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撞伤不如撞死的问题
- 测试一下这话在我印象里是90年代开始的...
那时候撞死人只要赔点钱的样子... - Oldman比如撞死一个人,不逃逸最高三年,你要还有自首情节还可以从轻减轻,赔偿到位减的更多,如果弄个缓刑那自然不用坐牢了。
- kb01和法律不抵触吧?就是说理论上过失撞死人是可能不坐牢的咯?
- Oldman对,是刑法被设计成了这样。所以还是要修改刑法
- 神魔冰翼再加上撞死一次性赔偿
撞伤可能要照顾对方一辈子
所以很多人选择了不死也要碾死 - nosmoking缓刑真是个好东西
- conan0010年前在报纸看过这个道理
- Oldman不死也要碾死是白痴行为,抓住了就是故意杀人罪,死刑逃不了
- kb01但这个有时候确实可以做到,比如现在这个案件,很难确定他是否故意
- Oldman你知道故意杀人罪和故意重伤罪之间有个什么难解的刑事问题吗,那就是以故意重伤的心态去伤害对方结果造成对方死亡到底是认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重伤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就在于现实中主观心态难以区分。解决的办法也很简单,既然无法准确区分,那就不要区分,直接给两罪定相近似的刑期就完了,这就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做法。交通肇事也可以类推适用上面的道理,也就是立法时轻罪和重罪的刑期要能衔接,对于现实中损害结果相仿但实在分不清罪名的情况,判个和重罪相接近的刑期,一方面也算是罪疑从轻,另一方面也能尽量做到罪刑相适应了……
- OpEth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明摆着就是给司机们网开一面,其实这个罪名纯属多余,完全不需要这个罪名。。。。。
- OpEth俺一直都没搞懂为什么赔偿到位就可以减刑,民事诉讼可以和刑事诉讼混为一谈?
- Oldman+1,包括现在那个要加入进来的危险驾驶罪没什么大必要,把现行罪名整合一下完全就可以适用了。
- OpEth233,还要增加新罪名?这不是脱了裤子放屁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就可以处置这种情况了么。。。。。
- Oldman悔罪态度一直是法院判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属于自由裁量权,本身是合理的,国外也是如此,也没什么太大问题。只不过现在很多人觉得司法不公,就觉得这项制度也不公起来。
- OpEth
该赔多少法院来判,还由得你自己做主赔不赔? - Oldman悔罪态度好减点刑期其实不算什么,狱中悔罪态度好直接假释放出来不在国外电影里比比皆是吗
- OpEth按程序应该先是刑事诉讼开庭审理吧?这时候民事赔偿裁决还没下来,你怎么知道该赔多少?
- solazy这是你对法律的本质理解不到位,法律是为了保护利,换回益和避免损害,而不是为了报仇,从论坛的帖子可以看出来,论坛很多人都将法律看成复仇,认为犯了罪就要用某种处罚了折磨回去犯罪者,实际上法律最重要还是换回损失,并用惩罚来警示未犯罪者
- OpEth咱学点好的行不?别尽学别人的糟粕啊。。。。。
- Oldman就说驾车致人死亡吧,日本的法定刑是1年到20年惩役(日本的惩役就相当于我朝的一边服刑一边劳动改造),中间跨度这么大,都是给法院预留的裁量空间,悔罪态度自然就成为法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 solazy比如前面有个帖子很多人说行人全责撞死应该白撞,如果法律这么规定,就不能起到在对事故中强势的机动车一方起到提醒小心驾驶,预防事故的作用
- OpEth法院强制执行难,于是就和犯人做交易,俺轻判你把钱给赔了,这性质很恶劣。。。。。
- Oldman象这种有民事赔偿的刑事案子,一般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就类似于美帝的辨诉交易了。
- OpEth所以如果这么规定,就一定要加上另一条规定:机动车全责撞死行人,司机抵命。。。。。
这样就没问题了,双方都会很小心不犯规。。。。。 - OpEth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容易产生交易行为,分开审就那么难么?如果担心赔偿不到位的问题,就先审民事,把钱赔了再审刑事,如果拒不赔钱就加重刑责,赔了也不给减轻,正常判决就行了。。。。。
- OpEth嗯,其实还有另一种方式的,那就是拒不赔钱就加重刑责,俺认为这样效果可能更好些。。。。。
像你说的这种无钱可赔的是没辙的,你就算当庭释放他也赔不起啊,死活是赔不起的。。。。。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0-9-15 21:59 编辑] - Oldman行人全责撞死不能白撞的东西其实在理论上比较复杂,原因是过错责任这个在传统侵权理论中的帝王地位已经逐渐受到了动摇。现代民法更强调实质公平而不是形式公平,所以基于对弱势一方的矫正式保护,无过错责任就应运而生了。相类似的例子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相同思维下的产物……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0-9-15 21:54 编辑] - kb01那你的意思是,要是无法判断故意还是过失杀人,就直接按接近故意杀人来判?
