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推荐】分享一份高水平的判决书,惠州“许霆案”的判决书,希望大家能用心读完。

  • f
    fuckmic
    当你存款在银行或是将钱交给理财公司,这种行为叫托管,根据英国法,这时钱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银行了,你手上的存单或是合同,只是约定受托方对你有债务而已。

    所以银行里的钱还真是银行的,我们向银行存钱其实和借钱给银行没什么区别。
  • 风不行
    感觉是一群正常人跟一个斗志旺盛但逻辑思维跳跃价值观偏差偏偏又自信心爆棚的家伙在争论。结果对方不胜而胜。
  • s
    smilemiles
    我部分理一下,主张银行坐牢大大对于以下基本概念完全没有认识:
    1、刑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
    3、审理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包括公诉人和原告,完全不懂
    4、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个稍微专业一点点)
    5、犯罪人主观恶性
    6、基本的正义观念

    但尽管对于上述概念他完全没有认识,却不妨碍他在这个帖子里发表了几千字语句通顺逻辑混乱并且不停在混淆概念文过饰非的回复……………………
  • b
    bbbok
    我支持@ terrysong 观念。
    这判决核心辩论关键就是:将人无意发现可以多次取钱获利的行为当作是主观盗窃获利。
    请注意,人主观意志是没法有物理方法记录的。首先应该确认当事人去取钱不是为了盗窃,因为有监控和使用自身银行卡,这是有事实的证据。之后行为按法院判断是主观可能转变成恶意盗窃,这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事实上他只是重复他原来想做的正当动作。请再注意,这多次重复动是当时atm机器允许的,也就是行为发生时,银行定义atm机器和提取动作是正常正当的事实,判断atm机器故障出错是事后,除非当时人知道银行已经说明atm机出错仍然重复动作,那才是无可辩驳的主观盗窃。
    他的道德要求、社会损失与他是主观盗窃不但无关而且也无法有证据证明,都是法院等其他人对他的单方面认定。
  • 风不行
    这个判决书有个不合法的地方:就是犯罪数额跟定罪量刑的法定标准不匹配,论述不够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则进一步明确,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惠州属于二类地区,本案中,犯罪数额判决认定为“90000元”,在六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本案依法应认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后结果是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在判决书中却没有说明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也没有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这是判决书的一个败笔。

    综合来说,本判决书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说理和论述上比较充分,是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在量刑上的论述则过于偏重正义观的论述而忽略了法律规定适用论述,最后用一个自由心证就搪塞过去了,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是有意,则是法官公然违法,如果是无意,则是法官水平不够,顾此失彼。

    [本帖最后由 风不行 于 2015-6-4 13:05 编辑]
  • c
    craZyFeFe
    明知道存款入账却不吞钱的情况下,也即明知atm存在故障的情况下,往返多个银行取款,17次操作积极追求账户资金猛增却不吞钱的效果,连夜异地取款使钱脱离银行控制。还是单纯地想重复之前存300的动作?认定其主观变化为非法占有他明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有何不妥?
    主观意志无法记录是事实,但可以根据一些列动作认定。否则所有主观犯罪都没法判了……
  • k
    kangbaiyin
    哈哈哈哈。

    那所有的犯罪都不是犯罪了。

    因为主观不可测。

    至于本案,这个行为是否恶意,你存钱的时候,存不进,ATM屏幕都显示系统故障了,然后短信倒通知钱存进了,然后反复存了十几次,你说,你判断不出机器出问题?你没有恶意?
  • b
    bbbok
    我想问有什么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atm存在故障”。
    读心吗?银行出告示吗?常识吗?道德吗?
    法院怎么证明当事人“明知”这就是关键,但法院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只有事实证明当事人初始动作是正当正常,后面非正常动作并不是当事人初始的主观意愿,也不是当事人导致,当时就是合法的,即使也许不合理,但这与主观盗窃行为无差别吗?完全是从国家社会利益出发,无视人性弱点,疑罪从有,罔顾个人利益。

    [本帖最后由 bbbok 于 2015-6-4 13:53 编辑]
  • c
    craZyFeFe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于2013年9月19日开设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0xxxx5100271xxxx,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下称惠阳支行)ATM机存款时,连续6次操作存款300元,现金均被柜员机退回,于德水发现ATM机屏幕显示“系统故障”,且其手机信息显示每次所存的钱已到账,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 t
    terrysong
    呵呵,沙威也是你这么想的
    对于冉阿让而言,不要拿不属于他的面包,这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吗?要求冉阿让不为恶难道是对他人性的苛求吗?那些导致冉阿让偷窃的外部条件跟法律有什么关系?偷就是偷,法律只要惩罚偷窃者的恶念与恶行就够了,其他一切都不必管不是吗?

