
这个案子 罪犯的悔罪表现完全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没有任何问题 - OpEth其实这个案子讨论得还是很有意思,这算是刑法的一个缺陷吧,俺倾向于把这案子定故意犯罪,这样就圆满了,没什么bug,如果照蜜蜂的意思定过失犯罪,只判7年实在太夸张了,而且如果照蜜蜂的意思修改刑法让过失犯罪的刑期最高可以无期的话,又实在太严格了点,连过失犯罪都判无期,那故意犯罪就是必死无疑啊。。。。。
- gyfsgm他后面赔了,300W还给政府了。
看吧,无期徒型这东西很假。来个表现良好,改你个30年,过二年在改个10年。嘿,说不定最后还要保外救医!最终不了了之~不是我说什么,你以为你们这帮屁民撞死了人,街道会替你垫资么,没点后台背景,你当街道办都是傻的么!
- springer你能不能不搞创作
- springer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上街撞死5个无辜路人,不判死刑你来咬我
- escape我觉得这案子是因为有先例,南京不敢开死刑先河。其实其他几个法院都是不敢开这个先例,前面几个都够判死刑的。也许国内醉驾的情况太严重了,该杀的太多,也是杀不完的。
- escape当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时候,政府掏钱给受害人赔偿那是极其正常也是理所应当的,只不过咱国家以前不那么干。现在这种情况其实越来越多了。
[本帖最后由 escape 于 2009-12-23 23:15 编辑] - 第柒封印按照你的意思 醉酒的人应该算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 甚至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了
另外你说的话太绝对了啊~~~~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3:18 编辑] - springer你这不是胡说么?我什么时候这么说了?我的意思是强调要剔除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ok?你这推断太不济了……
- 第柒封印那你把醉酒的人划分在哪里 完全? 相对? 无?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3:21 编辑] - springer怪事了,非病理性醉酒者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不是常识么?还要我说??
- 第柒封印
[本帖最后由 第柒封印 于 2009-12-23 23:27 编辑] - 第柒封印那你不是自相矛盾么 非病理性醉酒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你之前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上街撞死5个无辜路人,不判死刑你来咬我 很矛盾啊
- springer矛盾什么?是你自己把所有醉酒后犯罪都主观认定为故意的,我可没这么说过。
- gyfsgm
法盲不懂法,求普及。世上有没有被判无期然后被变成30年的?
- springer世界上可能有,中国没有
- wyp个人感觉中国现在什么事都有可能。
- 第柒封印:D 不好意思 没看前面你的回帖
你认为这个案子 他是过失的 - springer这个我没有具体了解案情,不能说死,我只能说,一般人酒醉驾车肇事,大概率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而这个案件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是过失
- gyfsgm这样啊!
拿多半是有了!温家保还喊了8年房价太高呢。。。
- 第柒封印
我比较倾向于间接故意
- springer人啊,太复杂,按佛洛依德的说法,心底里总有被压抑的各种欲望,破坏和杀戮的欲望也是重要的一种,喝了酒意识控制能力减弱,潜意识的杀戮欲望显现出来,因此对危害行为放任,甚至积极期待,也是一种说法。
但是毕竟心理分析理论也只是一种假说,没有证实,喝了酒也未必就恶性毕现,许多人是根本不清状况,而不是对他人安危无所谓,
退一步讲,即便这两种看法都成立,也就是具体主观心态问题存疑,存疑利益也该归被告人不是? - 第柒封印额 说起来 还蛮复杂的
这个案子 应该是用客观行为去推定主观心态的 - OpEth蜜蜂前面没理解俺的意思,俺的意思是,过失犯罪的量刑上限通常是和相同罪名的故意犯罪的下限相对应的,比如过失杀人和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基本上刑期差不多,如果照你前面说的,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上限提高到无期的话,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没有下限了,犯了这个罪就只能判死刑了,这不科学,把过失罪的刑罚提到这么高肯定是不科学的。。。。。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09-12-23 23:58 通过手机版编辑 - springer这个前提是没法严格论证的,所以后面就不用说了
- OpEth总之过失犯罪判无期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无期徒刑的原意就是这个人已经没救了,原则上不给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了,准备关他一辈子,但这是过失犯罪啊。。。。。
所以刑法的立法没问题,过失犯罪只能判有期徒刑。。。。。
但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没法得到正义了,所以认定醉酒犯罪是故意犯罪是唯一避免这个逻辑bug的方法。。。。。 - springer多的我就不说了,一个犯罪该判什么罪,这是个规范性问题,换句话说,是价值判断的问题,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则是个陈述性的问题,也就是事实问题,
现在事实和价值观起了冲突,你丫居然主张改变事实去应对你的价值观 - OpEth俺只是反对你关于过失犯罪也应该适用无期徒刑的观点。。。。。
如果非要妥协一下的话,俺宁可接受现有刑法的条款判这人7年,也无法接受修改刑法条款让过失犯罪判无期。。。。。 - OpEth这个法官的判决虽然精神分裂了,但可能真的是无奈之举,判7年法官绝对要被喷死,但如果说是故意犯罪,判无期就说不过去了,可能法官也和蜜蜂一样认为这人不是故意犯罪罪不当死,只能整个精神分裂的判决出来。。。。。
- NINKA明显是故意,怎么可能是过失?!
- ea3dfx南京南京南京。
- NINKA该篇报道中没有说是“主观无故意”,不知道你哪得出的这个结论?! 如果真在那看到或听到的,要不是SB记者写错了,就是你听错了,应该是“主观无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