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已经让我的膝盖在地板上跪出了深深印痕,不吐不快
- 半条命帝国这是一道2004年的司法考试原题: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 故意杀口人罪
B 交通肇事罪
C 破坏交通工具罪
D 故意杀口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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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道题你选啥?
本人毫不犹豫的选了A,故意杀口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情形,
前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还要继续实施,
后者是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但放任结果发生的可能而冒险、执意继续实施行为。
开过车的都知道,别人家的车,做一些过激动作,有相当大的概率会引起对方车辆在紧急制动时出事,车祸一旦出事死伤都是很难避免,
车祸猛如虎,车祸猛如虎,车在路上的行驶,安全不是小事,不是儿戏。
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
由此可以看到,甲的确没有故意将对方至于死地的意图,
但是作为一个经过培训拿到驾照的驾驶员,只要不是智力有障碍,都知道车辆行驶无小事,
安全第一是头等大事,你挤人家的车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极有可能会引起对方倾覆造成死伤,
这是正常人都能预料到的事情,而甲作为一个正常人(题上没说无证驾驶,也没有说智力有障碍),
在明知对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情况下,还要为图一时之爽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导致对方死伤(同时暗中说明甲的动作明显幅度很大,不是轻微的危险驾驶),完全符合间接故意kill的主观要件,
而不是所谓交通肇事这种过失crime,你明明故意开车挤兑人家,这算得上是过失?
这道题完全暴露了出题人根本完全缺乏社会常识,缺乏开车经验的表现,
甚至出题人你压根就没拿到过驾照,哪天让我逮着你,我TM也挤下你让你体验一下酸爽!
恩,想想2004年,有几个人能买得起车,出题人可能是真的没有开过车。
学法网也有相当大的异议。 - x3033179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甲驾车逃离
我选A - 半条命帝国幸亏这题是2004年出的,现在应该不会再有这种题了,这题要是2015年出的,我只能说不是我知识不够,是我真的无法适应这个社会的逻辑
- hzalfa说是这么说....so what............
- foe我觉得是危险驾驶罪。。。
- mty110那开斗气车互别怎么算,这只是第一别就出事了,虽然我认为应该判故意杀人,至少是故意至人于危险,但法律好像不是这样认为
- operation314话说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不是没有责任吗?,
- operation314换个案例,汽车为了警示前方行人,按了一下喇叭,结果旁边老太太吓死了,告你过失杀人?
- long绝对不会是故意杀人罪,最多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目的是致人死亡才是故意杀人罪吧。比如甲说我要撞死他,然后把人撞死了,才是故意杀人。
- operation314再或者你开车给自行车留出空间,但是他太水了,自己摔倒,你也有责任?
- operation314还有,谁会承认自己故意要别人家的车…没证据啊,题目根本就是伪命题。
- 布吉岛的秘密危险驾驶 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 hendeep这道题应该是交通肇事。故意杀人分为直接和间接,此题中司机并没有预见会出交通事故或者明知道会出交通事故而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
- 埃派得我选B,主观没有故意杀人,万一我打盹不小心拐了一下,也算杀人?
- hendeep就好比日常开车,谁都知道加赛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但是真的因为加塞导致死亡的概率比较小(死亡人数/加塞次数),你1000次加塞也不一定会塞死人。所以这种结果不人认定为可预见。
- xmj文科太难了,我还是去算数了
- dapipi这么明显的交通肇事罪。。。
LZ的思路明显是错的。如果卡车的这种行为定故意杀人罪的话,那么如果卡车别了一下吉普车,但是没发生事故呢??不是变成杀人未遂了吗??那街上意气用事别车斗车的多了去了,难道都可以定杀人未遂?? - Bhgcp如果是在高速路上别车呢?