    那么,我对此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法律真的是公正的吗?

    于得水与冉阿让之间的联系,就是在“外界条件能否对人的主观行为做出影响”上面。沙威觉得外界条件与一个人是否犯罪无关,冉阿让哪怕穷到饿死也不应偷窃;这篇判决书认为外界条件与于得水是否犯罪无关,ATM的故障并没有放大于得水的贪念也不是导致于得水犯罪的诱因

    而我想说,这样的说法是我尤其不能认同的

    我亲眼看到过,也亲身经历过一些事。同样的一个人心中的恶念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完全是不同的。很多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不是想作恶,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作恶就活不下去;而很多生活在上流社会的人也不是道德特别高尚,而是没有作恶的必要。就拿我自己做例子,我多少也算经历了一些从底层往上爬的过程,虽然现在仍然还是处于社会底层,但至少我脱离了那段为了活下去几乎想犯罪的日子。在那段日子里我受生活所迫跟一些社会底层的人共同生活和工作,我几乎可以肯定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虽然不会达到有意破坏ATM的程度,但如果遇上于得水这样的情形都会毫不犹豫地做跟于得水一样的事。这是因为他们道德低下吗?不是的,因为在他们的世界里他们理所当然地不觉得这是一件不应该做的事

    而我自认为已经算是在贫困中还能把持的不错的人了,却也有过为了下个月的房租几乎想要犯罪的日子。当然也许这里说犯罪有些夸张,但不当得利的情形却跟于得水差不多——当时办公室搞装修,我被分配到了一个临时的小鸽子笼般的办公室等待装修完毕再搬回去,在这个临时办公室的抽屉里我发现了一个信封,里面有小几千块钱。这个小办公室人来人往,都是临时的,我无法确认是谁遗留下的这个信封,信封上也没写名字,办公室里只有我一人而且直到原先的办公室装修完毕之前这里都将会只有我一人,等于说我每天上班,背后的办公桌抽屉里就是几千块钱,如果我拿了谁也不会知道

    我一开始以为既然是有人遗留下来的,那多半人家会来找,但是我等了一个礼拜都没人来。我发誓在我刚发现钱的那个瞬间我心中一丁点贪念都没有,因为这钱不是我的我不能拿。但是就这样过了一个礼拜,每天过去我心中的贪念都会增加一点,一个礼拜之后也到月底要交房租的时间了,想想我银行存款的数字,那一刻我真的有一瞬间觉得这钱是不是拿了也无所谓

    这不是因为我本性是恶的,只有我一人的办公室和没写着名字的信封就在那里,这些外界条件每一天都在刺激着贪欲的增长,那种每时每刻只要一想到这钱就面红心跳的感觉让我对这篇判决书中“ATM故障不是于得水犯罪的诱因”这种说法嗤之以鼻。不是诱因?不是才见鬼了!

    当然这钱我最后还是没拿,但那一个礼拜的过程让我印象深刻。我自己虽然没做这件事但如果有其他人做了我完全能够理解。我不会因此就说别人道德观有问题什么的,因为道德这东西是只宜律己不宜律人的。开口闭口说别人道德观有问题的人多半自己的道德观有问题,因为道德观正常的人不会随便批评别人的道德观。三观没有对错,只有异同。大家完全可以和而不同,又何必用道德来做人身攻击呢?

    回复你这条评论的第一句——是的,要求一个人(在任何外界条件下都)不为恶的确是对人性的苛求,无视外界条件只是拷问内心的法律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雨果几百年前就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可惜时至今日法律依然没有任何长进
  • t
    tdkgtmb
    按你这逻辑,其实诱因是贫穷罪,所以应该罪上加罪
  • b
    bbbok
    总之,我个人你看法是,如果我们针对当事人整件事中主观意思好坏来辩论,那是道德问题。
    但法律不仅于此,整件事由头是银行atm机问题引起,不是当事人盗窃主观意愿引起,这才是根本区别。
    当事人主观是否转变为盗窃这难界定,因为前提是atm故障意外,当时意外发生时,一贯以来的存取钱的合理性合法性变模糊了,被才有当事人尝试并进行银行卡atm机存款有效之类连串事件,认为是披上了合法合理的“中奖”外衣。这与主观盗窃事件相提并论将责任全归到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 L
    L1
    大神是学哲学和文学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就不要为难大神了。
  • b
    bbbok
    就好比香港不久前有个押款车意外掉落几百万,被路人捡去差不多。
    这事件发生后,警方公告,捡钱的路人必须将遗落的钱交公,一段时间后不交还的会被检控。
    如果这案件里面的当事人在银行要求退还有问题存款,而当事人拒交,那可以以收受不当利益起诉他,而不是现在那样公诉他盗窃罪。
    事实上这案的辩护律师也是这么辩护的:“辩护人辩护称:于德水的行为并非“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管其当晚存了多少次钱,最后是和银行形成了9万多元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存钱取钱行为均为合法,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只能构成侵占罪。...于德水归案后次日就将所有赃款归还了银行,银行方也明确表示不追究他的责任,请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

