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p.weixin.qq.com/s/yOJ_7-eRozFTlXxYgZ8Mvw从金融和科技发展脉络看,尽管泛金融圈的新业态看似层出不穷,但并未跳出“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这一范畴。从2013年横空出世的互联网金融,到2015年肇始的金融科技,再到2020年的数字科技,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的内涵和外延看起来不断扩大,但穿透这些“新金融业态”,本质上无非是两类公司,一是持牌金融企业,二是涉嫌违法违规的伪金融业态。而且,少数持牌金融控股公司“改名”硬往数字科技等概念“蹭”,想贴上数字科技的标签,难免有妄图游离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之外的嫌疑,甚至还意图要享受真正科技企业上市才有的“市梦率”高估值、高股价、高融资额。
站在预防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规章十分及时和必要。无论是过去要蹭互联网金融热点改名的A股上市公司,还是近期要蹭数字科技改名的少数金融公司,都应停止对热门新概念的盲目崇拜,静下心来认清自身业务本质,扎扎实实做强主业,认真思考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从监管转型视角看,仅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出台规章制度还不够,必须将伪金融创新业态、金融乱象纳入统一有序的监管标准,以减少无序金融创新抬高社会融资成本的风险,给投资者创造健康的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