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醒目:这样的判决,还有天理吗?

  • W
    Wyndcliff
    补一句,这B要懂法的话,下车不逃捎带打电话报警,再装装孙子,一个好律师能给丫搞成成1-2年。交通肇事的法条本身就太诡异了。
  • 杨光
    我等清算日的到来
  • 法师的一分
    抛开那句振聋发聩的大呼之外,这次事件还真就是醉驾致死,判6年倒还可以接受
    这帖子里有5个不同的案例和判罚:http://news.sina.com.cn/c/2010-11-29/140621552500.shtml

    至于那句话值几年,那就难说了
  • x
    xxxdddhhh
    如果只按普通交通肇事判的话~判决还算公正。。。不过执行情况就不知道了。。。
  • 快去救列宁
    从法律角度来说,判得够重了。LZ想把李刚全家判死才觉着够劲?典型的法盲思维!
  • 网图心语
    46W,要是我,我就花40W找个缺钱儿的混混,让他也酒驾搞了李刚他儿子,不就蹲6年么。
  • l
    literry1
    然后李刚再找同一个混混再搞掉你儿子,不就是12年么
  • h
    hyh810214
    关键是这点?

    中国的法律执行力度,就像央视,满嘴跑火车。
  • h
    hyh810214
    我觉得这件事件,要考虑“校园”这个场所。

    这不是我们普通的高速、城市公路。

    假如,如果,在幼儿园里醉酒驾驶,撞死小朋友,请问,是不是罪应该更重。
  • 水上飘那个猪
    交通肇事后逃逸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当时事情的经过我不太清楚,如果死的那个不是被撞死,而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又逃逸,那就应该判7年以上
  • 2
    24241427
    你肚臍眼看到我說不能就事論事了?我說判罰的不對了?我拿未來的事否定現在什麼事了?您噴的腦子進水了看誰都在噴您麼?
  • O
    Oldman
    我觉得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务中是比较困难的,更合适的做法可能是修法,让两者的刑期相互协调。而在修法之前,无论按哪个来判,都有一定的道理和问题……
  • h
    hyh810214
    如果下车,主动打电话报警,然后,装孙子,吓得尿裤子。然后请个医生,证明

    已经精神压力太大,有点崩溃了。绝对不用坐牢。

    但是那样,还是比较能让人接受。

    关键是央视出面做了一个为肇事者博取同情的节目,而不是向全国人民揭示“醉驾的残酷”。

    这哥们,还是喊了一句“我爸是李刚”:这绝对赤裸裸的暴露了自己的身份,太过藐视法律了。
  • h
    hyh810214
    大家可以就事论事,骂骂李刚,或者中国法律、政府。

    何必互相攻击呢?

    这不是正中了政府的圈套吗?他们不用出力,屁民自己会自相残杀的。

    就像先驱鲁迅的《祥林嫂》,那“血馒头”事件,我亲自体验到两次,彻底觉得天朝只能移民,大部分愚民,已经

    被愚化,根本不值得你去救(这个词,大概用的太重,希望愤青们,嘴下留情)。
  • 不当饭
    法学毕业学生飘过……

    所以说中国法制化前途漫漫啊,无论是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是法律的常识普及……

    没有看过社会契约论,的确会产生应该“一报还一报”的想法。我大一刚进去的时候也是如此。


    问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李启明就应该被判死刑了,那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杀人,应该判什么刑罚?

    [本帖最后由 不当饭 于 2011-1-31 10:02 编辑]
  • 水上飘那个猪
    交通肇事后逃逸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谁能告诉我,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李启铭肇事逃逸至他人抢救无效死亡,为什么不判7年以上
  • O
    OpEth
    posted by wap你这个问题没任何难度,恢复凌迟就行了。。。。。
  • O
    OpEth
    posted by wap你得先证明抢救无效和肇事逃逸的因果关系。。。。。
  • 分不清雨水泪水
    关于这个,请我们自“擅长足球篮球”可以减刑等等等的无穷多新词后,再学习一个新词,叫“过度自信”,以下摘录自量刑答疑红字部分对比我177L摘录的案件经过:“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截住。”
    我只能嘿嘿,嘿嘿,呵呵,呵呵了

    至于“过度自信”这个词,反正我是学习了,由此可见驾龄足够长就可以随便撞人啊
  • d
    dragong
    诛九族、掘祖坟啊……
  • 分不清雨水泪水
    原来事故发生后没有驾车冲撞就不是逃逸了
  • 不当饭
    瓶子你又来……文明社会还用凌迟,你还真想得出来
  • 分不清雨水泪水
    小时候看包青天,有出戏,是包青天的奶娘的儿子犯法,
    包青天说:“我不会因为奶娘你的缘故轻判,更不会为了显示自己是个清官而故意重判!”