    [本帖最后由 bbbok 于 2015-6-4 15:13 编辑]
  • s
    springer
    运钞车掉落的现钞已经脱离了运钞人员的实际控制,属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才可能成立侵占。鼓掌atm机虽然故障,但如果不主动操作利用故障,钱钞或观念财产仍然属于银行控制范围,因此主动利用故障牟利不成立侵占而是盗窃。这个观点判决书说得很明确,你可以有不同意见,但不应该不看就喷。
  • r
    rick6
    感觉有些人占便宜占习惯了,总喜欢给自己找理由
  • 2
    20121231
    很精彩
  • k
    kangbaiyin
    呵呵。

    你的说法我也不能认同。

    在你的世界里你觉得理所当然不代表别人必须要接受,更不要说你这理所当然是以侵害别人的权益来实现的。

    至于你个人的例子,我不觉得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即使,你个人的例子中,那个丢下钱的人是你,你选择了理解不追究,那也是你自己的事情。如果你认为追究的人是在道德攻击和人身攻击,那选择不追究和理解的你此刻指责与你持不同意见的人又是什么?而且,你又根据什么认为你的观点是更先进的?

    针对你的回复,我还是那句话,不管任何条件,不为恶不是对人性的苛求。你如果为恶了,那么你应该做的是随时为此承担责任的觉悟,而不是告诉其他人,你理解理解我,让我为恶别罚我,如果你要罚我你也应该受罚。

    [本帖最后由 kangbaiyin 于 2015-6-4 17:35 编辑]
  • k
    kangbaiyin
    判决上已经说了,辩方的意见是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侵占而非盗窃,法院对此也发表了意见。

    至于积极退赃或是赔付以及被害人的意见,这个在本案中对是否有罪、此罪还是彼罪都没有影响,量刑方面可以考量。
  • k
    kangbaiyin
    按你的思路,所有的犯罪都不是罪犯的主观意愿引起的。

    因为总是有某个外因可以作为“问题”引起你的犯意。

    可是,你要知道,在刑法上,主观方面指的是你主动追求结果发生或是你放任结果发生,或是你有能力预见并避免结果发生却因为疏忽导致结果发生。这都说明什么?说明所谓的主观关注的是你主观能动性,而且是能通过你的行为来反映的。这与任何条件没有关系,因为无论是你追求、放任还是疏忽了,这都说明已经出现了条件,否则,没有条件出现的话,你怎么追求,怎么放任,又怎么疏忽。

    今天如果不是坏掉的ATM,而是XX宝被盗,难道你也不追究?你要追究的话,按你的思路,这个XX宝让人盗了肯定是你这个诱因导致的,所以,你以后被人盗刷盗用是不是也要主动投案自首请求判你个三年五载?

    [本帖最后由 kangbaiyin 于 2015-6-4 17:32 编辑]
  • w
    waterfirestart
    mark
  • M
    MIMURA
    mark回去看
  • b
    bbbok
    我看了啊,现在争论点是法院判决为盗窃罪而不是侵占或者甚至是行为不当到底算不算高水平。
    我个人看法是,当事人本来是正常的,没意外的话实际上是会作为普通人那样地去银行存提款,是由于遇到atm故障,再加上本身人性弱点才会做出错误行为。
    法院从重判决为盗窃罪,巴巴拉拉什么机器不是银行一大堆说明,是抹去了根本责任起因,为银行背书,如果按辩方申诉点出发,完全可以考虑到人性弱点普遍存在,此案的确存在意外因素导致悲剧发生,法院应从人角度作出轻判才能算是高水平判决。

    [本帖最后由 bbbok 于 2015-6-4 18:15 编辑]
  • s
    springer
    三到十年判三年这就是从轻啊,何必一定要说明呢?使用缓刑也符合法定条件没有问题。

    另外酌定从轻判决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不是自由心证,依据是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这部分是有详述的,你可以说他论证得不充分,但不好说是搪塞吧。。。
  • k
    kangbaiyin
    我觉得还是贴这个吧