- 半条命帝国不,如果是吓死了,最多是意外事件。
- 半条命帝国http://nnsl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36
恭喜你,你很厉害的瞬间卡中理论争议要点,
关于间接故意杀人是否存在未遂问题,中国刑法理论和国外刑法理论均有不同规定,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争议点。
目前通说和实践做法认为,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按无罪论
因为在间接故意杀人中,对于被害人生或死的问题上,均在行为人的意志范围内,
在行为结果上,间接故意杀人(未遂)没有产生具体的法益侵害,而刑法只惩罚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
国内外部分刑法理论之所以认为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的情况,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禁止刑罚滥用原则,最大化减少被刑法制裁和追责的人。
换言之,
举个例子,
在一个十字路口,有一个小孩子正在穿过马路,刚刚失恋的司机看到小孩子后,
认为自己不会撞到小孩子,就算撞死了也是活该熊孩子父母没教好,
于是继续开车以200公里的时速,最终于小孩子擦肩而过,
这个例子虽然客观上给熊孩子造成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但因没有真正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刑法认为这种行为不值得使用刑法去制裁,
但可以考虑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 - solder说了半天,标准答案是什么?
我选的话只能是b。死的人是开斗气车自己翻车导致,楼主打算把这些过失都放在斗气赢了的人身上? - neversayno答案竟然是B,是我懂的太少
- 半条命帝国开车打盹撞死人,行为上属于过失,必然是交通肇事
开车故意别人,行为属于故意,对很可能造成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在路上开赌气车都是一种放任心态),因而被认定“间接”故意杀人并无不妥。
如果这个例子被改一下,开吉普车的人为了超车或者因为打喷嚏,方向盘猛地向左打,导致后方车辆躲闪不及发生碰撞,一死一伤
这就是交通肇事罪了。
顺便:阁下对故意杀人的理解,
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心态,
而忽视了间接故意杀人的心态。 - 半条命帝国文科不难,法学难
法学不难,刑法难。
刑法目前是所有部门法中理论性最强的。
这还只是单选,要不要给你来点多选和不定项 - scrooge故意杀人不至于
过失致人死? - 半条命帝国因为题上并没有明确交代甲车司机是如何“别”乙车司机的,但从直接造成乙车倾覆来看,甲车的动作不会太小,小动作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如果看到这一点,就不会纠结日常别车通常都不会造成事故,所以这个司机别车也应该预见不到事故。
然而前述仅仅只是生活经验和一般人的认识,实际上在刑法的世界观中,故意别其他车辆的人,刑法都【默认】认为开车的司机已经预见到了,
这是刑法目前主流通说的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如果按照过去被淘汰掉的具体符合说,如果司机真的没有遇见到,可能真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只要是一个行为人都会否认自己预见到了,进而逃脱刑法的惩罚。
开车故意别人,行为属于故意,对很可能造成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在路上开赌气车都是一种放任心态),因而被认定“间接”故意杀人并无不妥。
如果这个例子被改一下,开吉普车的人为了超车或者因为打喷嚏,方向盘猛地向左打,导致后方车辆躲闪不及发生碰撞,一死一伤
这就是交通肇事罪了。 - 半条命帝国如果甲车司机连续做出这种动作,针对多辆汽车进行别车行为,的确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要适用危险驾驶罪,必须要将别车行为解释为“追逐行驶”。
关键是本题中他仅对其中一辆车进行了别车操作,暂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 半条命帝国你知道如何这个案子到了法院,
法院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一定会展开激烈的争论
就像我们这个贴中的这样,
当然合议庭和审委会争论会拿出各自的法律依据,并不是凭直觉乱说的,
否则案子判错了要承担责任
行为人能否预见到事故的发生,是区分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
而判断行为人究竟有没有预见到,是一种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的外部证成。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
作为一个名合格的司机,对于恶意别车的行为,都应该认识到会发生危险的事实。
因为题上并没有明确交代甲车司机是如何“别”乙车司机的,但从直接造成乙车倾覆来看,甲车的动作不会太小,小动作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如果看到这一点,就不会纠结日常别车通常都不会造成事故,所以这个司机别车也应该预见不到事故。
然而前述仅仅只是生活经验和一般人的认识,实际上在刑法的世界观中,故意别其他车辆的人,刑法都【默认】认为开车的司机已经预见到了,
这是刑法目前主流通说的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如果按照过去被淘汰掉的具体符合说,如果司机真的没有遇见到,可能真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只要是一个行为人都会否认自己预见到了,进而逃脱刑法的惩罚。 - 半条命帝国其实从本贴的争论就可以看到中国法律适用的窘迫,因为立法技术不成熟,法官职业素质的不高,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也会像本帖子内一样展开激烈的讨论,甚至还会打架(历史上发生过) - 半条命帝国感谢参与讨论~~!