    我无比赞同这种观点,我无比尊重法的尊严,法作为唯一准绳的重要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庶民犯法也与王子同罪

    可是,法律精英们,TG现在的法制现状,真的值得我们去维护吗?
    所有的解释权都在TG手里,我们的呐喊,无论对的声音错的声音,人家在乎吗?
    一再挑战民众智商底线的到底是谁?

    你问我那该怎么办,我觉得TG水区正在搞的陪审员制度就不错,
    甚至说LS的几位法律精英,虽然我们意见相左,但是如果你们能在李刚案上陪审发表意见,那我也知足了,
    对于失去公信力的gov现状,我只能嘿嘿,嘿嘿
  • O
    Oldman
    过于自信这个术语没有问题,刑法里一直都有。问题是这里是不是符合过于自信。

    另外,这案子认定有逃逸情节,而不是没有,你理解错了……
  • m
    mike7882
    过失分过度自信和疏忽大意,这并没有问题。
  • k
    kirbyx
    说实话,第一下撞死人,交通肇事,酒后驾车都没有疑问。逃逸也没疑问。不过,这种恶劣态度终身吊销驾照应该不过分吧。
  • 分不清雨水泪水
    我是法盲,这词真是第一次听,学习了。

    至于逃逸,如果认定逃逸,那和182L提到的条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矛盾了,如何解释?
    是因为“积极赔偿死者”酌情从轻吗?也就是说的确能拿钱买减刑了?

    我很想听听死者家属在听到判决后的声音,特别是死者那个泣不成声的哥哥的声音,可惜我们永远听不到,大家懂的
  • y
    y_chow
    posted by wap

    为什么这次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 水上飘那个猪
    不要去管什么"我爸是李刚"这种跟法没有关的东西 也不是象某些人说的要死刑

    既然事情是在公众的舆论关注下进行审判,那就按照法律来判

    先在的问题是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此案的情况是 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截住 这个因果关系已经成立

    基本属于肇事逃逸致使他人抢救无效死亡 为什么在公众的关注下,仍然不安法律判6年,而不是7年以上?

    [本帖最后由 水上飘那个猪 于 2011-1-31 11:06 编辑]
  • N
    NewRoaD
    逃逸不逃逸是交警认定的,法院只按照认定事实判决,这案子没有认定逃逸把。我认为6年量刑偏重,如果没有舆论压力且积极赔偿的话,5年内合理。
  • 分不清雨水泪水
    KUSO一下,这个很好解释,李公子对自己的驾驶技术和撞人火候拿捏的过于自信,觉得撞到人也撞不死,顶多轻伤,不用管的,所以其主观上并不是逃逸表现,而是过于自信以至于离开了案发现场
  • z
    zenodante
    这跟啥社会契约都没有关系,这是荒野上的行为准则.如果对方用真实的行动来忏悔他的罪恶,那当然我也可以用我的行动来宽恕他对我的伤害.但是如果法律的判决无法帮助他忏悔,那我只好用点办法帮助他忏悔了.血亲复仇和社会契约何干?

    另一方面,亲亲相隐,李刚庇护他的儿子在中国的传统道德来看是对的,被害人杀李刚父子报仇在中国传统道德来看也是对的.即使官府接着要法办被害人的杀人罪行,那多半也是绞决不是斩决,要是被害人在当地口碑好,上个万民书,皇帝下旨赦了也是正常的.
  • 不当饭
    所以科学家先生,您的自然科学肯定很出色,但是社会科学就差一些了。
    社会契约论不长的,去看看吧,不会耽误多少时间的。