  • b
    bbbok
    总有外因没错,但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本案外因属于基本几率很低的意外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问题,难道因为这个意外做错了,法院就不能给予酌情考虑?单强调临时的主观贪念,然后归入等同普通盗窃犯罪就还能说高水平?
    你的比喻说故障本身无法追究,但不等于故障不是起因,这个法院分析人的动机不能回避这点。
    不管怎样不能犯罪是事实,因为什么犯了什么罪,这也是事实,所以怎么判才能体现高水平,那才是要讨论的。
  • s
    springer
    第一,判决选择罪名只能依据刑法法定不能自由裁量,符合什么罪的犯罪构成就判什么罪,没得商量无所谓轻判重判,乱判是渎职。本案不符合侵占罪犯罪构成,因对象物不是遗失物,只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所以只能判盗窃,判决书里论述很详细,你要真看仔细了或者看懂了就不会纠缠这个问题。
    第二,法定刑使用区间就是三到十年,判了下限三年还给了缓刑,你觉得这是不是从轻??
  • 旮旯旭
    mark回头看
  • s
    springer
    atm机故障是日常用语逻辑上的犯罪的起因之一,但注意,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可归责的犯罪原因,所以不用于判断罪与非罪及此罪彼罪,只用于法官酌定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 k
    kangbaiyin
    你说的这些,判决都有提到:

    三、刑罚的衡量

    综观本案前行为合法后行为违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必须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通过惩罚和警示,将被告人以及有类似想法和行为的人的贪欲限制在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之内,以防止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同时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科以较轻的处罚。理由是:
    第一,从主观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在知道ATM机发生故障之前,被告人就是去存钱,是一个合法行为,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他是在取钱过程中,发现ATM机故障并且这一故障可以给他带来巨大利益的时候,因为贪欲而产生的犯意。也就是说,没有ATM机故障作为前提,被告人不会产生盗窃的犯意,因此,其主观恶性有限。同时,银行作为ATM机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其对机器故障(错误吐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一过错虽然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平和的,他没有通过其他手段如破坏机器、修改电磁信息、蒙骗他人或通过电脑技术侵入故意改变ATM指令而窃取钱款,他只是利用了ATM机的故障,通过“规范”的方式获取钱款。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进行盗窃,与那些典型的盗窃罪案中,受害人因财物损失产生的痛苦和报复欲望,以及毫无民事救济的可能性,必须依赖刑法保护的情形截然不同,这在量刑上必须予以考虑。
    第三,从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来看,因为银行ATM机总体事故发生率很低,利用ATM机的故障进行盗窃,其发生概率更低;既然银行资金受损与其ATM机故障有直接关联,此后,银行必会在机器的运行精度以及失窃保险上完善制度,那么,将来这类案件发生率应该更低。另外,据银行方面称,当晚机器故障涉及存款错误的有二十多人,仅有被告一人利用机器故障进行盗窃。可以说,这一盗窃案是否发生,几乎产生于公民贪欲是否膨胀的一念之间。面对这种罪案,普通公民关注的应该是自己面对这种情况会怎么选择,而不会因这一特殊形式的盗窃对自己的财物产生失窃的恐惧感。所以,这一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并不会产生恶劣影响,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常态化的盗窃犯罪要小得多。
    第四,对被告人个人生活状况等其它方面的考虑。被告人于德水的父母早已病亡,其与几个姊妹相依为命,生活困苦,不然,他也不会早早辍学外出打工谋生,以他的初小学历和人生经历,可以肯定,他对法律及其行为后果不会有高度清楚的认识,更不可能对这一法律界都存在争议的案件会自认为是盗窃犯罪。既然他不可能明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我们也可以想象,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同时,被告人取了钱带回老家,除了给弟弟一些钱,剩下的也一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子仍心存良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幅度,是适当的,能够达到刑罚报应与教育预防的目的。
  • g
    greatllj
    定罪和量刑都写的非常不错 缓刑的判罚也是有理有据 只可惜现在的妓者在许霆案判无期的时候会大肆报道 改判后的结果有几个人知道 对这种正面判决就更少有媒体关心了
  • t
    terrysong
    我没有要求你接受我的观点,我只是说出来我的观点然后一帮人就开始喷我逻辑有问题智商有问题,还有人喷我道德观有问题,这些都是在你回帖之前发生的事了

    我觉得你看这个世界的态度有些简单,有些非黑即白。但世界是灰色的,不是善恶分明的。你主张“不为恶是对一个人的基本要求”,可在你主张这个之前你能准确定义什么叫恶么?这世界上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恶的标准么?随地吐痰算恶么?变道加塞算恶么?冉阿让因为饥饿偷一块面包算恶么?