- OpEth如果没有这个网开一面的交通肇事罪,就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没什么不平等的。。。。。
闯红灯直接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就是加重情节,判死刑也不是不可以。。。。。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0-9-15 22:00 编辑] - Oldman前提是轻罪的刑期要能符合要求,和重罪的刑期可以衔接上。比如上面举的日本的例子,驾车致人死亡法定刑是1~20年,日本有死刑但很少适用,故意杀人一般判无期也可以判5~20年有期。这里的刑期就符合要求了,所以如果以驾车致人死亡罪判个20年其实和判故意杀人罪已经非常接近了……
这个体现的就是立法的技术问题…… - OpEth以天朝法官的素质和腐败程度,绝逼不能像日本这么干。。。。。
- OpEth这自然没问题,完全以责任划分,就应该是这个结果。。。。。
其实有撞死白撞这个条文的话,车辆完全没有必要躲避,躲啥啊?撞上去就是了嘛。。。。。
另外你觉得31楼的方法如何?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0-9-15 22:04 编辑] - Oldman现在确实不行,但是可以参考,象现在这样主观心态认不清就生死两重天的状态是绝对的不合理的。如果是偶尔的案例还可以忍受,如果是高概率的情形那就是立法漏洞了
- Oldman这个刑法上也承认的,自从承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对行为持以间接故意时,上面的两者恶意就已经可以相比了
[本帖最后由 Oldman 于 2010-9-15 22:09 编辑] - OpEth关于恶意的问题,你要认清行驶中的车辆是非常危险的工具,具体情况可以具体辨别,如果大白天在闹市区以高速闯红灯,这恶意比故意杀人一点不小。。。。。
- OpEth行人再怎么闯红灯,毕竟是低速行驶的一块肉,低速行驶的一块肉能危害到多少公共安全?能和高速行驶的一块铁相提并论?你脑子烧糊涂了吧。。。。。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0-9-15 22:13 编辑] - OpEth你司机避让什么?不是都撞死白撞了么?撞过去就是了,你避让个啥啊?高速行驶中突然避让就是在制造危险,俺前面没说对,这司机如果避让翻车,那是司机的责任,翻车弄死了别人司机应该赔偿。。。。。
至于闯红灯的行人嘛,充其量也就是在自己找死,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不是谁都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至少你得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才行,一块低速行驶的肉也许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危害不到的,明白了么? - OpEth通过路口应该减速,所以避让导致翻车,这是司机和行人共同分担的责任。。。。。
- whitegerry
妹子说这长得真像她。。。 - Oldman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理论上本来就可以判刑,不用争了
- 测试一下看OLDMAN的帖子学习中...:D
- OpEthposted by wap低速行驶的一块肉的危害性和高速行驶的一块铁不可同日而语。。。。。
所以行人违章导致严重后果的概率不大,单就闯红灯这个事情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太牵强。。。。。
如果真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还是应该判的。。。。。 - 爱撕衣李鸿章不用太较真嘛,99%第一反应都是避让,就是国家说了撞死白撞也是一样的
说白了就是现在交法太SB,那破B法就是纵容行人违法 - OpEthposted by wap该判是以造成严重后果这个既定事实判,但是行为的主观危害性明显不同,因为高速行驶的一块铁和低速行驶的一块肉的危害性是不同的,举个例子,持wii手柄抢劫也是抢劫,当然也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这个行为的危险性比持刀抢劫要低,明白了么?
本帖最后由 OpEth 于 2010-9-15 23:10 通过手机版编辑 - yyss527有的事件里司机完全是飞来横祸,要是司机很穷,那谁来保护司机的权利?
- OpEth你搞笑了,交法明明就是偏袒司机的,如果没有交法,司机违章撞人的惩罚要严重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