    如果这个社会只是冤冤相报复仇报复,只会比出一个李刚更可怕
  • n
    nilren
    我觉得大家都高估了李刚个人的能力,你们可以看到,这件事已经出动了更高级别的多个高管,很多高官频繁的都去死者家里要求接受赔偿和道歉并强制陈家不要继续闹事,媒体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充分证明,李刚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不是一个人。尽管这不见得一定是李刚本人的意愿,但也已经上升到一个关系更高权利层的事件。所以大家别诅咒李刚一家了,没意义。
  • 油炸松鼠
    天朝古代有这样的皇帝? 就算有, 现代也不可能.
  • 水上飘那个猪
    TG的法律是个摆设,或者只对屁民有执行效率,那我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这种事以后怎么定性全凭交警,或者说"我自信",就可以避免可能的重罚

    话说每个人开车撞了人逃逸,事后说"我自信",不知道可不可以减轻量刑,不过话说回来,你自信与否,是看交警怎么给你定性的.交警怎么给你定,是要看你爸是不是李刚的.

    6年也许重,因为TG的法律就TM是摆设,6年也许还判的少,应为TG法律写的明明白白,"7年以上"
  • z
    zenodante
    一方面,这是让我自己的心平静的办法而已.如果正义无法得到声张,有罪的人没有真心忏悔,那么心如何可以平静呢?

    另一方面,一报还一报,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就是最优策略.一点都不可怕,这是个ESS策略,一个最简单也相对最稳定,在演化上占优的策略.你看,你相信社会契约论,我并不相信和接受,我更相信计算机模拟.报仇的策略在计算机模拟中击败了大量被精心设计的各种诡计,在策略池中胜出,你觉得如何看待这个结果呢?
  • z
    zenodante
    天朝古代在正常的年份,清流言官和史官也不是摆设.这种符合儒家道德的复仇显然是要受到追捧的.皇帝在这种无关痛痒的事情上挣点贤名是很划算的.
  • O
    Oldman
    一般的交通肇事刑期3年以下,逃逸等恶劣情节3年到7年,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

    所以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一个概念。而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逸致使伤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这个要成立比较严格,一般局限在原本伤者可以通过得到及时救助而生存,但是因为逃逸而致使其得到及时救助的可能性显著丧失的情况下。前面也有人说了,这案子发生在校园生活区,现场人员较多,因此即使肇事者逃逸,伤者得到其他人及时救助的可能性并不会显著丧失,所以够上这个要件是比较困难的。
  • s
    sxyzero
    看了这么多,我只想问,这庭审有没有公开,检方是什么态度?
  • O
    Oldman
    逃逸致人死亡不是逃逸和伤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简单累加,而是局限在逃逸和伤者得不到救助之间有因果关系,通俗些就是说只有在肇事者不逃逸的伤者才能得到及时救助情况下,肇事者逃逸伤者死亡的才算,而常见的伤者伤势太重即使得到了及时救助也要死亡时肇事者逃逸和即使肇事者逃逸伤者也能得到其他人救助的情况都不在其列……
  • 分不清雨水泪水
    查了一些条文和解释和判例,不得不悲哀的承认你是对的。

    那现行条文这是搞笑啊,也就是说如果肇事,一定要争取把受害人撞到救也救不活,那么就算逃逸也只能按交通肇事判,
    但是如果撞的比较轻,然后逃逸了,结果受害人流血过多死掉了,那就是逃逸致人死亡了,这真是233了

    我忽然想起以前看某个案件里肇事司机发现撞完人,还碾压受害人致死再逃逸,一直不理解,现在看来这货绝B懂法啊
  • s
    sxyzero
    听你这样解释,既然很难证明逃逸和逃逸致死的因果关系。那么这法实际上保护了肇事者的过失造成后果不同的权益。但从另一方面,这法严重剥夺了受害者求生的权力。试想,在已经肇事的情况下,即便是专业医生可能也难以判断受害者是否难以被救治,但这样的法律判下来,很多数人都会有肇事逃逸不被重判的侥幸心理,这实际上严重损害的伤者的权益。两害相比该取其轻。

    不知道我说的有道理没
  • 水上飘那个猪
    肇事逃逸了,如果现场没有人,还要认定伤者即使救了也死和即使不救也死, 这个就是鼓励人往死了撞啊 伤者在1小时之内没人救,而1小时后被人救,但还是死了,是不是也可以说 撞那一下基本也就死了 所以没因果关系. TG的法律啊~~
  • 雾桑
    老司机所说的,撞伤不如撞死。
    听起来极其心寒,却是现实。