    这世界上有很多人是懒于思考的,拷问自己内心求得对善恶的分辨是一件很痛苦也很累人的事,于是大多数人就选择了不用思考的道路——看,那里不是有现成的法律么?法律允许的就不是恶,法律不允许的就是恶咯

    可是法律又是谁制定的呢?判断善恶的时候又该依照具体哪一部法呢?娶四个老婆在中国是违法的,可在阿拉伯就不是啊?在这个帖子中又多少人又抱着“你说那么多没用的干啥,法律都这么规定了你为啥还要BB”?这样的心态?

    是啊,独自探索总是痛苦的事情,如果有外界指引方向的话总是轻松很多,无论这个指引是来自基督教耶稣还是某些人信奉的法律。对已有框架的质疑总是不讨好的。大多数人总是追求简单、不用思考的生活,在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公正的时候不是真正去看事情的本质,而是看这件事情有没有违背了现有的法律

    所幸世间不是所有人都如此
  • a
    aironline小号
    可是你的观点的确有问题啊……我总结一下啊

    1、你说银行有责任,银行大概有责任,但不是本案的责任,盗窃罪嘛,银行有什么责任呢?引诱人犯罪了?你知不知道有一句话叫做我可以骚你不能扰?银行的ATM管理不善这个的确是责任,但是并不是对被告负责。这要算责任,和本案无关。

    2、冉阿让时代的法律和现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现在人如果为了活下去偷个面包吃是绝对不会被判刑的。本案的性质也和冉阿让的不一样,本案被告并不是不偷钱就活不下去了。
  • k
    kangbaiyin
    我觉得你觉得别人看这个世界的态度有些简单太过武断。

    我们现在不是在讨论这个世界是什么颜色的,而是在规则面前,有些行为如何判断。

    我们原本在说的是不为恶是不是对于人性的苛求,而非是否是对人的基本要求。这2个显然在程度上不一样。

    也许有些标准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但随地吐痰、变道加塞这些都可以说是恶的。

    因为饥饿偷一块面包算恶么?我觉得算。别人因为同情你的处境不追究不等于你的行为天然的就是善的。

    现成的法律怎么来的?不正是经历了太多思考并对善恶分辨之后才成文的吗,难道你以为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法律如何制定有很多因素,也有考量本国国情的地方,但适用哪国法律,这个却有明确的法理可循,可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所以,你所谓的"判断善恶的时候又该依照具体哪一部法呢?"并举例娶妻的问题纯属扯淡。

    你要说是事情的本质是什么,法律本身的规定就是对各种关系的本质把握。

    回到这个案子上来,有人损害了别人的权益,并且这种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其本质。放到任何一个地方,都不会有人欢迎这种行为,或者因为你所谓的他的外因而放任这种行为。

    你要思考可以,请不要产生社会危害性。

    [本帖最后由 kangbaiyin 于 2015-6-4 20:34 编辑]
  • t
    tdkgtmb
    所以你得出结论说,银行的atm坏了,是恶,应该被惩罚对吗...
  • p
    pascal0115
    大部分都没问题,就是最后同情被告有点不专业,既然讲程序正义就不应该带主观感情,要带感情请引入陪审团
  • r
    rick6
    人性弱点的普遍存在?那个时间段还有别的人去存钱,都没像他这样反复存款17次,然后在去别的地方取出来的。不要拿取款机故障做借口,那不是他占银行便宜的理由。
  • f
    flyinbugs
    如果这个算盗窃的话,有如下例子,大家觉得应该算盗窃还是非法侵占

    假设某东网站因为后台bug,把价格为 1000元 的商品标价为了50元,人们发现后,有20人下单购买了,19人每人购买了一个此商品,最后一人重复下单购买了100个。

    等某东发现bug时,货物已经发出。

    那么问题来了,前19人和最后一人如果按照大家的common sense,是否违法?如果按照本楼里的案例,是否违法?
  • s
    sonnen
    不算违法,最多算无效合同。
  • 双面胶
    银行无法控制终端机器,只能控制系统,网店的整个东西是自己的。

    另外,消费者的意图无法明确是认为bug还是大优惠。

    我看便宜就想多买和我明知道故障就多取钱差别太大。

    最后判决看律师了。
  • 双面胶
    有法可依任重道远,你跟他谈判决书,他跟你聊法律不公平。还什么我可以放屁,但是你可以不闻的。

    银行刚开始有没有主动联系要求归还? 没有的话确实不地道。 一到法院判了犯了刑法,私了都不可能了。
  • t
    tdkgtmb
    都不是,毫无疑问,因为下单需要京东确认才算成立,atm故障可没这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