如果甲车司机连续做出这种动作,针对多辆汽车进行别车行为,的确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要适用危险驾驶罪,必须要将别车行为解释为“追逐行驶”。
关键是本题中他仅对其中一辆车进行了别车操作,很难认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险驾驶。 - 半条命帝国司法考试的题就是这样,现在的题比过去质量高了很多,但是对于刑法这门科目,我和你一样,每看到一道题,
就会产生大量的价值观判断的冲突,
进而做错题。
刑法难,刑法难,在于太多的价值判断,在于太高深的理论性。
正儿八经民法简单的多,但内容量却十分的庞大。 - scrooge某方面,我觉得你噼里啪啦一阵吐槽也是 中国法律的窘迫 - -
你不能因为后果严重就想着把所有有关的人拿去砍头 - operation314那这么说,我只能理解为,题目作者故意要把“司机心里主动吓唬别人而别车” 这个考点隐藏起来,而在题目里夹杂了一些“混淆视听”但在真实情况里完全不可能同时出现的现象,从而给做题的人加大难度,唯一的解题思路就是你要明白考官到底要考你什么考点,而不是分析这个假案子到底为什么这么奇葩。
综上所述,我国依然处于应试教育的初级阶段,掌握出题规则,做题技巧的学生成功几率更高。
而真正有头脑分析案例的都得骂街。 - lenbin521我觉得不是故意杀人罪 ,主观意愿是吓一下对方,造成危险驾驶罪,出事后逃逸 ,为肇事逃逸。
- 埃派得那货车司机承认自己是故意噶人家嘛
- garymakiyo看你写了一大堆也没说哪个是答案
- 埃派得学法律的河南人
想起了某女人
- 半条命帝国原题答案是交通肇事,B
- 半条命帝国然而并不是要把有关的人拿去砍头,此题有N多人表达异议,差不多和我的看法一样
- 半条命帝国阁下言简意赅,一语道破司法考试之天机。
司法考试目前是中华第一考,难度在所有考试之上,每年只有全国8%的考生才能通过考试并拿到证书。
换言之司法考表面上是通过式考试,实际上是选拔性考试,每年只有全国前8%的的考生成绩会达到360,从第9%的考生开始到最后一名,无论水平有多高,试卷答得有多么好,也会被无条件压分到359以下,所以某种意义上,在考场序号上,一个在前几场的考生,比中后场考场的考生通过考试的概率更大。
阁下的评论,有70%都是正确的 - 半条命帝国不是法律,是法学
- 半条命帝国给你换个案例,比如,
你以吓唬人的故意,拿一把枪并持续追赶另外一个人,另外一个人以为你要杀他,
于是逃跑到了道路尽头,道路尽头有一茅池,你追上后再次以吓唬对方的主观意志,朝着那个人随意打了一枪。这一枪根本不会打中人,然后那个人听到枪声后吓晕了,掉进茅池淹死。
你说法院是判你故意杀人(间接)
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 2011冰雪幼儿园题目:
1+1=?
A:1 B:2 C:3 D:4
出题人也是 - ghostersuper
那要是拿刀追着人到了楼顶,被追的人,掉下楼摔死了,咋算、、、
- xmj这么说来还是理科好啊 。 好歹答案是唯一的
- 冴羽獠选B!
- 埃派得都一样是法
- lenbin521请注意工具,枪和车在证据上存在不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